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林哲宇
被 告 郭明萱
郭珅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和解契約違約金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核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