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李俞萱
訴訟代理人 郭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辰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對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65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存在,爰以該不動產拍定價金新臺幣(下同)948,888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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