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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文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林梅香(兼黃光榮之承受訴訟人)
黃正杰(即黃光榮之承受訴訟人)
黃鑫(即黃光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黃敏雪(即黃光榮之承受訴訟人)
黃郁婷(即黃光榮之承受訴訟人)
黃莉華(即黃光榮之承受訴訟人)
黃朝偉(即黃光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7日112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萬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此外,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雖非前揭法定不合法上訴之裁定駁回事由,仍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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