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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訴訟代理人 鄭有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龍、任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任銳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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