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聲,23,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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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許博焱

相 對 人 陳封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2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封民與第三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2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判決在案。

聲請人為陳封民之債權人而有利害關係,為明悉案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及抄錄、影印卷附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從而,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2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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