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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欣怡(忠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筱菁間因本院112年度選字第10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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