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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游璦鍈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被 告 蕭鴻盛
黃嘉政
陳坤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蕭鴻盛、黃嘉政、陳坤爐應分別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返還土地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並請求被告等人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即如起訴狀附表所載之金額。
其中就拆屋還地部分之請求應以所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41,23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另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請求為附帶之損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41,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被告蕭鴻盛部分:
標的土地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15,200元/㎡×預估請求返還土地面積50㎡=760,000元。
㈡、被告黃嘉政部分:
標的土地同段340-7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15,200元/㎡×預估請求返還土地面積(90㎡+46㎡=136㎡)=2,067,200元 ㈢、被告陳坤爐部分:
標的土地同段340-9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14,673元/㎡×預估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10㎡=1,614,030元。
㈠、㈡、㈢合計:4,441,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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