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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國翔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依法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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