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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吳慶鍾即聖懿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豊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1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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