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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吳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震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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