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諭
訴訟代理人 周守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勝慶
訴訟代理人 林浩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勝慶間代位請求移轉金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6,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