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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陳宇揚
代 理 人 王友正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下午2時30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並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至遲應於前開期日當庭提出),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全部應補正資料(內容須完整),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如下:
㈠、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文件,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工作狀況為何?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及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變化。
㈡、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
㈢、聲請人曾參與上開前置協商,並達成分每月清償之協議,則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方為適法,請說明履行情形及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未履行原協議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4號)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及債務人各自所提具體方案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四、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
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詳細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全民健保費、勞保費、國民年金保費、農保費、漁保費、公保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房租、娛樂、菸酒檳榔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
六、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若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應含記事欄記載)及提出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據資料供核;若無,請說明其理由。
七、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配偶、子女由國稅局製發之110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集保證券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
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九、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社會福利金補助金(如老年津貼、低收入補助等等)?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提出聲請人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十一、以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
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
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整理成冊。
十二、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扶養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薪
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
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
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伙食、交通、教育、水電、瓦斯、勞保、健保、醫療費、
電話費、網路使用費、日常生活用品費等)費用之單據影
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且應分列詳目及金額。另請說明除聲
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亦應一併陳報之;若無法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十五、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領聲請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全部證券交易相關資
料陳報本院。
十六、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七、聲請本件清算前回溯二年前即自110年10月1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據實陳報其情形【亦即
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含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
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
更權利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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