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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債 務 人 呂蔡月祝
扶助律師 林恒毅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利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該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聲請移轉管轄狀表明其目前因腦梗塞於臺東馬偕紀念醫院治療,且戶籍地設於臺東縣臺東市,佐以其檢附臺東馬偕紀念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為據,堪認聲請人確在臺東縣境居住生活,本件更生事件應專屬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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