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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孫睿丞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前經本院於112年1月5日裁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
雖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112年度救字第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474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確定。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一併補正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與法律依據與請求之原因事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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