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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上訴人 沈詩恩
蔡楊鳳嬌
楊正義
楊鳳鸞
楊進益
沈黃碧蘭
沈慧純
沈子涵
沈明永
沈明祈
沈明財
沈慧萍
沈明宏
沈中良
沈秀珠
沈偉民
沈杏鎂
沈秀真
王寶秀
沈家顯
沈宏光
沈良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沈佩嫻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詩恩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0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即沈鑫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95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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