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訴,517,202407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7號
原 告 葉東翰
葉宗霖

葉瑞翔

葉芮枚

葉瑞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
被 告 葉明欽
葉明仁


葉美玲

葉美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
被 告 葉明忠
葉青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關於附表一至六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一至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一
土地標示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2年 字號 宜登字第040531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2年4月11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葉明忠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全部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壹部79.77平方公尺) 其他登記事項 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附表二
土地標示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2年 字號 宜登字第040531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2年4月11日 登記原因 繼承 權利人 葉青青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全部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壹部79.77平方公尺) 其他登記事項 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附表三
土地標示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2年 字號 宜登字第095421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2年8月17日 登記原因 分割繼承 權利人 葉明欽 權利範圍 4分之1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100.72平方公尺 其他登記事項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附表四
土地標示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2年 字號 宜登字第095421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2年8月17日 登記原因 分割繼承 權利人 葉明仁 權利範圍 4分之1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100.72平方公尺 其他登記事項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附表五
土地標示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2年 字號 宜登字第095421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2年8月17日 登記原因 分割繼承 權利人 葉美玲 權利範圍 4分之1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100.72平方公尺 其他登記事項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附表六
土地標示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112年 字號 宜登字第095421號 登記日期 民國112年8月17日 登記原因 分割繼承 權利人 葉美慧 權利範圍 4分之1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地租 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 100.72平方公尺 其他登記事項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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