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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智炫
代 理 人 周書甫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十時十五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之歷年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三)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中提及薪資之部分分別為新臺幣35,000元、30,000元、12,000元,請聲請人確認此是否與聲請人之情形相符,或再予補正。】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110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五)聲請人有無自任何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發給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六)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七)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
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自110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自110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欠缺「四」請再予補正。
(十一)依聲請人所提供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名下有一輛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請提出汽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
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另依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陳報聲請人尚有一輛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請 一併說明之。
(十二)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
其案號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四)請具體說明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
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十五)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履行
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
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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