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補,128,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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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林郃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行、邱俊智間請求償還保證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林郃蒼、被告陳俊行、邱俊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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