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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呂文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應記載「呂文豪即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法人登記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
四、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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