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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林耿民
被 告 陳振宗
陳弘肇
陳盈竹
陳玥名
陳思羽
陳成恭
陳游玉琪
陳重伸
陳成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並應於文到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上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如被告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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