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訴,564,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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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吳昱慶即慶捷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林玉卿律師
被 告 陳素月即威豪企業社


陳樹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3萬5,719元,及其中246萬5,656元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94萬5,24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素月即威豪企業社、陳樹從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吳昱慶即慶捷工程行(下稱原告)及被告陳素月即威豪企業社均係從事建築工地板模工程,被告陳素月(下逕稱其姓名)負責經營並管理威豪企業社之帳目,被告陳樹從(下逕稱其姓名,與陳素月合稱被告)為陳素月之配偶,負責威豪企業社板模工程施作,威豪企業社實際為被告夫妻二人所共同經營。

㈡民國109年間,原告所承攬宜蘭「四城瑪璘路」及「三星雙義社區活動中心旁空地」之板模工程,因趕工之緣故,而將部分板模工程交給威豪企業社施作,然因被告夫妻信用不良,無材料廠商願出貨給被告,故被告施作工程所需之板模材料均以原告名義叫料,由廠商送貨至威豪企業社指定地點,再由陳樹從或威豪企業社之員工簽收,材料費則由被告向原告借支,由原告先行墊付,原告自109年起至000年0月間共墊付246萬5,6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㈢111年10月16日,原告與威豪企業社(由陳樹從簽名)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承諾依期還款,並約定自材料廠商請款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9%計算之利息。

然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請求被告還款之通知。

爰依消費借貸及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㈣聲明:陳素月即威豪企業社、陳樹從應共同給付原告283萬5,719元,及其中246萬5,65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9%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估價單、森楠木材行送貨單、原告與陳樹從手寫單、泥工簽收單、111年10月16日協議書、威豪企業社出具發票、原料廠商簽收紀錄、原告宜蘭市農會支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客戶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85頁,各筆代墊款之證據出處詳如附表),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經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原告主張被告於經營威豪企業社過程中,共同向原告借款之事實,可以採信。

五、被告經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款項而未為給付,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之246萬5,65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11日(本院卷第107、10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9%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共同給付原告283萬5,719元,及其中246萬5,656元自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9%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送貨日期 送達工地 材料廠商 本金金額 原告墊款方式 材料商請款日期(支票發票日) 加計年息6.9%,計算至112年12月1日 備註 1 110.5.1 四城瑪璘路 森楠木材行 62,400元 以業主鴻海企業社票號GC0000000、GC0000000,票面金額各20萬元,到期日110年6月20日之支票,支付原告與陳樹從62,400元 110年6月20日 72,969元 原證六-1 (本院卷第77頁) 2 110.5.27、28 四城瑪璘路 森楠木材行 129,328 元 開立慶捷工程行宜蘭市農會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40萬元,到期日110年9月26日、FA0000000金額37萬4,000元,到期日110年11月26日 40萬元:110年9月26日 337,307元:110年11月26日 460,342元 原證六-1(本院卷第79、80頁) 3 110.5.27、28、29、31 三星上讚 森楠木材行 191,806元 4 110.5.27、28、30、31 龍德 森楠木材行 278,898元 384,302元 5 110.6.1、5、16 四城、頭城、三星上讚 森楠木材行 137,275元 6 110.7.8-110.11.30 四城、員山、三星上讚 森楠木材行 258,279元 開立慶捷工程行宜蘭市農會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25萬8,000元,到期日111年4月30日 111年4月30日 286,695元 原證六-3 (本院卷第85頁) 7 112.1.10 三星補泥作 30,000元 112年1月10日付現30,000元 112年1月10日 31,854元 原證三-3 (本院卷第65頁) 8 110.3.10 金昌材料行 89,600元 開立慶捷工程行宜蘭市農會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554,176元,到期日110年6月25日之支票支付 110年6月25日 535,076元 原證六-2 (本院卷第81頁) 9 110.3.12 三星上讚 金昌材料行 25,767元 10 110.3.13 金昌材料行 13,264元 11 110.3.16 金昌材料行 20,757元 12 110.3.22 金昌材料行 131,332元 13 110.3.27 金昌材料行 15,900元 14 110.3.30 金昌材料行 111,000元 15 110.3.31 三星上讚 金昌材料行 50,322元 16 110.4.1 金昌材料行 27,864元 以業主開立之宜蘭市農會支票票號YC0000000,金額30萬元,到期日110年7月25日、FA0000000,金額25萬元,到期日110年8月20日之支票支付 30萬元:110年7月25日 188,243元:110年8月20日 348,829元 原證六-1(本院卷第78頁) 17 110.4.2 金昌材料行 18,936元 18 110.4.7 金昌材料行 64,864元 19 110.4.8 三星上讚 金昌材料行 49,922元 20 110.4.16 三星上讚 金昌材料行 44,221元 21 110.4.20 三星上讚 金昌材料行 44,582元 217,957元 22 110.4.22 三星上讚 金昌材料行 60,104元 23 110.4.22 三星上讚 金昌材料行 139,900元 23 110.4.26 三星上讚 金昌材料行 37,850元 24 110.5.6 三星上讚 金昌材料行 12,079元 開立慶捷工程行宜蘭市農會支票票號FA0000000,金額30萬元,到期日110年8月26日、FA0000000,金額269,800元,到期日110年9月26日之支票支付 30萬元:110年8月26日 99,835元:110年9月26日 347,015元 原證六-1(本院卷第79頁) 25 110.5.8 三星上讚 金昌材料行 75,600元 26 110.5.14 三星上讚 金昌材料行 130,200元 27 110.5.15 三星上讚 金昌材料行 40,660元 114,896元 28 110.5.25 龍德 金昌材料行 141,296元 29 110.12.31-111.1.11 三星 代墊工資 31,650元 現金支付 111年1月11日 35,784元 原證三-4 (本院卷第67頁) 2,465,656元 2,835,7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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