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補,164,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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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成清蓮(即成金英之繼承人)

成政育(即成金英之繼承人)

成孟權(即成金英之繼承人)

成政(即成金英之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道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真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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