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訴,125,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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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王若婕

訴訟代理人 丁蓁豪
被 告 林瑞貞 指定送達處所:宜蘭縣○○鎮○○○路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兩造間完整通話紀錄文字檔。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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