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訴,590,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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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代位人 洪孔杞
被 告 洪張阿屘
簡惠芬
洪侑德
洪侑仁
洪文玉
洪明枝
洪明雄
洪敏慧
謝學修
謝學道

謝淑惠
謝佩臻
洪春美
張添旗
張添壽
張阿秀
張瓔榕

張玉霞
陳洪秀娥
洪月霞
洪添丁
洪添漢
洪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

又按分割遺產之訴,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參照)。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全部遺產為一體,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自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參照)。

又按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且屬形成之訴,須由共有人全體作為訴訟當事人,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7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債務人洪孔杞之權利,請求洪孔杞分割其因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遺產,惟原告尚有應補正事項致起訴程式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2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依限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應提出被代位人洪孔杞之被繼承人洪萬得、洪金連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名冊(含送達地址)、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全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及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正確應繼分比例(原告起訴狀所列附表二、三,各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何計算得出,請詳細說明計算式)。

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洪孔杞因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以洪孔杞就其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洪孔杞所占應繼分、特留分比例核定之。

茲裁定命原告按前揭計算標準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若干,並應檢具鑑定或估價報告或其他相關證據為憑,按其價額依附錄參考法條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補繳未繳足之裁判費。

㈢陳報如附表所示遺產所列土地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㈣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且適當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㈤請就上開全體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標明各繼承人之生日、死亡日期及稱謂)、應繼分比例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依各繼承人分別編號後以螢光筆標明於上開各表冊及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項目 分割標的 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元/㎡);
課稅現值 土地面積( ㎡) 被繼承人洪金連權利範圍 主張代位請求權利範圍 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三星鄉新健富段266地號 11,100元 2175.40㎡ 公同共有60/3360 應繼分1/5 86,239元 2 土地 三星鄉新健富段267地號 3,174元 1006.86㎡ 公同共有60/3360 應繼分1/5 11,413元 3 土地 三星鄉新健富段276地號 11,100元 2374.97㎡ 公同共有60/3360 應繼分1/5 94,151元 4 土地 三星鄉新健富段275地號 11,779元 7255.29㎡ 公同共有60/3360 應繼分1/5 305,215元 5 土地 三星鄉新健富段281地號 11,100元 310.27㎡ 公同共有60/3360 應繼分1/5 12,300元 6 土地 三星鄉大埔段906地號 (111年) 4,797元 2741㎡ 全部(遺囑分割) 特留分1/10 1,314,858元 7 房屋 三星鄉三星路1段365號房屋 214.9㎡ 全部(遺囑分割) 特留分1/10 8 房屋 三星鄉三星路1段371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 104.4㎡ 全部 特留分1/10 9 存款 三星郵局 1,157元 全部 應繼分1/5 231元 10 存款 冬山鄉農會 1,819元 全部 應繼分1/5 364元 11 存款 中小企銀 1,077元 全部 應繼分1/5 215元 12 存款 羅東鎮農會 50,786元 全部 應繼分1/5 10,157元 13 存款 三星農會大隱分部 642,004元 全部 應繼分1/5 128,400元 14 存款 三星農會 78,279元 全部 應繼分1/5 15,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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