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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如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臨水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應記載「陳如棠即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臨水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
三、決議變更章程之董事會會議簽到簿。
四、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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