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補,121,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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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黃琦瑩


被 告 黃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黃琦瑩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0,000元(即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24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11年7月14日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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