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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張榮俊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子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林淑女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111年度調字第145號改分),尚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本件共有物即宜蘭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6,60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6,200元/㎡(公告土地現值)×518.86㎡(土地面積)x應有部分1573/25632=515,836元。
㈡、同段348地號土地:
16,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03.27㎡(土地面積)x應有部分1573/25632=202,086元。
㈢、同段349地號土地:
16,200元/㎡(公告土地現值)×485.35㎡(土地面積)x應有部分1573/25632=482,521元。
㈣、同段350地號土地:
7,800元/㎡(公告土地現值)×1,341.24㎡(土地面積)x應有部分1573/25632=642,018元。
㈤、同段351地號土地:
7,800元/㎡(公告土地現值)×500.81㎡(土地面積)x應有部分1573/25632=239,725元。
㈥、同段352地號土地:
7,800元/㎡(公告土地現值)×1,137.35㎡(土地面積)x應有部分1573/25632=544,421元。
㈠至㈥合計:2,626,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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