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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張宥宸(原名張芸菥)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褣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9,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5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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