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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吳游阿梅
吳宜倫
吳鍠瑋
吳曉怡
吳怡芳
鄭吳雪
黃群策
黃群弼
黃惠君
黃幼君
黃凌君
黃復君
張育才
張綺玶
張佑安
張喬筑
張素華
鄭堃濤
鄭喜天
鄭玉梅
鄭安君
鄭雅分
鄭明珠
李佩穎
廖芸嬪即吳錫堃之繼承人
吳欣樺即吳錫堃之繼承人
吳明蓁即吳錫堃之繼承人
吳宜庭即吳錫堃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舜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被代位人吳秀華之被繼承人吳讚發之身分證字號、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應繼分比例,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全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及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正確應繼分比例(原告起訴狀所列附表二,各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何計算得出,請詳細說明計算式)。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被繼承人吳讚發之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遺產稅申報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各項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原告未一併請求分割者,應併予補正。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且適當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四、請就上開遺產名冊、全體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標明各繼承人之生日、死亡日期及稱謂)、應繼分比例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依各繼承人分別編號後標明於上開各表冊及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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