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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號
抗 告 人 林紹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梵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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