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訴,155,2023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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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盧丁旺
盧金榮
被 上訴人 陳慧琪

陳珏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慧琪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暨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36,56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600元×上訴人佔用面積41.85平方公尺=736,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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