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蕭碧霞
代 理 人 李巾幞律師
相 對 人 蕭陳金棗
蕭登耀
蕭雅智
蕭登鐘
蕭名均
蕭洺欽
蕭萬火
蕭舒方
簡誠宏
簡毓慧
簡惠貞
簡嘉瑩
簡酉珊
陳寶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及附表中關於相對人「蕭明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蕭洺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