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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宜蘭縣頭城鎮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訴訟代理人 鄭有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泰嶔、周秉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萬5,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25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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