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告甲○○30萬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萬元為原告乙
-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事實及理由
- 一、程序部分: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就起訴被告侵權行為之事
- 二、原告主張:
- 三、被告則以: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五、被告經原告起訴請求賠償上開損害而未為給付,依民法第22
-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乙
-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
- 八、至被告聲請調閱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409號於111年3月8
- 九、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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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3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吳咨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5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告甲○○30萬元,及均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萬元為原告乙○○、以30萬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就起訴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予以減縮,主張援引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事實(本院卷第206頁,下稱系爭刑事判決),是本院審理之範圍,即以系爭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罪之事實為基礎。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與原告乙○○(下逕稱其名)於民國108年間經由網路認識,原告甲○○(下逕稱其名,與乙○○合稱原告)則為乙○○之夫,被告因對乙○○心生不滿,而分別為下列行為:⒈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及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指摘如附表一「內容」欄所示乙○○婚後瘋狂、連續外遇等事項,並揭露乙○○之姓名、職業等個人資料,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乙○○之身分,已逾越蒐集乙○○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足生損害於乙○○之個人資訊隱私權,並足以貶損乙○○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⒉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及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傳送如附表二「內容」欄所示之臉書訊息或電子郵件予甲○○,以此等加害名譽之事恐嚇甲○○,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⒊於110年11月16日,在郵政明信片上記載「靠老婆養家的男人,老婆每個月要上繳孝親費就算了,自己每個月還沒月底就月光,家電壞了也只會裝死;
難怪只能戴綠帽,而且戴好戴滿,戴好幾年。」
等語,並在收件人處填載「綠光戰警甲○○收」後,將之寄送至甲○○任職之宜蘭縣立○○國中,以此利用甲○○之姓名、職業等個人資料,而指摘上開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並已逾越蒐集甲○○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足生損害於甲○○之個人資訊隱私權。
⒋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及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公然以「小龜龜老公」、「○龜龜」及「媽寶○○」等語辱罵甲○○,並指摘如附表三「內容」欄所示甲○○靠老婆養家及配偶外遇等事項,及揭露甲○○之姓名、職業等個人資料,使特定多數人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甲○○之身分,已逾越蒐集甲○○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足生損害於甲○○之個人資訊隱私權,並足以貶損甲○○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㈡乙○○與被告在交往期間,乙○○固有開玩笑稱「我就慣性外遇!」、「我驕傲!」、「妳打我阿~~XDDD」等嬉鬧訊息,被告則傳送「哈哈哈。
真的」等語,顯見當時雙方在開玩笑。
然被告在乙○○多次否認之情形下,仍恣意傳送「婚後瘋狂、連續外遇」、「○主任狂野大膽,請小心妳們的先生、男友」、「婚後多次外遇」等言論之電子信件給宜蘭縣多所學校教師,其所為顯難認屬「善意」。
㈢原告皆非公眾人物,僅為學校教職人員,被告前開所指摘,純屬極端私密領域之事,涉及甲○○個人私生活領域,顯然與其從事之教學無涉,亦與社會多數人之利益無關,至乙○○縱經常從事與參與性別平等議題相關之演講或公開活動,並擔任性別平等相關團體之成員,然被告所指摘乙○○外遇之情事,實無何性別歧視之處,與其推動性別平等之工作並無何扞格,即亦與公共利益無涉,而屬乙○○之私德領域,被告所為係因不滿乙○○未回應其要求,故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自當構成侵權行為。
㈣又甲○○對於本案之發生,實屬最無辜之被害人,乙○○固然與被告曾有過短暫感情交流,然本案係因被告未能自我控管情緒而陸續為上開故意侵權行為,原告與本件侵權行為之發生並無因果關係,被告自不能主張過失相抵。
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乙○○、甲○○各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㈠被告於附表一所發表有關乙○○外遇之傳述,具有真實性,均為乙○○所自述,被告無捏造虛偽事實,與事實相符之言論,如何能構成名譽之侵害。
依真實抗辯原則,言者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只是揭開其虛偽假面,讓其社會評價符合本身之行為與操守,實不應成立侵權責任,法律亦不應保護虛假名聲,原告請求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㈡況被告所指謫或傳述,在在涉及乙○○是否勝任教職、○○主任,可否培養學生健全人格,且國家相關法律對教師此依職業有特殊規範,認教師行為不檢應受懲處,高等法院亦認為影響到學生受教權之良窳,顯與公共利益有關,至甲○○,身為教師及班導師,與學生往來密切,其對家庭財務不負責,亦影響學生學習榜樣之標的,被告揭露其真實面貌,為可受公評之事。
㈢乙○○對於自己身為教師、○○主任卻長年多次外遇,有違師道,甚至涉及網路交友詐欺,被告要求其出面釐清問題,自然為合法權利行使,然乙○○卻毫無反省將自己錯誤歸責於被告,自身行為是整起事件原因,至甲○○身為教師及班級導師,也有以身作則之社會責任,經被告多次示警甲○○其妻外遇,希望他們處理自己婚姻與財務問題,但甲○○置之不理並語帶嘲諷,其後來之作為與不作為,導致爭端擴大,明顯均與有過失,且甲○○於對話紀錄中稱「我頂多懷疑我太太是和一個網路上的影子外遇」而不予理會,可認甲○○並未因此心生畏懼,其所請求之損害賠償,毫無理由,已破壞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平原則。
㈣被告因有亞斯伯格特質,在理解他人語意、聽覺注意力及口語表達能力,均比一般人差,而乙○○身為特教基本知能之輔導主任卻欺騙具有亞斯伯格特質之被告,致被告自109年10月起開始看身心科,故如受不利判決,請審酌上情。
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張貼或傳送如附表一至三「內容」欄所示之臉書留言、電子郵件或臉書訊息,及有於110年11月16日,寄發載有前開內容及收件人之明信片至○○國中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如附表一至三「證據欄」所載之證據頁數出處及明信片(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3卷第27頁)在卷可稽,而被告因此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亦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21頁),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誤,堪信原告主張被告有為附表一至三及寄送前揭明信片之行為為真。
㈡隱私權部分:⒈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原告之姓名、任職學校及其職稱(即職業),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之範疇。
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此乃當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不容他人任意侵害;
倘無法定事由復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揭露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者,即屬侵害憲法所保障之當事人「隱私權」。
⒉查被告以附表一、三所示在公開臉書網站上留言、寄送電子郵件予多數人及明信片之方式,發布如附表一、三及前開明信片所載文字之內容,擅自揭露原告之全名、任職之學校、職稱等,已使不特定人得以經由瀏覽前開政府、學校網站、縣長臉書留言、明信片,及特定之多數人經由收受之電子郵件知悉原告之個人資料,參以被告於附表及明信片指摘之內容,均為批評乙○○婚後瘋狂、連續外遇、甲○○靠老婆養家、戴綠帽多年等負面人格評價文字,純涉及個人私德(詳後妨害名譽之論述),已生損害原告之隱私權。
㈢妨害名譽:⒈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三及明信片所載之內容,具體指摘乙○○婚後瘋狂、連續外遇、甲○○靠老婆養家、戴綠帽等語,依目前多數人價值觀及道德感受,一般人於瀏覽後,確足以對原告產生負面之評價,並貶抑原告名譽及人格。
⒉至被告辯稱乙○○連續外遇為事實,並提出其與乙○○間之對話紀錄截圖為證,查乙○○固有傳送「我就慣性外遇!」之訊息予被告(刑事卷第123頁),然於對話紀錄中,並未呈現乙○○是於何時、何地與何人發生何種具體逾越一般正常友誼範疇交往互動關係之「連續外遇」行為態樣,乙○○縱始對自身婚姻並不滿意,然單憑乙○○於與被告交往期間自承「慣性外遇」一語,實無法作為被告指摘乙○○如附表所示不斷、連續外遇乙事為真實。
被告也未提出得以證明甲○○不負責家中財物等負面言論為真實之證據,故被告無法證明所指摘前開情事為真實。
⒊原告為學校教職人員,均非公眾人物,被告前開所指摘原告外遇者、靠老婆養、無力養家等情事,純屬極端私密領域之事,與學校教學無涉;
至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雖透過通訊軟體方式或電話聯繫方式與被告交往(雙方未實際見面,限閱卷第57頁,保護令之說明),然在無證據可認乙○○有侵害被告法律權益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情形下,雙方交往與事後分手過程,同屬乙○○私德領域,與乙○○參與性別平等或學校○○工作並無本質上違背之處,故被告辯稱如附表一、三及明信片所載之內容,均與原告是否勝任教職等公共利益有關,而主張言論免責等情,實屬無據。
㈣被告於附表二中,一再傳達揚言要將甲○○養不起家及其配偶外遇等負面評價之事公開揭露予全宜蘭教育界,衡情,已足使甲○○擔憂自身名譽將遭損害而心生害怕,被告以甲○○對知悉乙○○外遇一事不予積極回應,辯稱其未心生畏懼,並不足採。
㈤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不滿與乙○○分手,張貼或傳送如附表一至三「內容」欄所示之臉書留言、電子郵件或臉書訊息,及有於110年11月16日,寄發載有前開內容及收件人之明信片至○○國中之行為,損及原告隱私、名譽及甲○○自由權(自由權包括精神活動之自由在內,甲○○因被告之恐嚇致生畏怖,其精神方面活動亦受牽制,同屬自由權受侵害),致原告受有精神上莫大痛苦,故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係屬有據。
㈥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本院審酌被告與乙○○前曾交往,但於分手後,被告竟以臉書公開留言、寄送電子郵件及明信片方式侵害原告隱私及名譽權,並恫嚇甲○○,使原告在任職單位不堪其擾,日常生活上亦受有精神痛苦,情節非輕,考量被告博士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患有亞斯伯格特質(本院卷第98頁)、原告均為學校教職人員、及兩造財產所得收入等經濟狀況(見限閱卷內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認乙○○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甲○○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能准許。
㈦又乙○○與被告交往後,雙方如何處理分手議題,此屬私德領域,乙○○法律上並無配合被告之義務。
另甲○○對於自身婚姻與家庭如何經營,對外亦無說明之責任,且被告對於原告就本件侵權行為之發生或擴大有何共同可歸責之原因,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以乙○○長年外遇、將自身錯誤歸咎於被告、被告示警甲○○其妻外遇,甲○○置之不理,導致兩造爭端擴大等情,主張原告與有過失,均不可採。
五、被告經原告起訴請求賠償上開損害而未為給付,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10日(見112年度附民字第59號卷第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乙○○10萬元、甲○○30萬元,及均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毋庸命原告供擔保,並就被告之聲請另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就原告敗訴部分,原告假執行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八、至被告聲請調閱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409號於111年3月8日開庭錄音光碟,欲證明乙○○向被告索取財物,涉及網路交友詐欺情形。
然被告本件指摘損害乙○○名譽之事實,均是傳述乙○○外遇,並未提及詐欺,是此部分證據調查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無調查之必要。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究,併此敘明。
九、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一:
(證據出處: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170號偵查卷)
編號 日期 時間 方式 內容 證據 1 110年11月20日 不詳 在宜蘭縣立○○國中之臉書網站上留言 ○○主任瘋狂外遇,這樣是要怎麼○○小孩? 第57頁 2 110年11月21日 22時10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標題:○○國中○○主任乙○○婚後瘋狂連續外遇 第59頁 3 110年11月22日 0時44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主任,請不要假裝自己是受害人,妳才是所有關係裡,唯一的加害人,請不要利用私人關係,請託其他公務員,替你做違法的事,妳是加害者,不是受害人。
第60頁 4 110年11月22日 12時58分許 在宜蘭縣政府教育處資訊網路中心之臉書網站上留言 ○○國中○○主任乙○○婚後瘋狂、連續外遇,這樣的人適任國中、正值自我認同時期的小孩○○教職工作嗎? 第62頁 5 110年11月30日 20時51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標題:○主任狂野大膽,請小心妳們的先生、男友 內容:前情提要:婚後多次外遇的○○國中○○主任乙○○。
第63、64頁 6 110年12月1日 不詳 在宜蘭縣長林姿妙之臉書網站上留言 縣長,貴縣的○○國中○○主任,婚後不停外遇(多年、多次),請問,是否適任,正值成長時期、自我認同的國中生○○職?且據其說,她先生(任職○○國中)也在外另有性伴侶,貴縣的教職員這麼亂,可以嗎? 第65頁 附表二:
(證據出處: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3號偵查卷)編號 日期 時間 方式 內容 證據 1 110年11月15日 21時6分許 傳送臉書訊息 你缺讓全宜蘭人知道你是龜公、戴綠帽仔吧 第15頁 23時30分許 傳送臉書訊息 龜公。
連勇氣都沒有的小男孩嗎?這樣的話,只好我來教你怎樣當個男人了。
順便教你兒子跟女兒。
第16頁 2 110年11月16日 0時2分許 傳送臉書訊息 這樣,我讓全宜蘭縣教育界都知道你養不起家,還不讓女生走好了。
第17頁 3 110年11月19日 22時43分許 傳送臉書訊息 你沒有你兒子(?)、女兒(?)、家人,都知道你是綠光戰警,不甘願? 第19頁 4 110年11月22日 0時9分許 傳送臉書訊息 你想要大家收到,你太太對你更糟糕的留言截圖嗎?追騷法沒用,我跟你太太,適用另一種關係。
第21頁 5 110年12月5日 11時40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 標題:網軍很便宜很好買,可以每天用各個帳號在各個論壇po不停呢 第23頁 6 110年12月7日 21時7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 標題:○先生,你要陪老婆出來開記者會,然後被狠狠地打臉嗎? 第24頁 21時47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 標題:寶寶○○,接著全台灣就會知道你有多沒出息、多該戴綠帽了 第25頁 7 110年12月15日 13時42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 標題:你們知道,我只要不寄給兩位,其他人收到,都沒違反喔 第26頁 附表三:
(證據出處: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3號偵查卷)編號 日期 時間 方式 內容 證據 1 110年12月7日 17時26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標題:媒體是否須詢問:貴兩所國中的「私交」情況有多複雜? 寄件人:甲○○頭上的綠帽之一 內容:○主任操縱你們的謊言,將會一一被證據打臉。
第28、29頁 19時54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標題:一個靠老婆養家的男人活該戴一頭的綠帽 寄件人:○寶寶○○的綠帽 內容:養不起家了,就叫老婆去到處找錢?好成全你當好兒子的表面成就?那你的小孩跟老婆是衰小用的嗎?這樣你好意思整天在臉書曬自己是好爸爸、好男人? 第30頁 20時44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標題:媽寶○○頭上的綠帽沒完沒了呢 寄件人:○寶寶○○的綠帽 第31頁 23時35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寄件人:○寶寶○○的綠帽 第32頁 2 110年12月10日 0時32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標題:可以不停外遇,但沒勇氣承認的乙○○,跟他的小龜龜老公,還有一群包庇者 寄件人:乙○○的小王 第33頁 0時35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標題:○○、○○國中的包庇是為了什麼?想必家長與縣市議會員都會很感興趣 寄件人:乙○○的小王 第34頁 1時18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標題:如果今天不是我說出來,甲○○頭上的綠帽根本沒完沒了,沒人發現;
結果現在怪我? 寄件人:乙○○的小王 內容:我可不是戴他綠帽的人。
然後,他老婆這種咖,會一直替他戴下去。
第35頁 1時28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標題:封鎖我,是能減少甲○○頭上的綠帽嗎?還有,乙○○,妳真的不只是垃圾而已 寄件人:乙○○的小王 內容:幸好我一早就看穿妳,把綠帽留給○先生。
妳該有現世報。
第36頁 2時53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標題:○○,你想看你老婆怎樣苦苦挽回的樣子嗎?我有檔案喔。
寄件人:乙○○的小王 第37頁 2時56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標題:乙○○,我瞧不起妳。
但就像我說的,苦主要給○○。』
寄件人:乙○○的小王 第38頁 3 110年12月14日 16時10分許 寄送電子郵件予宜蘭縣多位學校教師 標題:我說○○老師,你知道女性外遇背後的○○學理由吧? 寄件人:○龜龜 內容:你念○○的,你應該知道,女性(或雌性)外遇的○○學理由吧?外遇的背後自有一套演化的機制。
這就是我說你根本應該結紮的原因。
你養不起家,害死我了。
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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