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補,69,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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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胡媛婷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被 告 彭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0,012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91.64㎡×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800元/㎡+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課稅現值381,100元=4,120,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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