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訴,167,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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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呂浥溱
呂素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被 告 呂順隆
呂順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 代理人 周聖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呂浥溱、呂素吟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7,2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37,630元,尚應補繳10,5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同段458之1地號、同段459地號土地:14,9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9.95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之面積)=4,767,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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