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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林本源
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林秀羚
被 告 劉庭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2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之建物全部拆除,並返還予原告。
經查,系爭土地112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8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8萬6,400元【計算式:8800元×78平方公尺=686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3,86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6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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