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補,186,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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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金賜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儀
原 告 張王明
黃秀枝
被 告 朱忻忠
賴聰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2,658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549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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