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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周惠貞
訴訟代理人 劉致顯律師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被 告 林美玲
林民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24萬5,686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0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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