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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2號
原 告 劉阿清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被 告 劉璟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86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3,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19,909元,尚應補繳3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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