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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邱文正
被 告 林步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起訴狀載訴之聲明請判決: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並陳以預估請求返還土地面積約15坪。
茲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核定本件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14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拍定金額1,233元/㎡×返還土地面積15坪即約49.59㎡=61,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一併補正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須為全部完整揭露資料)供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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