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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楊珏哲
被 告 黃妍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為訴之聲明,須記載原告對於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內容及範圍,該項聲明,因係決定法院審判之範疇,如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將來即成為判決主文,且為未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須簡明、確定,且不得附以條件,否則即為不合法定程式。
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以觀,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以: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1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兩造於111年1月19日以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萬元之內容於宜蘭縣五結鄉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該調解依民法第72條之規定有無效之原因,被告就兩造間道路交通事故應給付原告1,229,006元。
惟原告書狀未記載本件起訴之聲明,復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原告依限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之具體事項(例:㈠、請求宣告宜蘭縣五結鄉調解委員會於民國○年○月○日所作成之○年○字第○號調解書之調解無效。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元),並應附具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原告並應按補正後訴之聲明請求之內容及金額,依限按附錄參考法條計算並繳納應繳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若原告聲明請求「宣告前揭調解無效;
被告應給付原告1,229,006元」,其請求宣告調解無效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述之內容應核定為21萬元;
其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229,006元之部分,與請求宣告調解無效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亦非其附帶請求,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9,006元(計算式:210,000元+1,229,006元=1,439,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
三、再按「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29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宜蘭縣五結鄉調解委員會成立之民事調解有無效之原因,而提起本件民事訴訟。
惟原告並未提出本件調解書,致使本院無從審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起訴不合程式。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本件宜蘭縣五結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末按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4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若本件原告係就兩造於宜蘭縣五結鄉調解委員會成立之民事調解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請原告就是否逾期提起本件訴訟,自行斟酌有無遵期補正及補繳之實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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