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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陳名毅
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萬524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3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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