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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蔡建庭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莊嘉宏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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