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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趙偉傑
訴 訟代理 人 張秀卿
被 告 偕林文
兼訴訟代理人 偕鵬鎮
訴訟代理人 林碧芳
被 告 偕芩銣(原名偕瑜芸)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 ○路00號0樓
賴惠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東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趙偉傑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4,78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9,700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68.67平方公尺×3/8(原告應有部分)=1,704,7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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