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補,172,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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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楊許秀菊
許秀葱
許正三
許義明
鄭春慧
許煜擇
許煜鴻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童行律師
被 告 許秀鳳
許國濱
許國仁
許國寶
許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212元(計算式: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473元/㎡×面積1,073.47㎡權利範圍4555/10000=1,209,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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