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補,102,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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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曾宇嫀
上列原告曾宇嫀與被告德達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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