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訴聲,1,2023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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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蕭碧霞
代 理 人 李巾幞律師
相 對 人 蕭陳金棗
蕭登耀
蕭雅智
蕭登鐘
蕭名均
蕭洺欽
蕭萬火
蕭舒方
簡誠宏


簡毓慧

簡惠貞


簡嘉瑩
簡酉珊
陳寶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及附表中關於相對人「蕭明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蕭洺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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