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選,3,2023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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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選字第3號
112年度選字第12號
原 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平股)

複 代 理人 耿志魁
林仕宗
原 告 黃適超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被 告 吳秋齡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賴佳慧律師
游儒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1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宜蘭縣羅東鎮第19屆鎮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經宜蘭縣選舉委員會(下稱宜蘭選委會)於111年12月2日公告被告甲○○為當選人,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分別於111年12月27日、111年12月28日以被告有當選無效原因,向本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當選無效等情,有宜蘭選委會111年12月2日宜選一字第11131502441號公告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在卷可稽,是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於法定期間內對被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選罷法所規定之當選無效之訴,本質上係屬公法上之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公法上之形成權,僅因法律上特別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程序予以實現而已。

次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選罷法第128條定有明文。

再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分別對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得以一訴主張,爰依上開規定,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方面:㈠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1月26日舉辦之系爭選舉,而被告於111年12月2日經宜蘭選委會公告當選為宜蘭縣第19屆宜蘭縣羅東鎮鎮長。

㈡被告係系爭選舉之候選人,亦係現任宜蘭縣羅東鎮鎮長,負責綜理鎮務工作,有決行公文書及採購案之權;

蔡宜潔係羅東鎮公所主任秘書,襄助鎮長處理鎮務工作,並依鎮長授權代為決行簽稿及採購案等業務;

朱昭安係羅東鎮公所民政課課長,邱秀紅係民政課佐理員,負責辦理一般民政、自治行政、民防及災害防救等業務,於110年12月間,被告知悉羅東鎮公所民政課援例辦理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由承辦人邱秀紅擬簽會同經建課等相關單位簽註經費數額、預算科目及參加人數清冊等,經蔡宜潔代被告決行後,交由行政室李佳頻辦理標案案號:110118、標案名稱:「111年度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外燴餐點」之勞務類「提供食物服務」採購案招標、審標及決標、簽訂契約書等採購流程,由金門餐廳以新臺幣(下同)319,500元得標承攬(下稱系爭標案),每桌單價4,500元預估71桌(開桌65桌預備桌6桌),原預定於111年1月15日履約執行,後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延至111年3月20日18時舉辦,出席人數較原本估計減少許多,實際使用桌數為55桌(含2桌素食),其餘桌數則暫請金門餐廳存菜保留(俗稱:寄桌),朱昭安則向被告報告該活動尚有剩餘桌次可使用,被告為尋求在111年五合一選舉時能順利當選連任羅東鎮長,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等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由被告指示蔡宜潔、朱昭安及邱秀紅,將上開志工團體活動剩餘之外燴餐點桌數席,宴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鎮內中小學校長,蔡宜潔再向行政室主任趙竑勳轉達被告指示,於3月30日晚間使用上開志工活動寄存桌數4桌舉辦餐會,趙竑勳乃指派李佳頻透過邱秀紅聯繫金門餐廳,表示羅東鎮公所要在3月30日使用4桌上開志工團體活動「寄桌」桌次,邱秀紅確認完成訂桌後向李佳頻回報,被告乃透過「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卸任會長壬○○(未具犯意聯絡),在手機即時通訊軟體LINE該聯誼會群組貼文,以「共議教育議題」為由,邀請未具志工身分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加入會員資格係現任或曾任羅東鎮所有國中小學之家長會長,故大多數會員具有羅東鎮長選舉投票權及影響力)於111年3月30日18時30分在金門餐廳聚餐(下稱系爭餐會),計有現任會長盧銘欽(設籍在宜蘭市,羅東鎮北海道烘焙坊負責人)、卸任會長壬○○(設籍在羅東鎮)及會員何家榛(設籍在羅東鎮)、伍若蘭(設籍在羅東鎮)、己○○(設籍在羅東鎮)、陳志明(設籍在羅東鎮)、庚○○(設籍在羅東鎮)、羅文寶(設籍在羅東鎮)、丁○○(設籍在羅東鎮)、戊○○(設籍在羅東鎮)、林桂國(設籍在羅東鎮)、陳春男(設籍在羅東鎮)、蔡祐甄(設籍在羅東鎮)、乙○○(設籍在冬山鄉)、陳貴逢(設籍在羅東鎮)、張元韋(設籍在五結鄉)、楊迪修(設籍在羅東鎮)、方錦龍(設籍在羅東鎮)等人以接龍方式報名;

羅東鎮公正國小校長丑○○(設籍在羅東鎮)則於3月25日在其手機即時通訊軟體LINE「(羅東)鎮內國中小校長」群組(成員10人)轉貼「本所訂於3/30晚上18時於金門餐廳,敬邀本鎮各國中小學校長及家長會長蒞臨與會」貼文,前揭111年3月30日在金門餐廳席開4桌餐會,除上開聯誼會成員以接龍方式報名外,羅東鎮民代表林聰文(設籍在羅東鎮)亦聞訊前來,羅東鎮國中小學校長則有羅東鎮國華國中校長林顯宗(設籍在羅東鎮)、羅東鎮公正國小校長丑○○(設籍在羅東鎮)、羅東鎮羅東國小校長賴尚義(設籍在羅東鎮)、羅東鎮北成國小校長子○○(設籍在員山鄉)等人出席,然受被告邀請出席餐會之人員,僅有壬○○與戊○○2人有系爭標案「志工」之身分,已另外參與3月20日之系爭標案志工餐會,其餘均未具有前揭志工團體活動邀請對象義警、義交、義消、民防、愛心交通導護協會或羅東鎮公所及所屬單位志工之身分,亦非貴賓邀請對象之鎮民代表及里長,且餐會過程並無研討任何教育議題,111年3月30日當日由被告率主任秘書蔡宜潔及公所課室主管穿著公所服務團隊背心在場接待,活動開始時,被告就抵達現場,餐會中除由壬○○宣傳被告鎮長政績,並拜託與會人員在年底選舉時支持被告競選連任羅東鎮長外,被告在開場致詞及逐桌稍坐致意時,亦向與會人員表示「拜託、拜託」等語,當晚餐會費用並非如往例由聯誼會會長支付或聯誼會成員所繳交之會費支付,而是由系爭標案公務經費支付,另羅東鎮長公務車駕駛魏俊昌於同日下午則至羅東鎮竹林里里長黃德勝住所,載送黃德勝無償提供之紅酒至金門餐廳貴賓廳,交由趙竑勳及李佳頻將「Shaka islands 羣島水果紅酒」裝入印有上揭字樣之黑色燙金紙提袋內,餐敘後被告則親自在餐廳門口贈送每位與會人員(公所人員及伍若蘭、陳志明、何家榛因故未出席或中途先行離席者除外)前揭水果紅酒各1瓶,當晚出席該餐會之聯誼會成員及校長,均係到場後始知悉為選舉餐會,並認為餐會實際情況與討論教育議題之邀約目的不符,且席間被告有拜票尋求支持連任,再於餐會結束時,在會場出口親自贈送與會者紅酒,以往從未如此,惟礙於社交禮儀不適宜無故中途離席,亦不便當場拒收紅酒,上開志工活動外燴餐點每桌10人單價4,500元換算,每人金額為450元;

水果紅酒部分,黃德勝對外販售時,以單次購買數量不同售價差異頗大,約在450元至980元不等,在黃德勝兒子黃乙庭經營之餐酒館,則以市價每瓶1,200元販售,餐點及紅酒2項金額合計,價值至少在1,000元以上,顯已超過一般之社交禮儀,對於具有投票權之選民,已具有一定影響力。

㈢依照卷內羅東鎮公所民政課110年12月1日及110年12月13日內簽資料顯示:羅東鎮公所為辦理110年度綜合志工團體業務年終檢討會,依照該內簽所附之「羅東鎮公所各類團體志工111年度歲末業務檢討會人數清冊」,志工團體包括:貴賓含代表里長、義勇消防總隊第二大隊羅東分隊、羅東分局、義警羅東中隊、羅東民防第一中隊,愛心交通導護協會、義勇交通安全促進會、交化廊道、行政室服務台志工、圖書館服務台志工、展演廳服務志工、送餐服務志工,參加志工團體本來且顯然不包含羅東鎮家長會會長聯誼會成員及鎮內國中、小學校長之事實,而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之加入會員資格係現任或曾任羅東鎮所有國中小學之家長會長,另出席系爭餐會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僅有壬○○與戊○○2人具有系爭標案「志工」之身分,其餘成員亦具結自陳其無擔任志工,以前亦無參加過此種標案預算之餐會,被告卻強加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為系爭標案之志工,以系爭標案之公務預算免費招待,於餐會中為拜託支持連任之請求,餐會後又致贈紅酒,其有以給與會者利益之之對價而行求之方式,影響選舉之公平性,其有行賄之犯意甚為灼然。

多位與會的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均具結證稱:他們只認識鎮長,鎮公所人員均不認識,當天鎮公所人員自己坐一桌,會中並沒有跟鎮公所人員談論教育議題等情,足見,被告以「共議教育議題」為由而邀請,僅係其提供免費餐宴、送禮,增加選民好感度之借詞,被告為達選舉行求目的而舉辦系爭餐會,邀宴非屬志工團體,且為應該有投票權之人,然苦於無可資宴請的公務目的或理由,無法公開具名邀請,故不發送邀請函柬,乃私下經公所人員LINE邀請校長,再輾轉由校長口頭邀請該校家長會長,另則請託壬○○LINE邀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而未表明係被告邀宴,並刻意隱蔽其行程,若果如被告所稱該餐會係鎮公所為答謝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鎮內中小學校長有關防疫業務等協助、共商教育議題,則自當公開以鎮公所或鎮長之名義發函邀請,說明其事由為「共商教育議題」(即如人事室主任證述:年終餐會寄出邀請卡邀請校長,或如朱昭安證述:寄發邀請卡給民政課提報的志工團體),然被告卻竟私下輾轉以LINE訊息、口頭邀約,乃因其意在藉機行求,是以無法公開具名且告知餐會事由,反以「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之方式為之,佯以借由「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卸任會長壬○○名義,以「共議教育議題」為由而邀請,以規避臺面上聯誼會成員因不願沾染政治色彩而不參加,或臺面上恐遭質疑、舉發有利益對價(會有餐會、紅酒係由壬○○支付、提供之想像空間,但可因會場中被告之表現,而可將好感度轉換給被告),而涉犯賄選之風險(得以隱匿其執意用系爭標案公務經費之事),然實則卻率領鎮公所主管,提供與會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羅東鎮中小學校長免費餐會、贈送紅酒,在會場中表達請託支持之意,被告為廣宣其勤政及效能,其本安排有專人林佳靜處理其鎮長行程相關事宜,並循例將其各項行程公開,且例行廣邀縣長、民意代表及里長參加(被告於111年3月20日之志工餐會,即有邀請縣長及鎮內縣議員),甚且,按諸政治常情,果為共議教育議題,廣邀縣長、議員、民意代表及里長參與,得以助成其目的之達成,然被告對外公開於111年3月20日志工餐會行程,反而其全程耗時參與之系爭餐會,竟未邀請任何政治人物,而由扣案之被告手機0000000000截取被告與林佳靜LINE截圖對話1張,依照該截圖顯示,被告於111年3月29日表示「明天晚上校長會長聚餐不要提供行程」,林佳靜回覆「收到」、「這是我們自己宴請的」、「不會提供」,被告接著以圖像表示「了解」一節,足見被告為求連任搞諜報,宴客行程防縣長、羅東鎮黃議員等人,否則,教育議題主要應係縣政府權責(設有教育處之專責單位),若如被告所說當日餐會係要共議教育議題,邀請縣長、羅東鎮黃議員等人參與,豈非更能竟其功。

系爭餐會當日,被告指示羅東鎮公所課室主管、人員穿著服務團隊背心,大陣仗跨課室出席支援服務、招待,且非如參與一般婚喪宴會、廟會或其他例行活動趕場,僅停留數分鐘,此次反係全程參與直至餐會結束,並現場發紅酒,然會中並無鎮公所主管、被告與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中小學校長共議教育議題之討論,而是經由他人代其請託支持連任鎮長、被告致詞、逐桌致意請託支持被告,且因鎮公所相關主管人員均單獨坐一桌,是現場已然無被告所宣稱之「共議教育議題」,反而淪為被告政績發表會及支持被告年底連任鎮長之餐會主題,會後並由被告及鎮公所人員在會場出口親送紅酒,若系爭餐會係符合羅東鎮公所上開標案內容,而得以該標案公費支出,用來感謝犒賞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群組69位)以志工身分對羅東鎮公所教育業務推動之幫忙,且若該聯誼會69位成員亦符合系爭標案之「志工」條件,則應屬好事一樁,本應如同111年3月20日餐會簽呈名冊內志工制發邀請函,且大肆宣傳一翻才是,為何反而借由「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卸任會長壬○○名義,以「共議教育議題」為由而邀請,甚至連受邀請者壬○○本人及所有與會者均不知此餐會係羅東鎮公所以上開標案公費支出,被告辯稱系爭餐會係用以感謝犒賞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以志工身分對羅東鎮公所教育業務推動之幫忙,何須如此遮掩迂迴,另外亦不同於3月20日餐會出席者均未獲贈送紅酒,亦無支持被告連任羅東鎮長之相關言論表達,然於3月30日餐會出席者,卻能額外再獲贈有相當價值之紅酒1瓶,並有支持被告連任羅東鎮長之相關言論表示,乃有違同一標案相等對待之事理,況且,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群組69位)及鎮內國中小學校長應不當然符合系爭標案之「志工」條件,是被告上開辯解,應係事後穿鑿卸責之語。

㈣綜合證人壬○○、庚○○、丁○○、辛○○、乙○○、戊○○之證詞,顯然多數有家長會長協會身分之證人,事前均以為本次餐會之性質係循往例舉辦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殊不知到場後竟有其他鎮公所人員到場擔任招待而感覺氣氛有異,甚至有成功國小校長辛○○因質疑餐會是否確實為宴請志工之目的而未參加本次餐會,而被告自承本次餐會之場合係通知與會者參與討論教育議題為目的,且明知該年度為選舉年,惟竟利用壬○○致詞請託與會者支持被告鎮長選舉連任之機會,毫無避諱,緊接致詞「年底如果有再出來選的話,若大家認同她,大家再支持一下」等語,顯然被告賄選之手法,係借詞與壬○○合辦家長會長聯誼會,並隱瞞將有多位鎮公所人員參加餐會之事實,使與會者之家長會協會成員及若干鎮內校長均誤以為本次餐會僅為一般循往例舉辦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聯誼性質而到場參加,再於餐會中利用壬○○宣導鎮長「班班有冷氣、防疫隔版」等有恩惠於學校之政績,並請託與會者支持鎮長競選連任之致詞完畢後,順勢緊接表態:請託與會者於「年底競選」時,請大家多多支持等語,以此言詞明示之方式,行求與會者有投票權之人支持其競選,更於餐會後,親自在金門餐廳門口贈送紅酒,是其賄選行求之行為及意圖,至為灼然。

被告辯稱其在該次餐會中並未行求與會人員支持其競選連任鎮長等情,顯無理由。

被告及其夫婿魏炎輝有多次選舉、從政經驗,並非選舉、政治素人,本件被告於選舉年,明知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鎮內中小學校長,並非羅東鎮公所採購案招標案所指稱之志工、貴賓,卻為了行賄或增加選民之好感度,仍執意利用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中小學校長聯誼聚餐之場合機會,提供免費餐會,親自由自己及鄉公所人員贈送與會者有經濟價值之紅酒,增加與會者之好感度(若無遭檢調查察),卻讓選舉候選人雙方(或多方)之天平傾斜,因金錢介入而破壞選舉之公平性。

㈤被告涉嫌選舉行賄犯行之成立,不以受賄者即與會之家長會 長成員及鎮內中、小學校長有受賄之認識為必要,被告固辯稱:與會人員並不知道餐會係以公款支付費用,亦不認為宴請及紅酒係用以投票予被告,顯然欠缺「投票之對價」,且主張多位證人如丑○○等人已證述本次餐會並無聯想或解讀為與選舉有關云云,然被告客觀上既有對與會者免費宴請、贈送紅酒及請託「年底競選」之明示言詞,已如前述,縱使如被告主張若干與會者當時,並未將該次餐會解讀為與選舉有關,惟因被告賄選之單方意思表示,已經到達與會者有投票權之人,其賄選行為已然成立甚明,與會者斯時第一時間因被告之突然行賄犯行,而大部分只感覺奇怪,錯諤,故本件均未起訴除被告以外之受邀與會者,而被告雖已交付賄賂,但因與會者第一時間大抵無法確認係遭被告行賄,故被告之行為亦僅止於行求賄賂罪,而非期約、交付賄賂罪。

又被告免費設宴款待及贈送紅酒給「非該標案志工身分」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鎮內國中、小學校長,且於餐會中明示請託與會者支持年底競選連任之行為,確有對價關係,依紅酒提供者黃德勝所述,系爭紅酒在宜蘭的市價980元,應屬有價值之禮品,再加上餐會每人約450元,是餐會加禮品,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之可能,本次餐會之外燴餐點每桌10人,單價4,500元換算,每人金額為450元,水果紅酒一般市價約980元,餐點及紅酒2項金額合計,價值至少在1,000元元以上,顯已超過一般之社交禮儀,對於具有投票權之選民,已具有一定影響力,衡以被告係於眾所周知的選舉年度,以免費宴請及贈送紅酒之方式交付賄賂,就賄賂之種類、價額、交付之時間等客觀情形綜合研判,被告所為已具對價關係,自應構成投票行賄罪。

被告坦承於本件餐會時即有意參選連任111年羅東鎮鎮長,且於餐敘過程中有「壬○○拜託與會人員在年底選舉時支持被告競選連任羅東鎮長外,被告在開場致詞及逐桌稍坐致意時,亦向與會人員表示拜託、拜託等語」之事實,相關證人也證述其於偵查中所言屬實,被告確有行求之行為,不論是被告自己請託或係旁人代為表示時被告在場,不論是否有無提及選舉、鎮長、連任,被告親自在場,鎮公所主管、人員穿著鎮公所服務團隊背心在場穿梭,被告並於餐宴完畢後,親自交付致送紅酒禮品,該拜託、請託支持之言語、動作,或二者兼具,均被告行求之意思表示,既到達投票權人,行求犯罪即告完成,至於有投票權人(即選民)有無對價之認識,僅係其本身是否構成投票受賄罪之問題,與投票行賄者是否構成投票行賄罪並無直接關連。

甚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以一方有贈送價值至少在1,000元以上之餐宴、禮盒之候選人,不論餐宴、禮盒之市場價值為何,與一方全無贈送任何物品之候選人比較,何人對於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會有影響(除了金錢價值外,亦有選民認受到候選人重視之超越金錢之情感層面作用),顯而易見,故被告辯稱:以與會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羅東鎮國中、小學校長之地位及財力,上開利益不足以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之可能之觀點,顯與當選無效立法之目的相悖,應不足取。

退步言之,每名選民所獲之餐宴利益(約450元)及紅酒價值(一般於宜蘭市價約980元)是否均影響選民之投票決定,依實務見解意旨,尚與本件被告之賄選犯行之認定不生影響。

㈥被告可預見與會之羅東鎮家長會長及鎮內中、小學校長,多數屬於設籍羅東鎮而有投票權之人,或對於羅東鎮選區具有影響力之人,因此決定設宴賄選,賄選係法律明文禁止,並為犯罪偵查機關積極嚴查之犯罪行為,其行為者為免遭警調偵查機關或競爭對手查覺,自必低調行事,務求以隱晦方式達其行求、期約、交付之目的,並無在過程中大張旗鼓徒增遭查緝風險之可能,實務常見之賄選案例中亦鮮少在行賄過程中明目張膽為之,被告即採遮掩、迂迴、隱晦之方式,達到選舉行求之目的,而被告固主張其邀請餐會時,並未限定與會人員為具有設籍羅東鎮之選舉投票權人資格,因而無賄選犯意云云,惟賄選行為有其隱晦性,行賄候選人當然不會明目張膽於召集餐會前,先詢問受賄者有無設籍在選區內,此乃一般成年人均能理解的經驗,又戶籍資料乃屬個資,他人無法任意獲知,亦無法如特定機關可調閱戶籍資料,則被告無法確定受邀者是否設籍羅東鎮,乃事理之當然,並無法執此排除其賄選意圖。

又查,本件被告邀請之對象為「羅東鎮中小學校長及羅東鎮家長會會長聯誼會成員」,此望文生義,即輕易可認知到該對象縱非設籍在羅東鎮,亦係在羅東鎮內居住或工作,或親朋好友設籍在羅東鎮,應屬羅東鎮生活圈,而對羅東鎮選舉有影響力之人,被告對其加以行求,雖不中亦不遠矣,亦屬對羅東鎮長選舉賄選投資報酬率高之族群,原告在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9即已提出「壬○○、林桂國、丑○○、賴尚義、林顯宗、林聰文、何家榛、方錦龍、蔡祐甄、伍若蘭、丁○○、陳春男、羅文寶、陳貴逢、戊○○、己○○、楊迪修、庚○○、陳志明」等19人戶籍資料,由此證明「壬○○等19人戶籍在羅東鎮(佔約83%),有羅東鎮長投票權之事實」,受邀前來之對象(23人),實際未設籍羅東鎮的人僅有4位(佔約17%),且於當時縱未實際設籍羅東鎮,亦屬對羅東鎮長選舉具有影響力之人,而系爭餐會亦係以他標案之公務預算宴請,不是被告自掏腰包,而乃借花獻佛之舉,即使有少數幾位不具投票權(其可能曾設籍在羅東鎮或仍有其親朋好友設籍在羅東鎮,且如上所述,其屬羅東鎮生活圈,亦具有一定的投票影響力),對被告自己亦無金錢損失,由此益徵被告確有賄選之意思甚明。

㈦被告辯稱其於111年8月31日完成參選登記,本件早發生於111年3月30日,顯然係無關選舉云云,然中時新聞網、中央通訊社、聯合新聞網、中華日報、中華新聞雲等知名媒體,早於110年11月11日起,即陸續報導被告尋求競選連任羅東鎮長等訊息,且被告亦確於111年8月31日完成參選登記,被告斯時雖未確定參選,惟據報導藍營內部並無其他挑戰者,亦無其他人表態參加黨內初選,客觀上藍營人選已定於一尊即被告,是被告提前布局亦符合臺灣選舉實務。

本件乃被告為達順利連任羅東鎮鎮長之目的,而以上開行賄之方式,精心提早布局擘畫,合於臺灣選舉操作實務之經驗法則,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舉證據應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請託與會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鎮內國中、小學校長等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行,應可認定。

被告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犯行,而具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當選無效事由,是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鈞院判命被告就111年11月26日舉辦之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以確保公職人員選舉之公正、公平、純潔性。

㈧聲明:被告就111年11月26日舉辦之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

二、原告黃適超方面:㈠被告於111年3月30日宴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鎮內中小學校校長,無任何公務事由,係為行求投票權人,訊息發送人證述系爭餐會由主秘交辦而無公務事由,系爭餐會邀請訊息由癸○○發送,癸○○證稱是主秘交辦予課長,課長再請其發送,LINE訊息也有呈課長看過,而主秘係奉被告之命辦理,訊息內容竟無任何公務事由,可見被告舉辦系爭餐會無任何公務事由存在,「共議教育議題」是壬○○自寫邀約用詞,與被告無關,「共議教育議題」是壬○○在被告委請他邀約前早已寫成,僅更改為被告擇定之日期,隨即發送於群組,被告邀宴無任何公務事由,壬○○邀請訊息隱匿不提被告或羅東鎮公所,被告欲行求「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而無任何可資宴請的公務事由,無法名正言順公開地以書面具名邀請,遂請託壬○○藉感謝就任「宜蘭縣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之機,在「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群組內邀宴,是以壬○○LINE訊息「各位敬愛的會長夥伴們 日安 之前小弟交接時承蒙大家熱情參與厚愛支持當日未能好好答謝大家今與銘欽總會長商議特於3/30日晚上6:30於金門餐廳答謝大家並與各位敬愛的會長們一起共議教育議題;

誠心邀請各位夥伴踴躍參加」,隱匿而絲毫不提被告或羅東鎮公所,私下經由壬○○、校長兩個群組分別邀請,甚至對壬○○隱匿另有邀請校長、家長會長及將率公所主管等多人到場、贈酒之事,且邀請訊息未發送予現任家長會長,乃輾轉由校長以口頭邀約,致參與餐會人士均不知是被告利用公務經費舉辦餐會、贈酒,誤以是壬○○舉辦、邀請,甚至認為是壬○○贈酒,可知被告已達其隱蔽晦邀約系爭餐會之目的。

㈡系爭餐會無關系爭標案,志工餐會由民政課承辦,惟被告有意參選111年羅東鎮鎮長,早已開始選舉布局,思藉「貴賓」之名行求多方人士而邀宴系爭餐會,因非民政課志工餐會,故民政課無人知曉當日要宴請校長及「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也無人到場,非如111年3月20日志工餐會,民政課有16人到場擔任工作人員(且民政課負責志工餐會標案驗收,人員本應到場),民政課課長朱昭安及民防業務承辦人員邱秀紅證述「未參加,也完全不知道出席人員有誰,桌次誰安排,且是行政室課員李佳頻與餐廳連絡討論辦理細節」,足證被告利用志工經費舉辦系爭餐會,被告辯稱系爭餐會是第2場志工餐會等語,顯然非實。

又系爭餐會宴請人士並非志工,系爭餐會宴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鎮內中小學校校長及家長會長,然其等非志工,被告明知宴請人士並非志工,仍指示利用志工餐會剩餘桌數辦理系爭餐會,故志工餐會邀請名單及各項簽呈、文件均無「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校長或家長會長,若為志工餐會邀請對象,早於羅東鎮公所評估編列預算、擬妥招標需求、經費來源、調查及完成人數清冊、洽請餐廳辦理等時點,必已列入而呈現於各項簽呈、文件,並寄發邀請函,若是第2次志工餐會,應有第2場次志工餐會的簽呈、邀請名單、座位表、請柬、排程等文件,然系爭餐會均無,益足證明系爭餐會並非志工餐會,被告為選舉布局,思以行求多方人士,利用志工餐會剩餘桌數辦理系爭餐會。

㈢被告為行求而舉辦系爭餐會,邀宴非屬志工團體,且為有投票權之人,然苦於無可資宴請的公務目的或理由,無法公開具名邀請,故不發送邀請函柬,私下經公所人員以LINE邀請校長,再輾轉由校長口頭邀請家長會長,另則請託壬○○以LINE邀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而未表明係被告邀宴,並刻意隱蔽其行程,果為感謝校長及家長會長協助鎮務,應由羅東鎮公所表明其旨公開發函邀請,然被告費力安排餐會、備贈紅酒,卻竟找不到理由,更害怕受邀者知情(因被告為自己鎮長選舉私利挪用公務經費,是以宴請、贈禮卻找不到理由,又害怕受邀者知情),一則請託壬○○藉機以私人名義邀宴(且隱匿地以壬○○為感謝會長交接為由),至於校長、家長會長部分,也非公開邀請,乃由社會課癸○○(非志工餐會業務承辦人,也未曾協助志工餐會聯絡事宜)私下邀請校長,邀請訊息也不通知家長會長,乃由校長口頭邀該校家長會長參加,致受邀者絲毫不知「實為被告以公務經費宴請」、「被告與羅東鎮公所人員將到場請託支持」等,期以私下邀請更多人士參與飲宴,乃意在行求。

又被告安排專人處理並公開各項行程,竟要求其屬員隱匿系爭餐會行程,乃因一則因無邀宴的公務事由,一則隱匿其私用公務經費邀宴請託支持,藉為請託支持並致贈紅酒,以行求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令受邀人士(各自事業、職務繁忙)不察被告真正目的,心無疑慮地欣然赴約,是以多數與會者均稱:到場後至為錯愕、震驚,且如知實情是被告邀約、公務經費支付餐費、贈酒,將不會赴約。

被告透過壬○○而邀宴,得以隱匿其私用公務經費之事,不論被告故意對壬○○隱瞞其情,或壬○○知情而助被告隱瞞(壬○○也未告知盧欽銘是被告邀宴系爭餐會),均顯係為行求之目的而為邀請。

尤其,盧銘欽與壬○○共同具名邀請,然盧銘欽認為該次餐宴是壬○○要做東請客,由壬○○訂桌並支付餐費,竟不知壬○○既未訂桌,更未付餐費,盧銘欽也因與壬○○共同邀請,再更邀請林聰文參加,經盧銘欽告知,林聰文也認為該次餐會是單純餐敘,宴請對象是校長與家長會長,並無被告或羅東鎮公所人員,絲毫不知是被告私用公務經費,透過壬○○而宴請,被告將率領羅東鎮公所人員出席接待,被告安排若此,顯係為行求之目的而邀宴。

㈣被告為請託支持選舉連任鎮長,特意指示羅東鎮公所公務員,安排將志工團體活動餐會之剩餘桌數,用以舉辦系爭餐會,宴請非屬志工團體且為有投票權之人,羅東鎮公所從無宴請、贈禮「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更從未以「共議教育議題」名義宴請、贈禮家長會長或校長,「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係由曾任與現任家長會長自發參與組成,旨在團結家長力量共為關懷教育發展,而教育事項或教育政策非鎮公所權責(無教育相關單位或課室),「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與羅東鎮公所從無共議教育議題等意見往來,該會或其成員更從未因教育議題討論而受邀餐會或受贈禮品,被告認為「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校長、家長會長有投票權者多,故而設宴邀請資以對投票權人行求,受邀系爭餐會者,為羅東鎮內學校校長、家長會長及「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按諸常理係設籍羅東鎮(子女設籍羅東鎮內,於鎮內學校就學之家長始具家長會長資格;

校長工作地點在鎮內),且因其身分、地位,縱非設籍羅東鎮內,對於鎮內學子之父母、親朋俱具相當影響力,被告思藉其經由學校協助,支應學子教育所需物品、設備,建立其與到場人士之連結,且自始至終全程停留,親自一一請託支持,鎮公所主管、人員也穿著鎮公所服務團隊背心在場穿梭請託支持,再於宴飲完畢後,親自一一致送禮品紅酒,其競選連任羅東鎮鎮長可獲得一定之支持,故而設宴、贈酒資以對投票權人行求。

被告既從政參與選舉,必圖與各界人士交好,非即不與其他政治屬性者交流,被告不自行邀請,藉經「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校長邀請,自知與會者非必政治屬性一定支持被告,況被告無法查知「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校長戶籍資料,係認為「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校長、家長會長有投票權者多,故而設宴資以行求,被告藉詞事後查得有未設籍於羅東鎮內者,辯稱邀請系爭餐會不限設籍羅東鎮,政治屬性是否支持被告,係公務考量無關選舉等語,自非可信。

㈤被告於本件餐會時即有意參選系爭選舉,為求隱蔽復得以擴大行求效益,規劃利用公務經費,不公開具名邀請,經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校長私下分別各自邀請聯誼會成員、校長、家長會長,且隱蔽其行程,避免公所公開邀請致張揚其行求之事之目的,餐會中藉公所支應學子所需物品、設備而建立連結,經他人代其請託支持連任鎮長、被告致詞、被告逐桌致意請託支持其競選連任,公所人員也逐桌致意請託支持被告競選連任,得以對於設籍羅東鎮或因其身分、地位而對鎮內學子之父母、親朋俱具相當影響力之校長及家長會長、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行求支持其連任鎮長,終如被告自陳:「整場餐會之邀約到規劃、現場招待皆緊扣公務考量」,被告辯稱「公所跨部門單位經手,與一般賄選常態隱蔽為之顯屬有別」、「公所人員均著背心」、「公務贈禮毋庸遮掩」等語,更非可信。

㈥被告設宴並贈禮而請託投票權人支持其連任鎮長,行求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意思已到達有投票權之人,其行求行為即已完成,被告坦承於本件餐會時即有意參選系爭選舉,且於餐敘過程中有起訴書所載「壬○○拜託與會人員在年底選舉時支持被告競選連任羅東鎮長外,被告在開場致詞及逐桌稍坐致意時,亦向與會人員表示拜託、拜託等語」之事實,相關證人也證述其於偵查所言屬實,被告確有行求之行為。

不論是被告自己請託或係旁人代為表示時被告在場,不論是否有無提及選舉、鎮長、連任,被告親自在場,鎮公所主管、人員穿著鎮公所服務團隊背心在場穿梭,被告並於宴飲完畢後,親自交付致送禮品紅酒,該拜託、請託支持之言語、動作,或二者兼具,均被告行求之意思表示,既到達投票權人,行求行為即告完成,依法應判決被告當選無效。

㈦聲明:被告就111年11月26日舉辦之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

三、被告方面:㈠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狀肯認公務實務慣例會以「寄桌」方式存菜保留桌數宴請,而本件刑案偵查亦無事證認為被告在餐會辦理過程有何瀆職不法,僅認為鎮公所職員有記載不實,故餐會形式合法性殆無疑義,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陳述當屬自認,羅東鎮公所111年由人事室辦理「110114標案名稱羅東鎮公所110年綜合動員業務年終檢討會外燴餐點採購案」即鎮公所員工及協辦鎮務單位之歲末聯歡活動(被告所稱年終尾牙),羅東鎮國中小校長均在邀請之列,該活動由金門餐廳得標,實際桌數65桌,並分別於111年3月15日(多數桌次)、16日及18日分批辦理完畢,於111年6月15日匯款292,470元結案,另由民政課辦理系爭標案,志工人數預估及名單則委由各科室自行提出認定(如民政課邀請羅東分局也算志工範圍),確定之人數人員尚屬浮動;

是以,決標公告登載「履約起迄日期:111/01/15-111/01/15(預估)…預估需求數量;

71…決標金額係以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估算方式以實際數量計算」,該活動亦由金門餐廳得標,實際桌數59桌,並分別於111年3月20日(55桌次)、30日(4桌次)分批辦理完畢,於111年6月8日匯款265,470元結案。

又過往志工團體餐會係由各科室各自統籌辦理,被告107年底上任,108年初之餐會非被告所決定,109年以後即逢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而有取消、改期等變動,使被告認為或可統合併辦樽節經費,始改由各科室提出擬邀請之名單,並由各科室之一般事務費支應,民政課協助整合資訊,各科室協辦,本件從採購程序至實核實銷均合法,即揆諸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1、10、11號起訴書,以及111年度選偵字第10、11號不起訴處分書,3月30日餐會從鎮代表會通過預算,到羅東鎮公所招標、公告、決標、履約、核銷均無問題,原告詬病者僅履約後階段之驗收紀錄未詳實記載而已,至於之前餐會因出席人數不如預期,剩餘桌數得否分批核銷乙事,被告利用3月20日第1次志工餐會所剩餘之桌數,以分批即寄桌方式辦理第2次志工餐會宴請羅東鎮內國中小校長及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並無不法,系爭餐會本屬公務餐會,係以鎮長對協助推動教育鎮務之志工及貴賓,感謝羅東鎮內國中小校長、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過往對教育計畫之支持,遂以志工餐會分批辦理之桌數宴請,渠等身分屬性本在邀約群體之列,當屬基於公務目的之行政裁量,合法合理合情,主觀無涉賄選,且客觀上,此餐敘從事前規劃到餐會現場人員安排等節,均符合公務目的,要與選舉無涉,羅東鎮公所與轄內中小學公務往來本屬密切,尤其校長、家長會長出力出錢,協助鎮務教育事項不遺餘力,羅東鎮公所關教育事項之推行如無渠等助力,自難順利而廣受好評,又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更在疫情期間捐錢出力,自屬志工或貴賓屬性,家長會係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設置,眾所周知其目的即為落實學校與家長溝通機制,結合家長促進家庭與學校、社區之良性互動,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謀求學校之健全發展,家長會長出於服務之熱忱,以其知識、勞力、經驗、時間等貢獻學校及家庭,係無給職,且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家長會長除代表學生家長會參與教育事務外,亦常捐贈款項,作為家長會經費來源,非但係依法令所組織成立,參與教育事務,其提供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於學校,而其目的則增進家長、學生與學校之溝通連繫,以提高學校教學效能,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核屬「志工」之範疇殆無疑義,自應一併在鎮公所歲末表達感謝之列,邀請對象並無身分不符之情,被告漏未邀請家長會長,遂與主任秘書蔡宜潔及承辦課即民政課課長朱昭安討論,是否能以前開活動經費邀集餐敘並感謝,經討論認家長會長聯誼會亦屬志工團體,應可以前開志工歲末聯歡活動經費補請,並一併以貴賓身份再邀請羅東鎮內國中小校長(因前述歲末聯歡會校長或因甫開學之際均無暇參與),遂定111年3月30日在金門餐廳舉辦,乃經過主管會議討論,至於校長部分,渠等對外代表各校,對內統籌校務,鎮公所施政除教育外,其餘諸多活動如過年燈飾裝飾、藝穗節、兒童國際影展、羅東囝仔迺羅東、提供表演等,均須學校配合,渠等屬貴賓志工身分應無疑義,依羅東鎮公所各類團體志工111年度歲末業務檢討會人數清冊所載,該次歲末檢討會邀請之各類別團體包含:貴賓含代表里長(36人)、義勇消防總隊第二大隊羅東分隊(135人)、羅東分局(40人)、義警羅東中隊(130人)、羅東民防第一中隊(91人)、羅東愛心交通導護協會(166人)、義勇交通安全促進會(93人)、文化廊道(30人)、行政室服務台志工(22人)、圖書館服務台志工(40人)、展演廳服務志工(18人),可見除志工之外,尚包含維護社會治安工作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羅東分局,是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警察機關亦在邀請之列;

則與教育、文化、交通安全(含愛心交通導護)、校園衛生保健至於攸關之各校校長及家長會長,在歲末聯歡活動受邀之列,乃至為當然,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起訴主張各校校長及家長會長非屬志工,不能列入邀請名單,實屬匪夷所思!餐會邀請階段,僅因時間緊迫遂以簡便LINE訊息邀約,未一一邀請,校長端由社會課癸○○聯繫,蓋111年3月間雖負責社區業務,然因之前曾負責國教業務故與鎮內校長均熟識,111年3月25日前受主秘蔡宜潔與社會課長林裳絹指示請其協助聯繫鎮內校長,癸○○遂於111年3月25日將鎮公所邀約訊息傳給北成國小校長子○○,請其轉傳,劉校長並於3月30日告知當日會到之人,且同時癸○○亦均有傳給其餘之校長,足證羅東鎮公所確實有基於公務而以訊息邀約之事實(假若被告有意隱匿迂迴邀請,其大可透過關係或幕僚私下邀約,毋庸經手多位公所職員)。

而家長會長端因被告與家長會長間除公務外無私下聯絡(更證被告主觀無從知悉受邀者設籍與政治傾向),遂在與壬○○見面得知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擬舉辦餐敘,討論後認為大家都忙可以一起合辦,則委由壬○○負責聯繫,至於壬○○以何種方式與語言聯絡聯誼會之成員,則非鎮公所能置喙,但此餐敘係基於公務感恩而為,則無庸置疑,過程並無原告質疑隱匿、迂迴宴請,原告質疑被告隱匿迂迴邀請顯屬無稽,再回到餐會模式從政務慣例寄桌、經由主管會議討論邀請對象是否合宜、由主秘與課長交辦課員聯繫校長與會、在公開場合請託壬○○邀約並由鎮公所職員告知餐會時間地點、餐會期間多名鎮公所職員各自著單位背心接待,試問一賄選餐會需如此大陣仗搞到事前事後眾所皆知?反而彰顯系爭餐會公務目的甚明,以上客觀過程更與原告主張隱匿、私下邀約矛盾。

又於當日餐敘活動,被告請各課室主管人員到場,並藉此場合與各校校長及家長會長溝通意見,被告除表達感謝之意外,並請與會人員多多支持鎮公所之施政,活動結束後並致贈與會人員鎮公所之宣傳品及黃德勝欲藉此機會推廣而無償提供之紅酒,該活動純係鎮公所之公務活動,主要目的是感謝各校校長及家長會長過去協助鎮公所教育政策之推行,並非選舉餐會,被告亦無行求賄賂之意思及行為。

㈡被告決定邀請校長及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時,並無選擇戶籍設籍羅東或排除特定政治傾向之人參加,可證被告主觀係出於公務感恩目的邀宴志工及貴賓,否則若非無效買票,更徒增反對者大作文章之機,若真為賄選,被告毋庸以公開邀約自由報名之方式為之,更由客觀調查證據顯示多數人戶籍未設羅東,反證主觀並無賄選動機至明,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既肯認被告無法事前查知受邀者設籍情形,又本件均在公開群組發送訊息,且羅東鎮向被認為係對手民進黨之票倉,在政治意向不明之處公然「賄選」,顯為不智之舉,所謂「有影響力之人」根本無限上綱,按原告邏輯縱該些受邀群體即便戶籍未在羅東亦能對羅東生活圈之人產生影響力,則對被告有政治偏見者亦然,原告流於主觀臆測之說法,誠非常理。

本件係在群組中開放式邀約或自行接龍報名,可見被告邀約並無挑選更未掌握受邀者政治意向:被告決定邀請轄內國中小校長及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後,透過聯誼會卸任會長壬○○代為向聯誼會轉知餐敘訊息,及由公所職員癸○○向子○○、丑○○等校長轉知,由於大部分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多非現任會長,被告並非每人都認識,既為感謝,無必要亦無時間逐一親自邀約,且同仁剛忙完大型感恩會,實無心力且無時間倉促亦來不及由公所寄發邀請,遂透過上開人協助轉達,從刑案卷顯示丑○○111年3月25日下午4點23分於LINE「(羅東)鎮內國中小校長」群組貼文「本所訂於3/30晚上18時於金門餐廳,敬邀本鎮各國中小學校長及家長會長蒞臨與會」,明確提及設宴主客體為羅東鎮公所及校長與家長會長,並非以被告之個人名義邀請,被告並不清楚轄內國中小校長與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設籍情形,顯然邀約目的並非侷限構成要件要素之有投票權之人,偵查接受訊問之19名會員中,其中會員如盧銘欽(設籍宜蘭市)、乙○○(設籍冬山鄉)、張元韋(設籍五結鄉)等3人均非設籍羅東鎮甚明,依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所提供之會員名冊,共計62名會員,其中22名會員(盧銘欽、丁○○、林纘義、陳俊雄、陳勝鑫、游明耀、陳紘寓、劉添弘、陳逸能、林欽源、徐建洲、羅智輝、俞俊男、黃豪志、林宜靜、羅陳鎰、陳炳崧、林原楷、乙○○、己○○、陳德育、郭崢嶸)並非居住在羅東鎮,客觀觀之至少已達3分之1人數與設籍羅東鎮無關,另者,高中端之校長(雖高中職主由教育部管轄,然渠等亦是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群組成員)均非設籍羅東而非有投票權之人,即羅東高工廖俊仁(設籍金門)、羅東高商陳銓(設籍新北市)、羅東高中謝寶珠(設籍苗栗縣苗栗市),如被告真有賄選之意,理應特定人員,而非完全開放自由報名,足佐其意係對渠等志工身份表達對其110年度竭力付出之感謝,並以餐敘聯絡情感順行教育鎮務。

校長部分,據刑案審理中調查證據,111年3月30日8位時任鎮內國中小之校長,即有3位將近一半之人未涉及羅東,乃北成國小子○○(設籍員山)、竹林國小王銘德(設籍冬山)、羅東國中沈如富(設籍五結),渠等一律如社會課課員癸○○聯繫之LINE對話或在國中小校長LINE群組中廣邀,並無刻意篩選設籍在羅東而具投票人身分者,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斯時LINE群組內有69人,而會員大會公告名冊中共有62名成員,其中高達22人並非設籍在羅東鎮,已占聯誼會成員超過3分之1,更證被告目的出於感謝,廣邀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參加,渠等戶籍是否在羅東而有無投票權並非被告邀請時所關心之事,校長群組亦然,況被告根本不知此些人等真實設籍情形、實際到場人設籍如何,遑論如何對「有投票權之人」行賄?以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狀內認定有23人與會,其中盧銘欽設籍宜蘭市,乙○○設籍冬山鄉,張元韋設籍五結鄉,子○○設籍員山鄉,23人中即有4人未設籍羅東,比例甚高,其餘19人相較羅東鎮係全宜蘭僅次於宜蘭市之第2大城市,假若有意行賄(被告否認),此規模實遠不及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而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與鎮內校長之關係:⑴依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組織及章程第10條規定「每3個月舉辦一次例會即3、6、9、12月舉行」,該聯誼會在LINE成立1群組,除邀請會員加入外,另邀請羅東鎮內國中小校長加入群組內。

每3個月舉辦之例會,除會員參加外,亦會邀請群組內之羅東鎮內國高中小校長一起參加(現任有羅東高工廖俊仁、羅東高中曾璧光、國華國中林顯宗、北成國小子○○、羅東國中沈如富、成功國小辛○○、公正國小丑○○、東光國中陳志勇、羅東國小賴尚義、羅東高商陳琨義)等人。

⑵足佐二者不論基於公務與私交均關係密切,羅東鎮公所基於公務目的,一併宴請對表達感謝及推動教育鎮務誠有助益。

⑶且經由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會長壬○○以群組LINE訊息開放邀請具貴賓或志工身份之校長與會長,除節省聯繫時間外,更不限制特定人選如是否設籍羅東鎮?屬性是否支持被告等?系爭餐會出席者,亦有如鎮民代表戊○○、林聰文係在政治理念強烈反對被告者,亦應具志工與貴賓之身分均能出席餐會,足證被告純為推動教育鎮務,表達感謝,而無他想,係以公務考量為目的,全無選舉考量。

㈢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起訴主張被告辦理系爭餐會及會後送酒之行為構成賄選,則應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具體舉證責任,即系爭餐會與送紅酒係被告主觀上欲對有投票權之人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客觀上具對價性足以動搖投票意向,惟如上述可知主觀上被告絕無賄選之意,客觀上亦難構成賄選之構成要件,並綜合社會價值觀念及雙方之認知等,於社會通念上不具對價性且無法與選舉產生連結進而動搖投票意向,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主張「餐會中壬○○除宣傳被告政績外,並拜託與會人員於年底選舉支持被告競選連任,而被告在開場致詞及逐桌稍作致意時亦表達『拜託、拜託』,拜票尋求支持連任」云云,並非事實,且被告逐桌致意時提到拜託、拜託乙節,僅有平時之政敵即證人戊○○1人說詞,故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主張被告有逐桌表示拜託、拜託乙節難認得使法院達到確信程度,而戊○○經本院傳喚後,明確表示偵查中所述係因為席間有聽到被告致詞班班有冷氣,後拜託大家,其自行聯想成選舉拜託,當日確實沒聽到被告親口拜託年底連任,系爭餐會壬○○遲到,被告抵達後簡單向現場與會人員寒暄表達感謝,後壬○○到場後致詞為使在場人員確實感受到自己默默對教育政策貢獻良多,被告感念在心促成這場感謝餐會,便逐一提及與會者在班班有冷氣、補助防疫隔板等議題上有何作為,然卻被檢調解讀在「宣揚政績」,實然莫名其妙,期間被告致詞縱提到「請多多支持」,亦指請與會者繼續支持鎮務教育政策,僅此而已,絕非請託支持個人連任。

關於壬○○究有無請與會者年底多多支持被告連任,偵查中僅有零星少數證人陳述,現經本院傳喚終能釐清,壬○○雖庭訊末表示「沒有,伊的意思是說,那時候3月她還沒有要選,也沒有說登記,致詞到最後,最後伊印象中所及如果沒有錯的話,因為畢竟這麼久了,最後伊是說如果大家覺得她的教育政策都覺得符合大家的期望,如果她有要競選連任的話,大家就可以考慮支持,最後伊有講這樣沒錯」,此係其個人言論,且當時根本不清楚被告是否獲得提名,故壬○○僅是場面話表示「如果」有競選連任大家可「考慮」支持,僅是個人場面話或言論自由,自難以此即定調系爭餐會屬被告個人選舉餐會。

況由卷內證人證詞可知,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均認為系爭餐會及贈酒為壬○○或盧銘欽發起或聯誼會舉辦,校長部分另有人同時知悉聯誼會群組與校長轉發之邀請訊息,總之無人認為餐會與贈酒來自被告個人目的,不知費用係由何人支付,更不知餐會經費來自公款,若非檢調偵查,渠等應迄今仍認為係聯誼會或壬○○、盧銘欽個人舉辦,或鎮公所邀約,雖有部分與會之證人受問題誘導(如有關被告挪用公款,在餐會期間請求多多支持連任,並在餐會後贈送紅酒,是否認為有賄選之嫌),而稱認為有賄選嫌疑,然渠等又均稱認為餐會係壬○○或盧銘欽或聯誼會宴請,顯然餐會期間無人感受到與被告個人選舉目的連結,故縱渠等事後因偵查階段,訊問時均先告以被告違法支出公費云云而致生不佳觀感,亦不影響渠等接受調查程序前並不認為餐會係出自選舉目的,自難認有對價性可言,由此反佐證假若被告有主觀行賄之犯意(被告否認),絕無可能讓與會者全然未感受到與自己或選舉有關,否則即無法達到讓有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目的,則舉辦此賄選餐會毫無意義。

餐會結束後致贈伴手禮即公所宣導品與紅酒,亦為推行公務而為,與賄選無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說明,機關首長可支用特別費作公務贈禮,並無規範單價上限,亦無須檢附名單報支,舉重以明輕,既然基於公務推動以公費送禮合法,則被告將友人無償贈與之紅酒及鎮公所宣導品,一併當作伴手禮以表達對與會貴賓之謝意,除符合公務目的更樽節公帑外,亦與一般社交禮節無悖,即本件紅酒未支應公帑亦非被告個人出錢採購,係友人盼藉由被告人面廣闊送禮需求達到推廣效果,無償贈與被告,並無損害羅東鎮公所或社會、國家公益,諸如常見政治人物參與尾牙或公開活動,自掏腰包提供摸彩獎品或加碼,難道均以賄選視之?起訴書認定賄選容有錯誤,況該瓶紅酒並無貼上被告個人標籤或名片,且係公所同仁與鎮公所宣導品一起分送,為公務餐會後表達謝意與禮貌之伴手禮無訛,故收受者無一感覺有被行賄之情(除少數係在檢調單位以特定錯誤前提誘導下,方稱恐有賄選之嫌或不妥),更難以距離選舉尚有8個月之遙遠時間,能與選舉為等同聯,更無可能影響與會者投票意向明矣,蓋綜觀刑案卷內所有扣押紅酒之照片,僅證人戊○○與林聰文之紙提袋上貼有「羅東鎮公所 鎮長甲○○敬贈」之貼紙,其餘均無,然細譯此2人之紅酒提袋相同,卻與其他證人被扣押之提袋外觀與圖樣根本不同,即該2人有貼「羅東鎮公所鎮長甲○○敬贈」之紅標籤上之紙袋為2飛禽標誌及英文PARTYING;

然其餘人山雲水圖樣之標誌其上英文字為SHAKA ISLANDS,兩者明顯不同,二酒價值完全不同,戊○○亦證稱沒有辦法確定扣案酒係餐會當日或例行拜會所取得,顯見渠等扣案物非自系爭餐會所取得,惟檢調竟能張冠李戴至此,更據以此相繩證人與被告,誠然不當。

又系爭餐會與會人士均為國中小學校長或前後任家長會長,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本件證人筆錄所載職業可知此些家長會長多為獨資企業負責人或社會賢達人士,渠等之身分、地位及薪資收入,當不至於因此次餐會而改變其等投票意向,蓋系爭餐會乃111年3月30日舉辦,A1證人6月中旬才檢舉,而直到9月上旬本件證人始陸續接受調查,在調查之前無人認為係選舉餐會,且期間有多人提前離席沒拿到酒,或如羅文寶因沒在喝酒所以印象中沒有拿到酒,或如盧銘欽、蔡祐甄、丑○○(審理陳述)轉贈他人,或如方錦龍拿回家就沒再拿出來看過,賴尚義則係在家中搜索過程找到與本件紅酒製造日期相同者,可知若該酒縱係餐會取得,其等亦不在意而閒置家中,況尚有多名證人不認為構成賄選,且餐會舉辦時被告未獲正式提名競選,該些校長、家長會長參加類此聯誼餐會為數不少,餐會時間距離選舉長達8個月之久,殊難想像因此一頓飯、一瓶價值不高之再製酒(請參紅酒標籤背面說明)便動搖渠等投票意向,是本件客觀上難認被告宴請本次餐會,即可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原告所指殊無理由。

㈣證人乙○○、林桂國、盧銘欽、壬○○、何家榛、方錦龍、蔡祐甄、張元韋、丁○○、陳春男、羅文寶、陳貴逢、己○○、楊迪修、庚○○、林顯宗、丑○○、賴尚義、陳志明、子○○均證稱不清楚餐會之費用係由何人支付,亦不知紅酒由何人贈送,甚且多數證人均認為係壬○○或家長聯誼會支付費用,則證人乙○○等人既不知悉該餐會係鎮公所以公款支付費用,亦不認為該餐會及紅酒係用以投票予被告,顯然欠缺「投票之對價」,難認構成投票行賄之要件。

被告於聚餐及贈送紅酒時,既未表明係供選舉時用以投票予被告,並以餐宴及紅酒作為投票之對價,顯然無法證明該餐宴及紅酒是否為投票予候選人之對價目的,益見欠缺對價關係存在。

而衡諸社會常情,欲競選公職人員之候選人利用民間或各種婚喪喜慶、公務機關之活動,宣揚自己之政績,推銷自己,此乃各候選人提高知名度之方式之一,亦屬民主社會之常態,依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實難據此即認定被告邀集餐會及餐會後贈送紅酒,主觀上已達企圖左右收受者之投票意向之程度。

㈤羅東鎮公所自108年起推動班班有冷氣、校園防疫措施等教育政策,均因各校校長及家長會之鼎力支持,而得以順利完成,是以羅東鎮公所為表達感謝之意,乃邀請鎮內各校校長及家長會長參加111年3月30日之餐敘。

被告透過壬○○邀請羅東鎮家長聯誼會成員與會時,全係為表達對各校校長及家長會長協助羅東鎮公所推行教育政策感謝之意,被告於餐會活動時,並未拜託與會人員在年底選舉支持其連任鎮長之行為。

被告基於羅東鎮公所對於出席餐會人員表達感謝之意,邀請出席人員餐敘並於餐會後致贈紅酒,並無行賄之意思。

況且,被告以羅東鎮竹林里里長黃德勝無償提供之紅酒,致贈予與會人員,非但為黃德勝推廣行銷,亦為減省公帑之舉,原告認被告涉嫌行賄云云,實屬無稽。

㈥國民黨縣黨部於111年4月11日至13日方辦理候選人提名登記,主觀上111年3月30日被告尚無堅定繼續參選之心,因斯時先於111年1月13日被告因縣長林姿妙之案同遭大規模搜索問訊並列貪瀆被告(111年8月底方收受不起訴處分書),有心人士大做文章;

兼之被告之夫魏炎輝因洗腎身體狀況甚差,然政敵更屢屢無端檢舉甚牽連夫與女,舉家身心不安,政治之路腥風血雨,被告屢有不如歸去之想,僅因考量國民黨大局未能對外言此,對記者詢問僅能配合表態;

客觀上,國民黨內亦有虎視眈眈想參選者,而被告涉貪官司纏身,雖知清白但政敵一再以偵查發酵,能否獲國民黨提名亦未可知?斯時誠無賄選之可能與必要,目的僅單純為推行公務而已,本件被告主觀無行賄之犯意已如前述,而當日多位公所同仁穿背心在場,期間沒有人喊凍蒜等政治性言論,紅酒無被告個人標幟,最後公所人員與公所宣導品一同發放給賓客,從客觀上無從辨識係被告個人選舉場,試問被告真為尋求連任買票(被告否認),豈可能讓與會者不察、不讓參加者明確知道宴飲目的就是要把票投給被告?且與會者自身亦均不認為該餐會及紅酒係與投票連任產生聯結,甚至無人提到自己有與被告期約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故無論原告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主張被告行求,或原告黃適超主張交付賄賂,渠等均無法證明被告該當上開實務判準揭示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主客觀要件,難謂被告具主觀犯意,及餐會與送酒具有對價性。

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選罷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選罷法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故選舉罷免訴訟除選罷法另規定者外,其舉證責任與民事訴訟同。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91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主張被告賄選,觸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等情,為被告所否認,則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就其該主張事實之真正,負證明之責。

次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

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

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100年度台上字第3544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申言之此項「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

且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

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惟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

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至於行為人發表如「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有行賄之意思,又行為人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是否均已產生「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之認知,即行為人是否已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凡於競選期間,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合中致贈相當價值之物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物品發放之來源、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確與選舉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等情,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32號判決、92年台上字第2773號判決要旨參照)。

再按現代民主國家,經由公民投票而選賢與能,首重純潔、公平、公正,故設有參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政府補貼競選費用,投票行、受賄者施以刑罰,及賄選當選無效之訴等制度。

而賄賂,乃受賄之一方自行賄之一方取得之不法財物或不正利益,雖無定額,仍須與行賄之一方所圖謀者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至此對價是否相當,應依行為時之社會通念判斷之。

衡諸我國大、小選舉實多,政治性人物無論係有意參選者或其助選親友、「樁腳」,平常日勤聯誼、作公關、建人脈,選舉時套交情、求支持、要選票,實眾所皆知,且不以為意,甚或視為理所當然。

是關於人際間之禮品致贈,究屬一般聯誼之正當作為,抑或專因特定選舉所提供之賄賂,自須細加分辨,然後正確認事用法,始符社會對於純正選舉之期待與國民對於法律之普遍認知及感情(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74號判決意旨參照)。

倘財物之給與,非出於選舉買票之犯意,而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社交規矩或禮儀者,既乏主觀犯意,客觀上又難認該當犯罪構成要件,自不違法;

至於時值競選期間或在此稍前,是否避嫌為宜,要屬另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即選罷法第99第1項之行為,其構成要件有三:其一須對有投票權之人為之;

其二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其三須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不正利益,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以為判斷基準,均先此敘明。

㈡關於系爭餐會之緣由:⒈據證人壬○○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依伊行動電話Google行事曆3月29日欄位顯示,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當天晚間6時許在羅東鎮金門餐廳有舉辦過一場餐敘,該餐敘是因為伊在某次活動場合遇到被告,被告當面向伊表示,因為要與各級學校家長會長討論教育議題,所以要舉辦餐會,邀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參加,因為被告不在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LINE群組,希望伊幫忙將餐會訊息轉發布在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LINE群組裡,當時伊長期從事教育事務,不希望教育牽扯政治,但礙於被告鎮長身分,所以伊就依被告請託,將餐會訊息發布在聯誼會LINE群組,伊只記得被告是在某次公開場合當面告訴伊,事後另外由鎮公所人員(女性,姓名不詳)親自致電給伊,並告知伊餐會時間及地點,伊就將前揭餐會時間及地點訊息發布在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LINE群組,由會員接龍留下參加意願,之後該鎮公所人員再次回電給伊詢問伊參加人數,伊回報參加人數後,接著當天就前往金門餐廳參加該次餐會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㈠第55頁背面至第63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是宜蘭縣第八屆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也是羅東鎮家長聯誼會的成員,家長會本來就是幫助學校一些校務推動、孩子的急難救助、幫助學校親師溝通的問題,會協助學校很多事務的發展,羅東鎮家長聯誼會的成員群組將近70位,成員不是全部都是羅東鎮的鎮民,有五結、冬山的成員都有,因為不限定羅東鎮的鎮民才能加入,羅東鎮家長聯誼會每年都會舉辦前後任會長交接的餐敘,每1季大概3個月都會辦1次餐敘,本來是伊在年初的時候有接任第八屆宜蘭縣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因為當天真的很忙,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的成員那天都有出席幫忙一些工作事項,伊就想說是不是找個時間來答謝他們,又因為伊擔任縣的理事長,關於鎮或是各鄉的教育事務工作,他們有時候需要跟伊反映,伊就可以反映到縣的教育處去,所以伊也希望藉由擔任這職務可以聽取他們對於教育的一些建言或是有需要伊協助的地方,才會有這餐會產生,伊本來是訂3月29日,伊那天在調查站也有出示伊手機的行事曆給調查官看,調查官一直跟伊講說是3月30日,伊說行事曆是記載3月29日,後來伊回想才知道,因為之前伊在1個公開場合有遇到鎮長,伊在調查局也說真的忘記是在哪個場合,因為場合真的很多,鎮長是跟伊講說因為之前有辦感恩的餐會,因為會長沒有參加感恩的餐會,希望伊可以找這些會長一起來參加這餐會,伊有跟鎮長講說伊29日要辦,如果方便的話是不是就29日一起來參加,因為鎮長也沒有辦法馬上答覆伊29日可不可以,所以被告說會請鎮公所的人跟伊約時間,後來才變成30日,調查官跟伊說可能是記錯了,伊就說好吧,那就是伊記錯,伊當然在檢察官這邊也會講說伊當時記錯,伊到現在手機也沒有刪除,也不會因為這件事情去刪伊的行事曆,伊在羅東鎮家長聯誼會群組寫說「之前小弟交接時承蒙大家熱情參與厚愛支持,當日未能好好答謝大家,今日與盧銘欽總會長商議在於3月30日晚上6時30分在金門餐廳答謝大家,而且要共議教育議題」,這很早那時候伊還沒有遇到鎮長之前,伊本來就有告知盧銘欽說伊要請客,來答謝這些會長,LINE群組伊本來很早就寫好,只是因為那時候鎮公所還沒有通知時間,坦白講伊真的很忙,伊剛接理事長,伊每天要跑學校,很多會議要召開,所以伊接獲鎮公所電話後,伊就直接將日期跟時間改了就發出去,伊也沒有做什麼多想,就覺得很簡單就發出去,而且鎮公所要答謝這些會長是說在教育事務上的支持,也不是說被告要請客或是什麼,伊還是強調,因為伊覺得就是很單純,伊就職的時候也說教育本來就沒有顏色之分,只是為了孩子做努力,所以也就沒有多想,且當下鎮公所到底有多少人參加伊也不知道,也不能寫說有誰誰誰會參加,伊有講過伊的不滿,伊有跟調查官強調,伊那天是遲到,伊很單純的就是覺得幾個人參加就是幾個人參加,就是這麼簡單,然後跟群組登記的人參加而已,伊身上錢也帶不夠,也不曉得要帶多少錢,伊去到那邊就發現這麼多桌,身上錢帶不夠,伊的不滿跟錯愕是說當初鎮公所要這麼多人來或是怎麼樣,應該事先要告訴伊,伊錢帶不夠,那伊臉不是丟大了,伊的前提在群組接龍就是2桌,2桌加上鎮公所,有時候配合的大不了是3桌,去到那邊4桌或是幾桌,那天調查官也跟伊說是4桌還是5桌,伊說真的不知道,伊說5桌,也有人說4桌,反正4桌、5桌伊身上的錢就是帶不夠,鎮公所邀約吃飯是正常,但今天通知伊的時候也沒有告訴伊有多少人參加,再來校長端的部分也沒有告訴伊,要邀請校長也應該要尊重伊,羅東鎮公所代表的人員出席伊是當天才知道,民意代表出席是因為副主席戊○○及代表林聰文本身也是家長會的會長,所以也是群組成員,伊跟盧銘欽的意思是共議教育議題,伊有跟他討論過,伊有打算自己出資辦這餐會,因為本來伊的設想就是2桌,甲○○沒有要求伊去發這東西,這則「本所訂於3月30日晚上18時於金門餐廳敬邀本鎮各國中、小學校長及家長會長蒞臨與會」訊息,伊沒有接過,所以伊不知道羅東鎮公所當天也有另外發邀請這些人與會的這件事情,伊也不知道伊發的邀請是6時30分,鎮公所發的邀請是6時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36頁至第54頁),並有LINE貼文「各位敬愛的會長夥伴們 日安 之前小弟交接時承蒙大家熱情參與厚愛支持當日未能好好答謝大家今與銘欽總會長商議特於3/30日晚上6:30於金門餐廳答謝大家並與各位敬愛的會長們一起共議教育議題;

誠心邀請各位夥伴踴躍參加!」附卷可參(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㈠第63頁背面),觀諸證人壬○○之證述可知,系爭餐會原本係因證人壬○○欲宴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之成員,僅因證人壬○○與被告相遇談及此事,因被告也表示想要同宴請家長會長,遂經由證人壬○○與被告敲定聚餐之時間從111年3月29日改為111年3月30日晚間後,證人壬○○遂在手機即時通訊軟體LINE「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群組貼文,邀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於111年3月30日18時30分在金門餐廳聚餐,計有現任會長盧銘欽、卸任會長壬○○及會員何家榛、伍若蘭、己○○、陳志明、庚○○、羅文寶、丁○○、戊○○、林桂國、陳春男、蔡祐甄、乙○○、陳貴逢、張元韋、楊迪修、方錦龍等人以接龍方式報名。

⒉據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進來鎮公所的前半段是在幼兒園,進入羅東鎮公所是95年,正式進來公所擔任承辦人業務是在95年,現在是擔任圖書館管理員,去年3月時擔任社會課社區業務的承辦人,108年擔任社教業務,所以是關於辦理活動跟學校的業務,跟學校的業務幾乎每一個處室都有關聯,包括近年班班有冷氣等等業務,應該說伊在社會課17年,社區業務跟社教業務都是社會課的大項業務,因為伊在110年職務調整成擔任社區業務的承辦人,(被證14之LINE截圖)這是伊發的,一開始是課長林裳絹跟伊講說3月30日主秘交代要請校長們吃飯,應該說是主秘交辦給課長,然後課長跟伊講說主秘說請伊幫忙聯繫,因為伊跟學校的校長熟悉度比較高,即便去年當下伊不是社教承辦人,還是請伊代為聯絡各校長,還有家長會長的部分再請校長協助,伊一開始是發給劉校長,從95年一直到社會課的期間跟學校是有連結,伊知道各學校每年都有中心學校校長是主要負責的校長,因為跟子○○校長有加LINE,所以在3月25日這天伊有發這個LINE跟她說在3月30日6時在金門餐廳邀請各國中、小學校長及家長會長蒞臨與會,聯絡校長都是伊,伊都是用LINE聯繫,在子○○校長那個LINE之後,伊也有打電話給她,看丑○○校長的LINE,時間點是3時31分,因同時間伊也有這幾個校長的LINE,所以伊同時包括賴尚義、林顯宗、王明和(音譯)、陳志勇校長都一併發一樣的,看時間點都是在31分、32分,有些校長伊沒有LINE,就請子○○校長幫伊轉發,她才跟伊講說今年的中心校長是丑○○,4時24分時應該是傳1個截圖告訴伊已經幫伊轉傳到家長會長的部分,因為丑○○傳給伊看後伊有給課長看,課長有指正伊這好像弄錯,所以伊有重發給丑○○,也有請他更正,因為伊傳給他的是寫「本所」訂於3月30日晚上18時,那時候伊寫這樣的東西是照之前以往發給自己本所的部分,後來發現不太適合寫「本所」,家長會長總會長壬○○伊有跟他聯絡,伊知道壬○○是有邀請家長會的部分,請他協助幫忙聯繫當天大概會有幾個人會來參與,伊也有打電話給壬○○,是主秘、課長要伊做的,電話是他們給伊的,壬○○這個人伊之前也不認識,伊有問子○○校長說確定有多少人要來吃飯,所以子○○校長才把這不確定是截圖還是複製貼上傳給伊,因為伊要確定開幾桌,伊的邀約是18時,所以校長來的是6時,反而是家長會長是6時30分,不知道是不是在轉述的過程中家長會長在他們的群組裡面邀6時30分,這個伊就不清楚,3月30日那天的餐會伊有參與,參與時有沒有穿鎮公所的背心伊不太記得,那天被告有上台致詞,因為她是代表鎮公所來邀請校長跟家長會長,去年那個時間剛好是疫情比較嚴重的期間,有做防疫的隔板,也送給各國中小的學生,所以在那當下也謝謝家長會長業務上的協助,其實那時候伊還在門口的位置,伊負責會不會有晚來的家長會長或是校長,伊沒有很仔細地聽,被告有下來逐桌敬酒,伊只是承辦人,沒有陪同,伊也有坐其中一桌,但伊沒有跟著鎮長逐桌去,當下逐桌跟著去的應該是壬○○,因為他是家長會的總會長,主管伊就不記得有誰陪同,到伊那桌敬酒時,鎮長就謝謝校長、家長會長這幾年來協助學校的業務推展,在疫情的前1年應該是108年,因為有做班班有冷氣,對整個預算來講佔了很高的部分,且是台灣來講第1個全鄉鎮做班班有冷氣,家長會長也需要協助金錢上贊助,在那段時間也是很謝謝各家長會長的出錢出力,當天請的不是只有當下的會長,也有之前的家長會長,整個餐會從開始到結束,伊沒有聽到有提到選舉,沒有聽到當選或請鎮長出來參選等話,餐會結束後有送禮,送觀光所推展羅東的宣傳紙盒,伊也站在門口幫忙送禮,裝袋遞給鎮長,有講謝謝各校長、各家長會長一直幫鎮公所在各業務的推展,謝謝他們支持,若是單純開會當然是正式公文通知,要看有什麼議題,像是當初做班班有冷氣時,伊就很正式邀請各校長、家長會長參與正式的會議,3月30日伊認為是不是公務,伊95年進鎮公所到現在,沒有單純跟家長會長吃飯的餐會,鎮公所邀請跟校長吃飯的部分伊不太記得,伊不記得有沒有參加過鎮公所邀請跟家長會長聯誼會、校長一起吃飯的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231頁至第244頁),核與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11年3月30日在金門餐廳有參加1個餐會,在9月的時候伊被特別去提醒是不是有參加,伊的直覺是太久了半年的事情,所以伊有去查行事曆跟LINE,發現在LINE跟行事曆上面的確有登入,伊並不是有印象,而是伊去查了行事曆才知道,伊是因為知道這場才倒回去看兩個群組,1個是鎮內的,那是通知,另外1個比較清楚的陳述是羅東鎮家長會長聯席會的那個LINE,那個LINE伊有參加,但伊不是屬於他那區,所以伊在那裡面不會回覆任何話,伊知道的原因應該是閱讀到源頭在接龍前面的陳述,這場餐會伊有到場、出席,但伊是沒有印象,當天的餐會伊收到兩個訊息的內容,1個是從家長聯誼會來的,另外1個是從校長群組來的,另外鎮公所也有通知,所以伊的認知是當天只有1個餐會,這些人通知的不管是家長會長聯誼會或鎮公所或校長群組的通知都是同一個餐會,伊以為是同一個事情才認為是家長會長舉辦的,伊當時回給癸○○時沒有注意到公所邀請是6時,但伊回給她是6時30分,伊也忘記有那一段,伊跟癸○○是在辦學校業務認識的,應該是癸○○想知道到底參加的人員有哪些,伊會問她為什麼要知道,她大概覺得伊應該有家長會長的群組,伊說過那個群組伊有在群組內,但伊是閱讀,伊現在猜測她想知道到底參加的人有哪些,伊只是截圖LINE給癸○○,伊最初知道3月30日的餐會就是從家長聯誼會這個LINE訊息得知,因為這個陳述最清楚,當時在校長的群組裡,有同時說也要在3月30日跟家長聯誼會一起辦餐會,伊忘記是說要一起辦,還是說校長聯誼會要在那邊聚會,因為兩個群組剛好伊都有在裡面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245頁至第252頁);

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11年3月30日在金門餐廳要辦餐會的消息應該有兩個管道,第1個管道是因羅東鎮有個傳統,伊印象中,3個月大家輪流作東,比如國小就邀請大家輪流作東,國小、國中、高中,家長會、學校、地方仕紳大家都蠻密切的,隨時都會討論教育議題,就是透過這樣的管道,伊印象中一方面是口耳相傳,一方面是這樣的系統去知道的,第2個伊記得伊是中心學校,今年是成功國小,學校是以學年制不是以年度,應該說去年7月到今年是成功國小,伊上一所學校是在公正國小,有一個傳統就是所謂的中心學校都會轉知訊息,中心學校的意思,是國中小學校長的LINE群組裡面,每年都會安排1位校長當主要聯絡人,會接收到訊息或是有外界要跟中小學校長聯繫,就會透過那個校長轉知給其他的校長知道訊息,反正就是有1個餐會大家要去,伊本來不記得,後來是校長提起伊是中心學校,LINE訊息「羅東鎮公所訂於3月30日晚上18時於金門餐廳,敬邀本鎮各國中、小學校長及家長會長蒞臨與會」,這就是中心學校有轉知,輪流到伊就要做樓主,就要傳這東西,伊真的沒有印象是誰傳給伊,是別人告訴伊才想起來,壬○○會長發的內容,伊不太記得有沒有收到,不過理論上應該有看過,基於中心學校職責是轉發鎮公所的,這種會長的伊沒有轉發,鎮公所或是聯誼會要同時作東,講白一點就是這樣,同時邀約,反正那是很自然的反應,看裡面就知道,沒有懸念,有就傳,伊沒有注意羅東鎮家長聯誼會發的邀約是6時30分,但鎮公所發的邀約是6時,伊轉發出去的本所訂於3月30日晚上18時於金門餐廳敬邀本鎮各國中、小學校長及家長會長蒞臨與會,也是別人傳訊息給伊,伊就將該訊息在中小學校長的群組裡面轉發給校長知悉,中小學校長同時也會在家長聯誼會的群組裡面,但伊也沒有仔細盤點是否每個人都有在裡面,原則上大部分的校長都在裡面,歲末聯歡伊想不止伊參加,應該校長多少都有參加,就像當校長這麼多年也經歷過很多鄉鎮首長,像這種聯誼餐會,有時間就去,沒有時間有沒去就很自然,伊想校長的概念都一樣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58頁至第69頁),並有LINE對話附卷可參(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㈠第463頁至第465頁、卷㈡第269頁至第271頁),是被告與壬○○議定系爭餐會之時間後,遂由羅東鎮公所之職員癸○○將LINE訊息轉發認識之校長,羅東鎮公正國小校長丑○○則於3月25日在其手機即時通訊軟體LINE「(羅東)鎮內國中小校長」群組(成員10人)轉貼「羅東鎮公所訂於3月30日晚上18時於金門餐廳,敬邀本鎮各國中、小學校長及家長會長蒞臨與會」貼文。

⒊從證人壬○○上開證述之內容可知,係證人壬○○與被告見面時談及將邀約家長會長聚餐,被告亦表示想要一起辦理,遂經由證人壬○○出面邀約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之會員,而被告亦經由羅東鎮公所職員之LINE訊息發送,同時邀請羅東鎮中小學校長參與,依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所提供之會員名冊,共計62名會員,其中22名會員(盧銘欽、丁○○、林纘義、陳俊雄、陳勝鑫、游明耀、陳紘寓、劉添弘、陳逸能、林欽源、徐建洲、羅智輝、俞俊男、黃豪志、林宜靜、羅陳鎰、陳炳崧、林原楷、乙○○、己○○、陳德育、郭崢嶸)並非居住在羅東鎮,時任羅東鎮中小學校長中,8位校長中即有3位(子○○、王銘德、沈如富)非設籍在羅東鎮,高中端之校長(雖高中職主由教育部管轄,然渠等亦是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群組成員)均非設籍羅東而非有投票權之人,即羅東高工廖俊仁(設籍金門)、羅東高商陳銓(設籍新北市)、羅東高中謝寶珠(設籍苗栗縣苗栗市),此有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會員名冊、國立羅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12年2月18日羅工人字第1120000506號函、國立羅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112年2月21日羅商人字第1120001192號函、國立羅東高級中學112年3月1日羅中人字第1120001308號函、羅東鎮內各國民中小學111年3月30日所任校長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㈠第109頁、卷㈡第201頁至215頁、卷㈢第355頁),依證人壬○○、丑○○所述,其係分別在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羅東鎮中小學校長群組邀約,由成員自行接龍報名,可見被告邀約對象並無挑選設籍羅東鎮鎮民,更未掌握受邀者政治意向,雖擔任羅東家長會長之成員以子女就讀羅東可推論出家長設籍羅東為居多,然家長會長聯誼會之成員並非現任羅東家長會長,包含歷年來曾任家長會長之人,隨子女成長家長會長是否必然設籍羅東鎮,已屬不確定因素,故從上開家長會長之戶籍比例約有3分之1並非在羅東鎮,可佐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並非以設籍羅東鎮民為主,況若被告本意以為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之成員係在羅東鎮設籍居多,故藉由壬○○邀約系爭餐會,然觀諸被告又告知羅東鎮公所職員通知羅東鎮中小學校長參與,中小學校長係經由考試等遴選程序而產生,且校長現今亦採任期制,任期一屆滿又調往他校,並非以設籍羅東鎮始能任職羅東鎮中小學校長,宜蘭縣內各鄉鎮之任職校長,其所在學校與校長戶籍並無關連,被告若欲藉由系爭餐會行賄,自應以羅東鎮民為對象,豈會自行再增列邀請更多非具有羅東鎮民之對象,顯與一般行賄主要針對投票權之地域性以鎖定對象之情形相去甚遠,是從系爭餐會邀請之對象,即可知被告並非以具有選舉權之羅東鎮民為主,被告辯稱舉辦系爭餐會係為了感謝家長會長、校長等人在疫情期間對於學校事務之幫忙等語,應認屬實。

至於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稱被告所邀請之人為具有「有影響力之人」,此根本無限上綱,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邏輯縱該些受邀群體即便戶籍未在羅東亦能對羅東生活圈之人產生影響力,縱使家長會長、校長在社會上較一般人具有名望或具有經濟上之優勢,然現今社會資訊交流頻繁,不論媒體或網路均深入人們生活各角落,連同居之父母都無法對子女之政治理念產生必然之影響力,何況家族中之經濟優勢或權力優勢之人對於家族中成員會有何政治影響力?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張受邀之人均對於在羅東生活圈之人具有影響力流於主觀臆測之說法,誠非常理。

至於受邀參加系爭餐會之家長會長、校長,是否符合系爭標案參與之對象,然此僅為被告或羅東鎮公所承辦人員於核銷之過程中是否合法問題,與本件並無關連。

㈢本件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茲從各方面說明如下:⒈系爭餐會進行之情形,茲就各與會者證述如下:①證人壬○○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系爭餐會被告上台致詞之內容伊不知道,沒印象了,頂多就是場面話,謝謝會長對教育的支持,還是什麼的,然後其他的要說整個、整段的內容,坦白講伊真的是沒有印象,因為當天也很吵,致詞的時候是有用麥克風的,金門餐廳的麥克風效果不好,金門的麥克風是有音箱,坦白講,伊都在聊天,當時桌子是這樣子擺(手指桌面示意位置關係),這裡一桌、這裡一桌,她致詞是站在這邊,伊是坐在這邊,被告致詞不是站在她位置致詞,致詞是站在正中間,然後這是一桌、一桌這樣擺,被告再怎麼說也是那些,就是感謝大家支持,然後她有做什麼對羅東鎮學校相關的事務,就是講這些,怎麼說也是這些,伊覺得是場面話,都是這些而已,鼓個掌,就結束,沒有特別說去陳述,還是什麼的,因為坦白講伊也記不清楚,至於她去別桌怎麼講伊就不知道,正常也是這樣,說實在話,伊自己也是一樣,不可能去講一些有的沒有,伊沒那個膽量,班班有冷氣,這個一定會提,還有防疫那個板子,一些為學校做的事情,簡單就是這樣,能講大概就是這樣,之後就回她的位置,伊遲到,伊一進去,伊一看到「靠腰」(台語),真的,但是人來了,你能怎樣?對不對,所以聯誼會的前會長這些有接龍的,自己坐一桌,不跟他們混坐,所以他們才有坐後面,2桌還3桌,靠近門口的,感覺怪怪的阿!因為跟伊寫的不一樣阿!伊自己也不一樣阿!所以大家會有那一種,伊坦白講,你剛剛講的要不要支持她,不支持她的也會不爽阿!所以會長不想跟他們扯在一起,所以伊都是自己一桌,這個伊都記得很清楚,現場沒有喊口號,跟選舉有關的口號都沒有,但與會人員聽完後,也只有鼓掌,並沒有呼喊口號等其他選舉性的言論,餐會結束後有送東西啦,1袋還2袋伊沒有印象,伊丟在家哩,伊也沒看,正經伊沒看,有送啦,她在門口致意啦,每個人出去,伊也不知道她有這個動作,坦白講,而且被告不是在裡面送,伊吃好大家趕著要走,趕著要走,被告就跟他們的小秘書站在外面了,伊就說金門進去在左邊這1個區塊吃飯,再走出來金門,被告就站在角落那邊,然後1人去就拿1袋東西,然後就走,她自己拿,至於內容物是什麼,坦白講伊到現在還沒看,前面吃就已經很不能接受,很尷尬了,你後面,伊就說伊回去就丟在角落,伊也不知道,你如果要伊找,伊就要再去找,是滿重的啦,不知道什麼啦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37頁、第83頁至第89頁、第372頁至第377頁、第439頁至第440頁);

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LINE是伊自己寫的,也是伊po上去的,因為說實在的伊不知道系爭餐會誰付錢的,金門餐廳也沒跟伊收錢,訂餐也不是伊訂的,因為鎮公所說他們會去負責訂餐,跟金門餐廳的習慣到時候結算伊習慣匯款,從以前就這樣,所以伊也不會去想說到時候是多少錢,因為原本只有自己的成員2至3桌,伊真的不知道鎮長或鎮公所會出錢,因為原本就只有這10幾個人,1個感謝本來是伊要出這個錢,可是到現場的時候發現,後來伊為什麼錯愕,伊有去問過蔡珮甄會長就是成功國小成員的會長,他們就是校長接到鎮公所的電話,校長叫她參加,有邀請她參加,所以她就沒有在群組成員,就是現任會長幾乎都沒有,除了北成的會長有在群組報名以外,聯誼會的會員大概2桌多,伊那一桌有穿插被告,會長彼此有討論教育議題,鎮長或鎮公所沒有跟伊討論相關教育議題,伊當天有遲到,伊到場時被告已抵達並且招呼伊坐在她旁邊,被告有到各桌坐下聊天,伊真的不知道被告什麼時候要競選連任,但是餐會當天是有說請大家支持她連任,羅東鎮公所主秘蔡宜潔及其他科室主管沒有要求羅東鎮家長聯誼會成員及與會人員等支持被告連任,在伊那一桌沒有,伊不清楚禮品內容為何,伊真的沒有去查看她的東西,拿回家就丟在旁邊,伊不知道系爭餐會之費用鎮公所用系爭標案的經費去支付,並非伊支付的,也不知道是誰支付的,金門餐廳的用餐地點要離開的時候,在大門口的,在面對大門口的左側,被告及秘書就是向每1位參加成員致意,都是交給每1個人1袋或2袋東西,這個伊真的沒印象,因為當下很混亂,因為事後就是他們都走了,伊在金門餐廳旁邊的吸菸區抽菸,大家有在那邊說怎麼會這樣,所以那時候何家榛才把她那1個禮物拿給伊,伊才有2份,只是伊有一點要問檢察官,就是那個伊主動去配合,伊說紅酒那個東西,但是就是說檢察官你在辦案的時候,會說是伊因公的部分嗎?有時候伊真的是在外面做的工作,有時候真的是會有來自其他區塊的壓力,真的是壓力很大,說實在話家裡還有妻小,那就是她老公那個,伊們的壓力來自於他等語(見111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406頁至第437頁、卷㈢第5頁至第11頁);

本院審理時證述:伊跟盧銘欽的意思是共議教育議題,伊有跟他討論過,伊有打算自己出資辦這餐會,那時候伊不知道是羅東鎮公所要支付餐費,伊還是從頭到尾認為伊要支付那2桌的錢,伊負責邀請的就是家長會長聯誼會的成員,國中小學校長的部分,還沒到場之前伊是不知道的,當天鎮公所人員有穿公所的背心,伊有上台致詞,實際上講的內容,因為3月到現在,伊還是很確定的說因為被告的任內有班班冷氣、防疫隔板的問題,伊也帶著羅東鎮一些家長會長去拜訪代表會主席,希望他們能夠支持這案子,讓羅東鎮的孩子可以享受夏天有冷氣吹,所以伊還是一些講被告在教育事務上的工作,被告有上台致詞,講的也是這些,希望大家能夠多多支持她的教育政策,伊當初也表達過,伊個人並沒有聽到被告說希望與會的大眾可以支持她年底連任羅東鎮鎮長這樣的訊息,但是調查官就這樣記載,伊也很明確的說被告並沒有講,本來吃飯就是很單純的事情,伊也常常在討論教育議題,那天餐敘有提到學校事務或是教育議題,多多少少一定會提到相關學校事務的問題,但不是說很正式或是怎樣的討論到這些議題,因為伊在群組有提到伊是跟盧銘欽邀請大家,看群組的意思照理說最後應該是由伊付費,但最後不是伊付費,後來金門餐廳也沒有跟伊要錢,鎮公所也沒有跟伊要那2桌的錢,因為鎮公所當初也很不尊重伊怎麼變成這麼多人,所以伊坦白講伊也乾脆不想去問,餐會結束後有收到紅酒,伊從鎮公所的人員跟鎮長的手上拿到,沒有提到年底選舉的時候要支持,伊本身從事貨運行的業務跟產物保險代理的工作,像伊自己做導護志工10幾年,如果說今天1瓶紅酒就可以決定伊要投給誰,那未免也太看不起伊,說實在話,也把伊的格調降得太低了,伊個人在111年3月30日不認為是選舉場,如果是選舉場伊就不會在群組上公告,伊怎麼知道誰要支持誰,伊怎麼會在公開的群組去做公告,因為來的人也沒有全部住在羅東,他們是自己填的,伊也沒有一一去邀約,所以要解讀成選舉場伊個人是不認同,因為被告的意思是說看有沒有需要鎮公所來協助的一些教育事務,伊跟主管是沒有聊到,伊還是講說被告有做到班班有冷氣、防疫有隔板,多多支持她的教育政策,她真的沒有講說支持連任,伊沒有說要支持被告連任這句話,伊的意思是說,那時候3月被告還沒有要選,也沒有說登記,致詞到最後,伊印象中所及如果沒有錯的話,因為畢竟這麼久了,最後伊是說如果大家覺得被告的教育政策都覺得符合大家的期望,如果她有要競選連任的話,大家就可以考慮支持,最後伊有講這樣沒錯,現在真的不曉得印象中有沒有有人說「支持她,拜託拜託」這句話,如果說大家如果覺得她做的不錯,如果她還要在選,大家就可以考慮支持,伊說自己的想法,這麼久了說實在伊沒有什麼印象講什麼話,伊具有系爭選舉之投票權,被告及羅東鎮公所人員與伊聯繫系爭餐會事宜時,沒有向伊提及出席餐會人員必須具有羅東鎮內志工身分,於111年8月12日檢察官訊問時,伊說過「伊主動提供紅酒,雖然是呈現事實,但伊還是有壓力,請庭上斟酌」,壓力是因為當初在調查站的時候,調查官問伊有沒有紅酒,伊說真的不記得,因為那麼久了,他說可不可以去伊家搜索,因為伊不喝酒,別人送伊的酒都放在同一個區域,這個伊也跟調查官講過,他說如果伊說不要,也是會開搜索票去伊家搜索,伊說還是伊帶兩位調查官去伊家拿這個,伊有跟檢察官這個壓力就是說伊不希望不是伊主動拿出來或是載調查官去伊家拿這紅酒,而造成讓被告對伊有誤解,是這樣的壓力存在,是因為調查官說因為如果不答應也是要開搜索票,所以伊是被動提出來,伊才說請檢察官這邊可以斟酌的原因是因為這個因素,不想造成讓被告覺得對伊產生誤解是伊自己主動提供這東西,伊家有2瓶是當天與會的人領到的紅酒交給伊,紅酒是要送人,還是要給在場吃飯的人喝的,這伊不清楚,反正伊走出來鎮公所的人都在外面,不止被告跟秘書,幾乎所有鎮公所的人都在站外面,就是袋子裝的,調查官去伊家的時候也是完好如初,就是放在地上,調查官有拍照,連袋子都好好放著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36頁至第55頁)。

②證人丑○○於調查站詢問、檢察官訊問時證述:被告有參加系爭餐會,被告在致詞的時候,有說自己的政績,例如班班有冷氣,不過由於當時學校有性平事件要處理,伊沒有很專心聽被告致詞的内容,但是以常理推斷,被告或其他候選人到各個餐敘場合應該會說自己的政績及要支持她連任鎮長,伊是與己○○一起要離開金門餐廳的時候,有人拿紅酒給伊及己○○會長,但因伊當時要趕著要回到學校處理性平事件,所以伊沒有注意是誰拿紅酒給伊,伊參加該餐會沒有支付或均攤用餐款項,伊不清楚餐會費用是由何人支付,因為是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邀約伊參加的,所以伊以為應該是聯誼會支付的,詳情要問聯誼會成員才清楚,任何餐會如果有政治人物到場,都會講一些請求支持的話,伊不會特別注意聽,伊都在跟會長討論性平的事情,伊也沒有印象壬○○有無在主桌以麥克風介紹被告之政績,並要求羅東鎮家長聯誼會成員及與會人員等,要支持被告連任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㈢第28頁至第34頁、第38頁至第46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系爭餐會被告有致詞,致詞的內容一般這種有類似跟家長會或是跟地方人士的餐會,就會講說學校做了什麼讓家長放心,應該會講一些政務上推動一些正面的部分,有沒有請大家說要支持她連任羅東鎮長說真的伊沒有印象,因為那時候伊跟會長都在討論學校的事情,伊記得有上台但是沒有聽到這印象,任何包括首長都會講自己的好,那時候根本沒有想到選舉,現在伊想吃飯很多校長都會很害怕,因為跟任何人聚餐結果過2年後說他要選舉,大家是不是都有事,搞得大家都不敢參加餐會,伊真的沒有聽到被告講到請大家支持她連任這樣,坦白講,伊不知道那場餐會是誰支付費用,伊是被人邀請的,在餐會結束後有收到禮物或贈品,伊提早離開回到校長室談學校的事情,後來那禮物伊也送人了,反正就是會送來送去,羅東鎮家長聯誼會應該是每一季大概3個月辦1次餐會,因為之前疫情關係有暫緩,但這傳統大概很多年了,伊知道有些民意代表也在群組上說什麼會長交接、邀請校長吃飯,但是如果今天是任何一個以候選人的身分,伊想任職公職人員這麼久了,就不能參加,那時候3月就像在座只要朋友邀約或是有這樣的傳統就一定會參加,但是如果伊知道在座的是候選人,就另當別論,基層很危難,不管民意代表有邀請餐會來參加,你不參加或是不轉知反而怪,那時候真的沒有想到誰會出來選,那是很清楚的事情,學校受到鎮公所幫忙,主席或立法院也有很多幫忙,大家都是為了學校,羅東鎮本來就跟學校很密切,大家努力為孩子做事才是好事,被告在該餐會,有上台致詞,內容一定是講讓大家放心,伊真的沒有印象連任什麼的,但是有說一起加油為了教育什麼的,當天伊一下很早就走了,因為在處理學校緊急的事情,在調查站時有提到「被告有參加該餐會,被告在致詞的時候,有說自己的政績,例如班班有冷氣,不過由於當時學校有性平事件要處理,伊沒有很專心聽被告致詞的內容,但是以常理推斷,被告或其他候選人到各個餐敘場合應該會說自己的政績及要支持她連任鎮長」,伊不知道誰會出席這餐敘,因為沒有選舉也沒有登記,伊只能說沒有聽到選舉什麼的,但是她說自己好,就像伊當校長也會說自己的政績或自己好的地方,被告是否要競選連任,選舉的東西沒有人知道,但伊只能說正常她希望自己繼續努力,這是常理推斷,己○○是跟伊一起去,一起走的,給人家請客,有時候會帶伴手禮離開,概念是這樣,伊要離去的時候有收到東西,沒有特別注意誰交給伊,紅酒現在不知道在哪,收到東西長期來說東西不會自己用,那東西放在那,有時候朋友來或是什麼的,伊不知道東西在哪,也沒有開過,伊去當時認為是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邀請的,離開時為何鎮長會在那邊發紅酒,就跟伊剛才講的沒有衝突,因為伊就是認為一起,去了就像剛才講的有時候餐會受邀的人也會離開的人1人1份蛋糕,伊認為是這樣的感覺,就像是伊給人家請客也會帶一些伴手禮,有些餐會就算不是伊請的也會帶東西去跟大家分享,就伊的認知是這樣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58頁至第69頁)。

③證人庚○○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只知道是壬○○當選宜蘭縣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所以他才會在聯誼會LINE群組邀約大家餐敘,人數大約有30、40人左右,伊不確定實際去的人數,該參會席開共計4桌,每桌餐費金額伊不知道多少錢,何人支付款項,伊不清楚,如果是聯誼會辦理的聚餐,都是用聯誼會的基金,該基金都是聯誼會成員共同繳會費支出,但是此次聯誼會聚餐伊真的不知道是誰辦的,也不確定是否有用聯證會基金支付,之前辦理的聯誼會,很多的政治人務都會到場,伊記得當時羅東鎮公所的人員有先到場,餐會開始後被告才到場,伊確定在進入會場前簽到處是鎮公所人員,但是伊已經不記得他們是否有穿著印有羅東鎮公所人員及個人姓名之夾克在場服務,他們為何在場伊不清楚,被告該日應該有有上台致詞,禮貌性都會有,那天伊跟羅東國小校長在聊天,沒有特別去聽,聯誼會壬○○或盧銘欽有無拜託在場出席人員支持被告連任羅東鎮長,因為時間已久,也可能他們在發言時,伊在與他人聊天,伊真的沒印像他們有說什麼事情,何人陪被告逐桌致意,伊已不記得了,但是被告在逐桌致意時都有表示多多支持,意思就是支持她連任羅東鎮長,鎮長逐桌致意時有請大家多支持伊沒有注意有無提到政績或其他内容,只有印象被告拿麥克風致辭,伊沒有印象壬○○有無在主桌以麥克風介紹被告之政績或要求羅東鎮家長聯誼會成員及與會人員等要支持被告連任,被告以前都會這樣,所有政治人物都會,伊坐沒多久就先離開了,在餐會結束後,門口前簽到處上有看見紅酒,但是因為伊沒有喝酒,伊也沒有拿取,伊記得是被告由羅東鎮公所人員陪同在金門餐廳門口,由公所人員遞交紅酒給被告,再由被告親手贈送給與會人員,但是伊沒有喝酒,所以伊沒有拿取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㈡第171頁背面至第174頁背面、第177頁背面至第180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是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的成員,111年3月30日晚上在金門餐廳有辦系爭餐會,因為聯誼會的性質就是羅東鎮內當過家長會長的,還有校長的成員,1年總共舉辦4次聯誼餐會,大約是3、6、9、12月,國小辦1次、國中辦1次、高中辦1次、聯誼會辦1次,那次剛好是3月份,伊忘記是誰在LINE群組PO,要出席的要訂桌,大家都以為是常態性的聯誼餐會,這場餐會在當時伊認為是常態性的參會,聯誼會輪流辦的餐會,伊去該場餐會時,是否有注意到有羅東鎮公所的人員,說實在這麼久了,忘記了,因為伊參加社團,有人來一般都會穿著背心,伊真的沒有很深的印象,大部分政治人物都會到,不止鎮長,3月30日這次的餐會有人上台致詞,印象中只記得當屆的總會長盧銘欽有上台講話,大概講些什麼沒有印象,被告有無上台致詞講話沒有印象,那天在整個餐會的過程,伊沒有聽到選舉要支持誰等類似的話,那天人蠻多的,在1個廂房裡面,伊記得是這樣,去到那邊大家都陸續到,因為當時伊是接盧銘欽當總會長,所以伊先跟會員逐桌講話,也沒有注意那麼多,印象中鎮長有下來逐桌敬酒、致意一下,應該有到伊那桌,被告就是基本上的敬酒而已,有無講到羅東鎮公所過去推行什麼樣的政策,各校有沒有什麼樣的配合,伊沒有聽到這麼詳細的東西,伊沒有印象被告有沒有講說年底選舉到了,請大家多多支持她,有沒有講這些話,或是講說請大家多多支持羅東鎮公所關於教育方面的施政,因為這不用她講就會支持,大家都當過家長會的會長,像這樣固定的聚會,會討論到教育的議題,大家都閒聊家常,都會講一些最近發生各學校比較突出的事件,事後不會寫一個會議紀錄,這純粹是餐會,這場餐會是誰付錢伊不知道,應該是4個單位輪流付,因為是4個單位輪流舉辦,餐會結束後伊沒有收到禮品,在宜蘭分局做筆錄時,有提到被告來逐桌致意時有說多多支持,伊真的沒有印象,那可能是伊個人的判斷,因為很多社團在年底要是有選舉有來的時候都會說支持他,那是伊自己的想法,可能是這樣,在宜蘭分局或地檢署問話時,問的人沒有對伊刑求、利誘、威脅、詐騙等讓伊回答這些話,做完筆錄後有給伊看過才簽名,因為當天人很多,大家在那邊浪費很多時間,他就問一下,伊也大概看一下,伊沒有印象筆錄違反伊的意思,然後伊反應記錯了、伊沒有這樣講等這樣的情形,當時不管在分局或是在地檢署都已經超過半年以上,大概都是不太清楚,若跟今天比較都一樣,都不太清楚,當天鎮長逐桌致意時有說請大家多多致詞,當天有聊到教育議題,伊沒有跟鎮長或是鎮公所的人聊教育議題,因為伊只是針對學校跟校長、各別當過學校的家長會長去聊,不會去跟鎮公所的人聊,因當初調查站第一批的時候伊沒有去,所以伊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因為伊要接任去年度的,所以先請幹部吃飯,了解一下整個聯誼會的運作情形,不然怎麼接總會長,幹部就是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當過總會長的人,那次純粹是因為伊請幹部吃飯,大家閒聊時聊到這件事,調查局有找他們去調問,有問到紅酒的事,伊的意思不是說「幹部」的人有的有拿到紅酒,是有聽到他們在講調查局的人有調查紅酒,大概是這個意思,伊是5年前開始擔任羅東國小家長會,5年前就加入該會長群組裡,從5年前到現在,除了3月30日那次,沒有曾經羅東鎮公所邀請會長參加餐宴,然後要跟伊討論教育議題的情況,伊覺得那場餐會跟選舉沒有關係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220頁至第230頁)。

④證人子○○於調查站訊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的行事曆上有這個行程,所以伊應該有到場:伊通常參加晚上的餐會都是去致意一下而已,因為伊先生在台北工作,伊大約晚上7時30分就要到羅東轉運站去接他,所以餐會伊都不會待太久,該次餐會伊忘記是誰何時用何種方式邀請伊,系爭餐會伊有參加,伊知道被告有在場致詞,伊真的不記得當天的致詞内容,因為伊去該餐會的主要目的就是出席致意一下,等人家介紹伊之後,就要趕快離開了,所以伊不會認真去聽到底致詞的内容是什麼,而且時間也有點久遠,類似的聚餐也很多,伊不會特別去記那天聚餐誰講了什麼話,其他人伊沒有什麼特別印象,也不記得有沒有人穿著印有羅東鎮公所及個人姓名之識別衣服在現場,伊沒有印象該餐會期間被告、羅東鎮公所人員或其他在場參加餐會之人員,有無向參加餐會人員表示今年底鎮長選舉時,請多多支持被告連任鎮長,因為伊提早走,所以伊根本不知道有送紅酒這件事,伊沒有支付任何費用,伊不知道系爭餐會之費用係由何人支付等語(見調查筆錄卷宗丁第540頁至第544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11年3月30日在金門餐廳有參加1個餐會,在9月的時候伊被特別提醒是不是有參加,伊的直覺是太久了半年的事情,所以伊有去查行事曆跟LINE,發現在LINE跟行事曆上面的確有登入,伊並不是有印象,而是伊去查了行事曆才知道,因為時間太久,伊決定要去應該是鎮內校長的群組,因為這種餐會的型態太多,包括本來平常就會有鎮內校長會長聯席會的固定餐會,這跟鎮公所的餐會是同屬性的,伊是沒有印象有這場,都是倒回去看訊息去確認,所以伊無法回答那時候聽到什麼或是到底誰致詞,因為致詞的型態太像了,每次餐會一定有來與會的鎮長或議員都致詞,所以現在要問伊那一場有沒有怎麼樣,伊只能真實的表達其實伊是忘記的,這場餐會的錢是誰支付,伊就更不知道,整個餐會伊無法感受到這是選舉的場子,再來那是3月,選舉應該有報名或是什麼,3月底去參加伊自己回溯伊第1個感受那氛圍一定不濃,現在回憶1年前伊真的沒有感覺,伊的戶籍在員山鄉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245頁至第252頁)。

⑤證人丁○○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被告先到主桌入席,後來由壬○○、盧銘欽陪同坐在這4桌,然後有寒暄敬酒,並由壬○○、盧銘欽向被告介紹伊是哪個學校的會長,被告有說到她對學校的政績,希望年底支持她連任,伊記得壬○○有向大家介紹被告,並有介紹被告的政績,是有說年底要選舉請大家疼惜鎮長、支持連任,被告是有口頭說請大家繼續支持,伊知道鎮長的意思是要支持她繼續做鎮長,餐敘到一半的時候,前會長壬○○確實是有拿麥克風宣傳被告在任内提供羅東鎮各級學校軟硬體設備的幫助,並表示如果大家覺得對被告有滿意,可以支持她連任,壬○○在宣傳當時,被告是有站在他的旁邊,被告在餐會剛開始壬○○請她致詞時及餐會期間到各桌坐一下致意時,是有拜託出席的人員支持連任,鎮長在致詞時有說請大家支持她連任,但伊並沒有覺得不妥,畢竟她是競選連任的人,一定會參加一些民間餐會增加曝光度跟支持率,拜託支持連任,餐會結束後伊好像有拿到紅酒,但是是鎮公所人員還是聯誼會的朋友拿給伊,這伊倒是真的忘記,因為伊那天是提早先離開餐廳的,後續的事情伊不知道,紅酒的部分伊到底有沒有拿到伊也記不太清楚,但伊可以確認伊離開餐廳的時候沒有碰到鎮長,壬○○或盧銘欽沒有告知伊等聯誼會成員,當日餐敘實際目的係被告以「共議教育議題」為由,請壬○○代為邀請聯誼會成員尋求支持,伊一直以為是壬○○及盧銘欽支出餐費,但伊有覺得很奇怪,鎮公所人員有來,又有在說請支持鎮長連任,又有送紅酒,伊只是一直覺得怪怪的,伊一直以為是壬○○要請客,伊想說是壬○○要挺她,所以才找鎮公所人員來,伊是現在才知道是鎮公所出錢的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㈡第70頁至第73頁、第81頁至第83頁背面);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是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的成員,111年3月30日在金門餐廳有辦1個餐會,伊還有印象,本來是LINE群組上面有講,可是伊沒有參加,後來是壬○○打電話給伊說他要請客,叫伊一定要去,伊就去了,伊到餐會現場有發現有人穿著鎮公所的背心,好像都是一級主管在負責接待,聯誼會過去常常會辦餐會,過去辦餐會時,被告會到,有時候縣長也會到,壬○○就拿麥克風在前面講,沒有舞台,他選宜蘭縣家長協會理事長,他就講說謝謝大家,也謝謝鎮公所配合學校一些硬體設施,今天也很榮幸鎮長有過來,講一些鎮長對學校的付出,如果可以的話年底如果鎮長要出來選,大家再支持一下,當天被告有致詞,她講說對學校這些硬體設施什麼,關於教育這塊的付出,當然也有提到年底如果有再出來選的話,若大家認同她,大家再支持一下,講完話當然每一桌都會敬酒,被告是說「請大家支持」,還是說「年底選舉時請大家支持年底連任」,這都一樣吧,這已經這麼久了,變成是常態,伊沒有特別會去記這個,因為首長一定會講政績,如果認同有再競選時就再拜託,然後到每一桌來敬酒時,一定針對每個學校說會對你們學校怎樣怎樣,這一定會再重複一次,在台上講的一定是對整個教育的付出,到每一桌一定會針對每個學校不同狀況會再重複,宣傳政績,當然一定會再說拜託,如果有認同的話,年底再拜託,如果要確定的話,那伊不記得講的內容,支持、拜託,伊的認知應該是講這樣,但她到底是不是講這樣,如果要確定是哪個字伊無法確定,認同她的施政的話,就是要繼續支持他,大概意思是這樣,認同伊的話就繼續支持伊,伊的解讀是這樣,至於有沒有講到「支持連任」這是伊的解讀,如果要確定她講哪個字,伊就無法回答,伊不知道這場餐會的費用是誰出的,到被約談時才知道是鎮公所出的,壬○○打電話給伊說他要請客,因為他剛當選理事長,盧銘欽是當選羅東鎮家長聯誼會的會長,他說他們交接沒有好好請大家,所以那天要好好請大家,伊認為是他出的,餐會結束後伊有收到1瓶紅酒,是鎮公所裡面的人員在大家出去時每1個人都有送,當天收到這瓶酒伊認為應該是鎮公所送的,伊在警詢時講到紅酒的部分伊也只是認為是黃前會長提供,因為伊認知他請客,就會認為是他送的,但是誰拿給伊,因為他跟鎮公所的人站在一起,伊從事木材業,伊收那瓶紅酒是否會影響到伊選舉投票的意向,應該沒這麼簡單吧,這只是1個伴手禮,伊擔任家長會長的期間,對於學校的教育業務比較具體的就是金錢、硬體設施,再來就是學校有需要什麼要解決的,可以綜合這些民意代表的資源來幫助學校,這些都是無償的付出,一開始是壬○○邀請的,後來是鎮公所的人發紅酒,伊覺得很奇怪,但也沒覺得什麼,因為是壬○○說要請,但為何是鎮公所的人在招待,伊當場沒有問其他人,伊自己的想法應該是壬○○要挺鎮長,所以叫她一起來,所以就沒有再多問什麼,伊不知道鎮公所在那天也說要邀請家長會長跟校長去吃飯,伊不記得當時有沒有聽到鎮長說「年底」這個時間點拜託大家,壬○○在餐會到一半時有提到如果覺得鎮長做的還不錯,可以支持他連任,講完這些話的時候,鎮長是站在他旁邊,接著就換鎮長講話,她差不多開始再講一遍對學校什麼的,然後年底再拜託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253頁至第264頁)。

⑥證人乙○○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記得當天開席4或5桌,至於聚餐的費用及何人支付伊不清楚,至於伊沒有支付或分攤任何費用,該次活動伊比較晚到,門口有穿著羅東鎮公所背心的人員在引導伊入席,被告則是後來才來並入席,至於還有沒有其他民意代表出席,伊沒有印象,因為被告是羅東鎮的大家長,所以幾乎所有餐敘都會參加,被告先到主桌入席,後來由壬○○、盧銘欽陪同逐桌敬酒,並由壬○○、盧銘欽向被告介紹人員,伊記得壬○○有向大家介紹被告,並沒有介紹被告的政績,是有說年底要選舉請大家疼惜鎖長、支持連任,伊印象中被告及穿背心的羅東鎮公所人員並沒有尋求年底選舉支持,系爭餐會結束後,伊記得被告、壬○○及盧銘欽等人在餐廳門口外道別,並由穿著羅東鎮公所背心的人員拿給伊1袋贈品,伊記得是1個紙提袋,裡面有1個盒子,重量頗重,回家後伊把贈品交給伊老婆,伊老婆打開後才知道裡面是1瓶紅酒,但是是何種品牌的伊沒特別注意也不懂,因為伊沒有喝酒,當時羅東鎮公所穿背心人員拿前述1袋紅酒給伊的時候,並沒有告訴伊是誰送的,伊當下認為是聯誼會送給伊的,伊是第1次參加,伊不知道是不是每次都會有贈品,伊其實並不知道該活動餐會是誰支付的,只知道是羅東鎖家長會長聯誼會的餐敘活動,另外主辦方會邀請政治人物也是常態,至於要怎麼安排伊也不清楚,如伊前述,一般對於政治人物或民意代表都會說一些客套話表示支持,但至於是否支持也是看個人的意願,伊沒有羅東鎮長的投票權,伊的戶籍在冬山鄉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㈠第7頁至第12頁、第40頁至第52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是羅東鎮家長聯誼會的成員,111年3月30日伊有到金門餐廳參加系爭餐會,在聯誼會的LINE群組裡面有PO,然後大家去登錄有沒有要去,因為協會本來3個月就會聯誼1次,討論一些教育議題,既然是在LINE群組PO,伊當然認為是聯誼會的邀約,當天伊到達金門餐廳時,有看到有人穿著羅東鎮公所的背心,在那邊幫忙招呼、引導座位,那天鎮長有到,所以壬○○有邀鎮長先說話,鎮長講了他4年來為了羅東鎮這些學校做的事情,伊記得印象中是班班有冷氣、防疫桌墊等,其他的不太記得,太久了,那時候還沒有登記,也不知道她要選舉,沒有提到選舉,只是說她有做的那些事情,111年8月12日伊有去調查站製作筆錄,那天剛好農曆7月半,所以那天連拜拜都沒有,因為說真的那時候也還沒有登記,還那麼早,沒有想到那些,被告致詞時有提到請大家支持她,沒有說連任,那時候防疫期間沒有辦法敬酒,只有逐桌坐,有到伊坐的那桌,也是談一些教育的議題,她做的那些,後來檢察官接著問伊有講到鎮長是有口頭說請大家繼續支持,伊知道鎮長的意思是支持她繼續做鎮長,每個民意代表到現場不是都這樣講嗎,被告說多多疼惜、多多支持,沒有講到選舉,那時候都還不知道,支持被告後續在推的教育議題的政見,伊110年開始擔任會長,也是那年加入這個群組,目前伊還是會長,從伊擔任會長到今年現在為止,羅東鎮公所沒有請伊吃飯,壬○○致詞時沒有講連任,是說疼惜被告就繼續支持,伊印象中是請給她支持,壬○○說完之後,請被告起來講話,講完後就說給她疼惜,繼續給她支持,壬○○講完就換被告講,被告說年底多多支持,伊想一下,太久了,有些事太久了,只記得很清楚的是要支持她,就多多支持,所以那句話詳細是怎麼講的,伊現在不確定,那麼久了,當時在調查站的時候,伊有跟他們聊,因為餐會是3月30日,也沒有提名,也不知道被告要不要再選,還是要不要登記,都不知道,只是吃個飯,就引來這麼多的事情,覺得協會在這邊好像被這邊利用,還是被那邊利用也不知道,當會長真的很無辜,就聯誼會吃個飯討論事情就變成這麼一大堆,當天7月半家裡拜拜等伊等不到,伊到5時30分才走,餐會當天伊不知道餐會的費用是誰出的,基本上聯誼會都會辦,那時候伊都還是認為是聯誼會出的,餐會結束後有收到1瓶紅酒,當場的人那麼多,理事長跟總會長也在門口送客,確實從誰的手上接過來,伊不知道,被告就在門口一起送客,她沒有講什麼話,到底是誰拿給伊紅酒伊也無法記得,8月幾號叫伊去調問的時候,伊才知道是鎮公所送的,之前都還以為是聯誼會送的禮物,因為裡面沒有寫名字,也沒有貼名片,就只有單純的1瓶紅酒,伊從事營造業,這瓶紅酒基本上不可能影響到伊去年11月26日投票的意向,伊做會長1年就捐20萬元,1瓶紅酒多少錢,更何況伊票也不在羅東,伊捐給學校用的,1屆就20萬元,伊的戶籍沒有在羅東,怎麼可能為了紅酒,伊擔任家長會長是無私也無償的為學生、教育付出,當然廣義的志工,因為伊也是沒有求回報的付出,若羅東鎮公所要用公所的名義要對伊表達感謝,基本上合理,伊有在111年8月12日因為這案子有去調查站跟檢察官面前製作筆錄,針對3月30日發生的事情伊在111年8月12日講的事情會記得比較清楚,還是今天記得比較清楚,基本上差不多,因為去調查站伊也是印象,發生是3月份,伊記得那時伊也是講說有的很模糊,而且那時候伊也有說因為伊是新加入的菜鳥,伊對協會的操作基本上也沒什麼很了解,只有大概知道一些,當然是越近記得越清楚但還是印象,壬○○應該是講說要支持被告,沒有講到連任兩個字,因為只有被告有去伊那桌,伊不知道蔡宜潔是誰,然後被告也沒有說她要選,也沒有說要連任,一樣是講說麻煩大家多支持她,伊在筆錄上是說「請支持她繼續做鎮長」,那是伊在想的,因為她現在是鎮長,支持她當然是繼續做鎮長,伊記得伊後面有解釋,基本上就是支持她,至於是選舉年當然是選舉支持,這是伊自己的印象,伊認為是這樣,那時候還有別黨的議員弟弟也在,他也是叫伊要支持他哥哥,因為這種聚會場面大家都講的一樣,不管哪一黨進來也是要支持他,伊也說好,有機會可以,一樣的道理,現場是鎮公所的人自己坐一桌,伊不認識主任秘書以及社會課長等人,那時候還在防疫期間,大家沒有什麼過桌去坐,只有鎮長逐桌坐一下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112頁至第125頁)。

⑦證人戊○○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活動開始10分鐘後,被告就到了,被告到了之後,壬○○會長開始開場,壬○○說被告做了哪些事情,班班有冷氣之類的事情,他說年底被告就要拜託大家了,壬○○請被告致詞,後來就換被告講,被告也是在講她的政績,講一講後就拜託大家,後來大家也沒有談到教育問題,大家就是在吃飯、喝酒、聊天,主秘、壬○○會長、盧銘欽會長有帶被告逐桌打招呼,說年底再拜託大家,只有壬○○有在餐會開始後,致詞時歌頌被告的政績,並拜託大家年底時幫忙支持被告連任羅東鎮長,依伊的認定,所謂支持就是年底選舉時要投票給被告,被告有到各桌稍坐致意,也有說拜託、拜託,結束要出包廂的電動門,被告、鎮公所的2位女性工作人員就在發東西,伊印象中是拿1瓶紅酒,有沒有文宣伊不記得,餐會結東後伊及與會聯誼會會員有收到紅酒,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之前的聚餐結束之後,好像有送禮物,各主辦單位會送,每個主辦單位自己處理,因為疫情的關係,已經2年多沒有舉辦,如果是學校,就由校長或是主任或是家長會長送,類似伴手禮,是聚完餐後才送,如果有邀請政治人物到場,沒有政治人物會在大門口,伊覺得當天的酒是鎮公所送的,因為第1個感覺好像羅東鎮公所反客為主,後來送東西又是鎮公所的人穿背心在送紅酒,鎮長又在旁邊送客,用羅東鎮公所鎮長的名字,應該是羅東鎮公所的經費,今年是選舉年,以往像這種餐會,鎮公所不會有這麼大的鎮仗,都是鎮長自己去,不會有鎮公所的人去當招待,又有在講話時有說年底要拜託大家,又送酒,所以伊就認為關連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㈡第125頁至第128頁背面、第136頁背面至第139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是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111年3月30日在金門餐廳有辦系爭餐會,伊有去,家長協會有一個LINE群組通知的,由壬○○前會長有寫說和盧銘欽會長一起辦的,伊的認知是壬○○邀請的,伊到餐會時,餐廳內有人穿著羅東鎮公所的背心,詳細數字伊不知道,大約7、8個,伊剛進去的時候在找地方,之後有鎮公所的人問伊要去哪1間,伊說是家長協會,看到鎮長、主任秘書等這麼多人穿背心的人都有去,伊自己也嚇一跳,因為伊收到LINE訊息是壬○○要邀請伊去,為何鎮公所的人,這些主管或是課員會穿鎮公所背心在會場,伊也嚇一跳,壬○○會長、被告,還有伊也有上台致詞,壬○○致詞內容就說被告教育上有做些什麼,像是班班有冷氣這些,之後有說給被告支持一下,被告上台也是說差不多這樣的話,就說她有做什麼,然後拜託大家,伊比較記得就是班班有冷氣,後面沒仔細聽,就說以後要拜託大家,伊有講過被告沒有親口說拜託年底選舉,壬○○講說被告對鎮內的國中國小的政績,有做班班有冷氣、兒童節贈送一些、對學校有幫助的事情,到最後說如果年底被告選舉再幫忙一下,他講這句話的時候被告在他旁邊,前面有人說過,被告又說拜託,所以自己聯想,伊的想法就是要拜託年底選舉,被告沒有在伊的面前說拜託拜託年底的選舉請支持的這句話,壬○○會長有帶被告來敬酒,有到伊那桌,被告說拜託、拜託,沒有說拜託什麼,因為會長有先開場,鎮長是沒有直接說到這些,該餐會是誰出錢的,伊不知道,餐會結束後伊有無收到1瓶紅酒,以前禮貌性的拜訪是有收到鎮公所的紅酒,要開會之前,鎮長都會帶課長禮貌性上去給代表拜訪一下,然後問一下代表對這次有什麼意見等,伊認為當天的紅酒是鎮公所送的,因為伊沒有政治立場,伊先承認伊是無黨的,被告是執政的,伊是監督的,難免他的意見跟伊的想法會不相同,也不是每條,但一定會有,伊監督被告執政當然不會全部都認同,去年的選舉,伊只有幫副議長站台,剩下都沒有,過去羅東家長聯誼會聚餐結束有的有送禮物給聚餐的人,有的沒送,每個人的想法不同,你給伊100萬元伊也不一定會去投你,有些人不用紅酒也會投,因為伊不知道扣案的這瓶紅酒是之前例行性拜訪給伊的還是那瓶,111年3月20日另外一場伊也有去,用鎮民代表會副主席身分去的,剛好那天伊有雙重身分,伊是交通志工,也是代表會副主席,3月20日那天結束後沒有送紅酒,當天鎮公所的人員跟家長會長聯誼會的成員是不同一桌,他們自己坐1桌,沒有跟伊互相聊什麼教育議題,離開的時候有人送紅酒,是在金門餐廳進去右手邊還有1個門,在那個門外面那邊,被告跟鎮公所好像2個職員站在那,當時壬○○沒有在旁邊,坦白講,伊去看到鎮公所的人在那邊就覺得怪怪的,所以之後那個伊就跟著前面的人拿了就走,伊會認為這是鎮公所請的,鎮公所辦的,伊沒有接收到鎮公所邀請的通知,伊有志工的身份,伊是導護志工,伊不知道其實鎮公所3月30日6時有邀請吃飯這件事情,105、106年伊擔任家長會長就加入這個會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129頁至第142頁)。

⑧證人己○○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印象只有被告到場,現場沒有看到穿印有羅東鎮公所衣服的工作人員到場,被告致詞,逐桌敬酒,被告有說尋求支持連任鎮長,也有說她的政績,至於有沒有再說什麼伊沒有印象,壬○○有請被告致詞,被告在致詞中有尋求在場人支持她連任, 他有介紹,因為來賓來一定會介紹,理事長一定會起來介紹,我有印象就是介紹鎮長致詞,介紹來賓致詞,實際上公開沒有拜託大家支持被告,調查員問到「被告到場後伊有說被告任內有做到班班有冷氣,提供學生防疫隔板等,並表示如果大家覺得被告有滿意,可以支持連任,這話有印象,但是這不是,伊在想這應該是被告做政績宣導,伊在想這是口頭禪,就像縣長都會說,什麼經費都可以刪,教育經費不能刪一樣,每次出席都會講到這個事情,只要是鎮長,我覺得應該是被告,應該是被告自己講的吧,這是一個政績宣導,大家政治人物來就是說這些,伊這樣覺得,阿你說到底是被告說,還是理事長說的,我也沒辦法確認,被告在餐會的時候,壬○○有帶她去巡桌,逐桌敬酒一定有阿! 尋求支持,然後逐桌敬酒,伊沒有印象壬○○、被告有說什麼話,餐會結束後伊有收到紅酒,當時伊有點喝醉了,是被告交給伊這瓶酒,但伊拿到酒時,有人在伊耳邊說「這是鎮長送的」,伊就是透過訊息知道要聯誼,這些就是伊所知道的訊息,餐費及紅酒是誰出錢伊不知道等語,這伊有印象,參加餐會是伊對聯誼會的支持,在聯誼會當中,鎮長表明爭取對她的支持,沒有對紅酒有特別的想法,只覺得有收到禮物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㈡第141背面至第144頁、第153背面至第156頁、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128頁、第177頁至第180頁第380頁至第38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是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的成員,111年3月30日在金門餐廳有辦系爭餐會,伊有到場,在LINE的群組接龍,伊當時的認知,系爭餐會是聯誼會邀請的,聯誼會邀請就是接龍,然後伊就會出席,沒有覺得有什麼特別跟平常餐會有什麼不同的,伊到餐會現場時,餐廳裡面有沒有人穿著羅東鎮公所的背心,印象沒有很清楚,但是要走的時候是有看到有人有穿背心,那天的餐會一開始時,有人上台致詞,不記得是誰,沒有印象被告有上台致詞,也沒有印象有沒有逐桌敬酒,在聚餐的過程中,一定會談論到學校教育方面的事務,交流都在這範圍中做交換意見,學校舉辦活動的方式,跟處理問題的方式,給予大家互相的建議,伊不知道系爭餐會費用是誰出的,餐會結束後有收到禮物,排隊離開的時候,是1瓶酒,沒有印象是從誰手中接到這瓶酒,就是排隊大家要離開的時候,當別人發這瓶酒給伊的時候,沒有對伊說些什麼,大家一邊在走還是一邊在聊天,在那次餐會的場合沒有讓伊感覺說這是一場為選舉而辦的餐會,對伊來講就是很平常聯誼會的餐會,像這樣的餐會其實蠻多的,在這次的聚會裡面,沒有人上台說這次年底的選舉要支持誰,在整個餐會的過程,包括一開始到結束、到送客,沒有印象被告有提到年底選舉要支持她這件事情,伊一直習慣都在伊那桌跟各貴賓交流,因為餐會不是伊辦的,伊也不是主持人,伊不需要去擔心那些誰在上面講什麼,或是什麼的,所以伊一直都在跟身邊的人做交流,伊才會說印象中大家都很熱絡,上面一直都有人在講話或是在介紹來賓,伊個人的部分就是坐在那,跟伊那桌的人做個交流,當天餐會伊確實沒有印象誰講了什麼、做了什麼,伊的警詢筆錄記載伊認為這是常態,被告在餐會剛開始,壬○○請她致詞及餐會期間到各桌坐一下時,有沒有拜託在場出席人員支持被告連任羅東鎮長,當時警察把伊的筆錄記載是說這部分伊有印象,確實有,是因為警察一直問到底有沒有什麼,伊只能講說被告有來,還有誰誰誰有來,他一直講說因為政治人物大家長來一定會講話,伊的意思是這樣,大家長一定會講話那,伊就在這邊坐,所以伊一直說印象就是這樣,不會清楚知道他們在討論些什麼,伊就是針對坐在那裡的人作交流,筆錄記載「確實有印象被告有說要支持競選羅東鎮長」的這部分不實在,伊無法確認這事情,的確是沒有,後來伊到檢察官面前筆錄也是這樣記載,當時檢察官詢問伊還蠻輕鬆的,伊就在跟他解釋政治人物來一定有人在講話,他一直問伊在講什麼,地檢署時問法好像是螢幕上有打出題目,伊回答以後還會再打一段文字,然後就這文字來講說伊的意思是不是這樣,伊在檢察官面前的筆錄也是記載「鎮長在致詞時說尋求年底支持鎮長連任」,那是伊個人對政治人物來參加餐會一定會做的事情,這是伊的概念,就是會講政績的部分,應該是每一個人來都會做的事情,伊是要表達這個,而不是當時確實有聽到被告有說支持競選連任,伊進去餐會都一直跟身邊的人坐,不會認真地看著來賓,伊要走的時候有看到有人穿著背心,伊去的時候是沒有什麼太大的感覺說跟平常不一樣,都是身邊認識的這些人,伊跟檢察官一直在針對後來有點不開心,就是因為要表達的就是伊去參加餐會,別人講什麼伊真的沒有辦法來做確認,所以伊也是一直試著把伊的意思講得很清楚,但是在文字上總是沒有辦法完全的表達伊的意思,所以一直在這上面花了很多時間,最後讓伊知道說這就是伊說的話,偵查中檢察官問伊互動過程為何,伊稱被告有說尋求支持連任鎮長,也有說她的政績,她有逐桌敬酒,至於有沒有再說什麼伊沒有印象,壬○○有請被告致詞,被告在致詞中有尋求在場的人支持她連任,伊再解釋一下這段話的意思,對伊來講伊去參加餐會,伊坐下就跟身邊的人交流,那天舉辦的人就是壬○○,所以有大家長來一定介紹她,然後一定會請大家長講話,大家長講話的內容伊的既定概念就是尋求支持她的政績,或是支持各方面為鄉民做的事情,所以伊沒有辦法確認實際上內容是什麼,但是的確台上一直都是有人在進行這個餐會的狀況,所以他一直要問伊她在做什麼,伊的既定概念政治人物來就是做這些事情,針對紅酒的部分,筆錄記載「伊忘記誰交給伊這瓶酒,但伊拿到酒時有人在伊耳邊說,這是鎮長送的,這伊有印象」,那個場合是這樣,大家都要離開,餐會一定是會飲用酒,這印象已經是很模糊了,至於人家有沒有講說到底是誰送的,或是是不是鎮長送的,伊也無法做確認,對伊來講就是要離開了,大家就很開心排隊,然後的確是領了1瓶酒,大家就打招呼離開,這場合就是這樣,所以現在要說是不是有這樣,伊真的無法確認,伊確定當時有排隊拿到酒,但無法確定誰送、誰發的,伊是110年開始擔任家長會職務,然後加入群組,鎮公所或是被告沒有曾經因為伊是家長會長的一員、協會的一員而請伊吃飯,也沒有因為伊是家長會長的身分送伊紅酒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143頁至第152頁)。

⑨證人林桂國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有參加,是壬○○會長透過聯證會的LINE群組邀請伊去,要請伊在LINE群組登記報名,伊印象中是席開4桌,聯誼會會員到場人數只有20幾人,被告有率領鎮公所的幾名成員到場致意,印象中桌子未坐滿,每桌只坐了6、7人,費用金額伊不清楚,何人支付伊也不清楚,這些要問壬○○才清楚,伊本人沒有支付或分攤費用,當日伊約18時30分到場,被告還沒到,後來被告中途由鎮公所人員陪同來致意逐桌敬酒,每桌她都有短暫的坐一下寒喧致意,並向大家解說她的政績,她要幫助學校推展校務,學校的事情她一定協助,並且她確實有說「請大家多多支持」,她在伊這桌時有這樣說,別桌伊不清楚,被告所說的請大家多多支持,應該是投票支持她連任鎮長,壬○○在主桌以麥克風介紹被告及政績,至於壬○○講話的其餘内容,伊沒有注意聽,壬○○有拿麥克風說,請羅東鎮家長聯誼會成員支持被告連任,該餐會結束後,被告有在餐廳門口,由鎮公所2名女性職員陪同,一起幫忙遞送禮品,由被告親自將禮品交到與會人員手中,每人拿到2袋禮品,1袋裝有羅東鎮公所之文宣品,另1袋為紅酒1瓶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背面、第43頁背面至第51頁背面)。

⑩證人盧銘欽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系爭餐會由伊及壬○○負責發起的,當時是壬○○先問伊有沒有空,他告訴伊很久沒有聚餐了,並且以LINE通知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群組,詢問有沒有人要參加,伊不知道費用是誰支付的,伊沒有支付,大部分都是在羅東鎮金門餐廳用餐,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證會舉辦聚會或餐敘,會邀請鎮長、議員及代表等政治人物參加,但他們不一定會親自到場,有時候會請代表人來,當天活動訂席是由壬○○訂桌,伊不確定事後壬○○有沒有付款,被告是在餐會開始後約15分鐘才到場,到場之後,被告有與伊一同用餐,沒有逐桌敬酒,但好像有到每一桌坐一下,因為當時疫情的關係,無法逐桌敬酒,而當天伊與被告是共同坐在主桌,被告坐在伊的左邊,隨同被告來的人並未入席,伊記得壬○○有介紹被告,也有提到班班有冷氣,也有提到學校需要幫忙,可以去找被告協助,隨同被告來參加餐會的女性人員,在逐桌敬酒的時候,有請伊支持被告連任,至於壬○○有没有請大家投給被告,伊記不得了,伊記得餐會結束時,伊走到門口,被告的隨行人員拿紅酒給與會的人員,但伊不確定當時被告有沒有在門口,而且伊記得伊只有拿到1個袋子,裡面有1瓶臺灣菸酒公司的紅酒,酒的名稱伊記不得了,伊不清楚理由,正常餐會結束,有時都會準備伴手禮,伊印象中沒有收到文宣,伊事後不知悉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前述活動及聚餐之費用係由何人支出,有些人誤以為是伊請的,但這個餐會並沒有使用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的公費,而且這個餐敘是由壬○○邀約的,所以伊認為應該是壬○○處理費用,但至於是誰支付的,伊不清楚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㈠第18頁至第23頁背面、第47頁至第51頁背面、112年度選他字第3號卷㈡第383頁至第385頁)。

⑪證人林聰文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在卸任羅東高商家會長後,前羅東國小及羅東高商家長會長陳貴逢有發起成立聯誼會,伊曾經參加約2年,沒有擔任任何職務,但後來伊就沒有再參加他們的聯誼會,盧銘欽有邀請伊去金門餐廳餐敘,因為他是伊的網球球友,有次球敘時他表示家長會長請吃飯,有校長、家長會長等人參加,而伊以前擔任過羅東高商的家長會長,所以邀請伊去參加,因為伊是吃完飯才去參加的,大約晚上7時才到,所以伊不知道他們有沒有開會商議教育議題,伊去了之後就是開始餐敘了,伊沒有聽到大家有商議教育議題,被告有在場,羅東鎮公所有大約有1桌的人參加,包括主任秘書蔡宜潔、行政室主任趙竑勳、社會課長林裳絹等人,伊當時有點驚訝,因為一般家長會請吃飯頂多邀請鎮長,伊不知道為何羅東鎮公所有這麼多人參加,伊沒有聽到聯誼會壬○○或盧銘欽有拜託在場出席人員支持被告連任羅東鎮長,因為伊在席間四處游走和大家打招呼聊天,所以沒有注意到台上的講話内容,因為餐會伊比較晚到,所以上台致詞是哪些人伊不清楚,也沒有聽到上台講話的内容,餐會進行時大家是有喝紅酒,而伊是喝紅露酒,結束時被告有在門口送紅酒給大家,因為當天伊喝酒有一點茫然,伊不記得是否有接受被告送的紅酒,但調查站打電話來請伊前來應訊時,伊有在家裡找到1瓶貼有被告名片的紅酒,但伊不確定是否是當日被告送的,伊願意將該紅酒提供給貴站參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之前,鎮長會率領各科室主管到每個代表家拜訪,都會帶個伴手禮,這是慣例,因為今年4、5月有開定期會議,專員跟伊約定時間有誤,所以伊沒有跟鎮長碰面,這酒有可能是當時送的,也有可能是3月30日送的,伊不確定,系爭餐會大約4至5桌,伊不知道餐費金額多少,也不知道何人支付款項,伊沒有分擔聚餐款項等語(見111年度選偵字第1號卷第8頁背面至第11頁背面、第15頁背面至第18頁背面)。

⑫證人羅文寶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這次是總會長召集,今年因為疫情餐會都取消,公告時以為是聯誼餐會,因為伊剛當過會長,名字在上面,聯誼會就主動打給伊,要伊去參加,但因為疫情,參加的人不多,約只有3分之1的人,系爭餐會伊有出席,總人數伊不確定,大約有4、5桌,伊不知道每桌餐費金額,現場伊是沒有支付款項,聯誼會伊是每年有繳3,000元的會費,伊沒有分擔系爭餐會的費用,就伊經驗,每次餐會都為有會長以外的人參與,鎮長、民代、代表會、議員等,縣長不一定,有時候會請局處首長列席,鎮長來致詞,講完就離開,表示有關心這場活動,民意代表都是這樣人要到場,伊知道被告跟她助理有到場,至於羅東鎮公所的人員伊就不認識,從以前慣例,每次舉辦聯證會,鎮長都會到,伊不知道何人通知,被告有留下來吃飯,時間太久,伊現在不記得被告坐哪一桌,因為疫情不能敬酒,但被告有過來打招呼,被告有來致意、寒暄,推廣鎮内活動,像是宣達政令,講一些她在公所做了什麼,要讓伊瞭解,倒是沒有聽到她說支持連任的部分,現場伊有看到有開紅酒來喝,會後伊直接走出去,時間有點久伊不確定有沒有發紅酒,而且伊沒有喝酒,也不會收紅酒,當天餐敘伊是有看到旁邊有放紅酒,但伊沒有看到被告發紅酒,伊不知道當天的酒是誰送的,以前如果送整箱,箱子上頭都會寫是誰送的,但當天是散裝的,看不出來是何人提供,被告當天有說「希望多多支持她」,選舉期間,不管什麼場合大家都會講,民意代表也是如此,伊離開後被告還在門口寒暄,有的會長比較晚到場,但不清楚他們寒暄的内容。

被告跟伊講請伊多多支持,伊也回應說好,她知道伊是羅東扶輪社,知道有社友要參選,她可能不會跟伊講太多,且總會長也是扶輪社的,都是同社團,被告既然知道社友今年要跟她競爭,伊也納悶她怎麼會來參加,伊不清楚那天聚餐是誰出錢,這次聚會是否如外面傳言,伊有所保留,本次聚會有很多不同理念的人聚集,不可能以這個場合要求大家支持她,如果這樣做,一定會有人抗議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㈡第101頁至第106頁、第109頁至第111頁)。

⑬證人賴尚義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桌數伊不確定,當時是在餐廳1樓,進入大門的左側有個空間,伊印象大約有6、7桌的空間,伊不確定開幾桌,但是都沒有坐滿,國小、國中、高中職校長幾乎都有到,後來壬○○前會長先致詞,他先向大家致謝,謝謝大家支持他擔任會長,謝謝上一次他選的時候那個大家都有去祝賀他,他就很感謝大家這樣,因為他那天很忙,沒有時間招呼大家等,一定有介紹被告,但是之後是不是被告先講伊就不知道,伊知道確定是被告就上去講話,講完之後,伊想說怎麼會搞在一起呢?餐會這樣子,伊才會覺得奇怪,伊沒有特別注意壬○○有幫被告講說她有做什麼政績,因為這種有時候是那種場面話,伊也不太注意他們講什麼,被告就說志工邀請的時候,大家都忙,可能都沒有來,所以這次謝謝大家,謝謝大家對她的那麼志工協助,被告沒有跟大家拜票,致詞時不太會,可是伊對這種,政治人物對伊這種,伊不太會去覺得,反正就是場面話這樣子,伊真的沒有印象,沒有去注意到那個,因為這種場面話的部分,伊基本上就會省略,伊們不太去管她講什麼,反正每個政治人物來講,你如果都去,不太可能,因為被告講這個,伊就覺得跟平常不一樣,伊是沒有想到被告,伊是想到會長,壬○○會長,因為這個應該就是會長要請的,因為伊本來以為這是家長聯誼會的餐會,應該是會長請客,怎麼會跟被告有關類似這樣的概念,到場的鎮公所人員有送每位與會者1本鎮公所印刷的2022年年曆記事本,是否有紅酒伊已經沒有印象,調查員叫伊回去找,伊就去酒櫃中一瓶一瓶找才找到紅酒,伊沒有印象是在餐會時收到,伊真的沒有去注意到餐會期間,被告或鎮公所的人員有沒有向伊或向參加餐會的人表示,今年年底鎮長選舉的時候,請多多支持被告連任鎮長,要多支持投票給被告的意思,可是伊好像記得應該是壬○○講的類似「請大家支持被告」這樣的話語,不是被告講的,所以伊才會覺得是不是連結起來,伊會覺得,怎麼會請客的人怎麼是講這種話,伊倒是沒有去注意到她,這樣的話聽起來感覺也像場面話,因為他就是會所有的上台,他都會支持這樣,至於被告應該就是講說伊印象比較深刻就是那句話,謝謝大家那個志工的部分,這個是伊比較覺得有印象,因為伊認為那個是政治人物,都是場面話,伊沒有注意被告講什麼,而且過了這麼久了,伊不曉得被告來坐在伊那1桌的時候,伊是不是有在現場,伊沒有去注意到,至於有無跟伊拜託,這個應該是所有的政治人物,只要碰到都會講這樣,所以伊都認為那是場面話,被告也有請大家支持她,伊認為這些只是政治語言,也是很正常的場面話,伊沒有特別在意,無講選舉部分伊沒有印象,因為當時離選舉還很久,伊沒有注意這部分,壬○○是介紹被告出來講話,介紹被告很認真做事,大家支持她這樣,伊不知道費用如何支出,因為當次應該照輪由會長協會那邊請客,系爭餐會距離選舉時間還有很久,候選人還沒登記,也沒什麼選舉氣氛,所以當時伊沒有聯想到與選舉有關,伊認為是家長會長聯誼會支出餐費的,當時家長會長是盧銘欽,但是是壬○○傳訊息給伊的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㈢第52頁至第59頁、第66頁至第72頁、112年度選他字第3號卷㈡第386頁至第398頁)。

⑭證人蔡祐甄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不知道當天多少人缺席,伊只記得壬○○、盧銘欽、陳春男而已,其他人伊忘記姓名了,因為沒有很熟悉。

伊不知道席開桌次,伊不知道每桌費用,伊也不知道何人支付餐敘費用,伊沒有支付聚餐款項,被告有到場,羅東鎮公所還有何人在場伊不知道,伊也不認識,伊不知道何人通知被告到場,只記得到場的人有身穿鎮公所的背心,因時間太久了,伊記不太清楚,壬○○或盧銘欽好像沒有拜託在場出席人員支持被告連任羅東鎮長,伊不記得了,伊沒有注意被告有無表示要支持連任羅東鎮長,伊忘記壬○○有無在主桌以麥克風介紹被告之政績,並要求羅東鎮家長聯誼會成員及與會人員等要支持被告連任,他可能有介紹鎮長,但其他的伊沒有很認真聽,伊不記得被告及羅東鎮公所人員蔡宜潔等人,有無要求羅東鎮家長聯誼會成員及與會人員等,要支持被告連任,伊不會很注意聽他們說什麼,餐會結束後伊有收到紅酒,伊記得當時是由身穿鎮公所背心的人交紅酒給伊,但伊真的不記得當時交紅酒給伊的人是誰,因為伊早一點走,贈品有一袋很重,伊打開是紅酒,另1袋伊忘記了,伊沒有很仔細看,伊後來這兩袋在現場就送人了,伊不記得送給誰,因為伊是走路來的,太重伊不想提,而且伊也不喝酒,伊當時一直以為主辦的是理事長,伊不知道是鎮公所主辦,伊以為紅酒是理事長送的,伊以為遞給伊的穿鎮公所背心的人是幫忙的,到今天之前伊還是以為是理事長辦的,伊以為是理事長交接時沒有好好招待伊,所以才會辦餐會跟送紅酒,大家聯絡感情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㈡第37頁至第38頁、第41頁至第43頁)。

⑮證人陳春男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那天來滿多人的,開了4、5桌,伊不知道誰付的錢,伊沒有分攤到,被告有到場,及2、3個鎮公所人員穿著印有羅東鎮公所及個人姓名之夾克在場服務,平常聚會他們有時候就會來致意了,伊不知道他們來的原因,伊不知道誰通知的,被告中間有過來致意,跟大家喝個飲料,因大家是各校的會長,被告會問學校有無需要的,或有無需要再加強的,之前班班有冷氣,是家長會長建議的,營養午餐有剩下經費,就有裝冷氣,羅東鎮内國小班班有冷氣,是鎮公所補助及改善,聯誼會壬○○或盧銘欽沒有拜託在場出席人員支持被告連任羅東鎮長,就一般吃飯而已,被告在餐會剛開始壬○○請她致詞時及餐會期間到各桌坐一下致意時,沒有拜託在場出席人員支持渠連任羅東鎮長,餐會結束後伊有收到紅酒,由被告親手贈送給伊的,那時壬○○跟被告在出口的地方,好像是被告拿給伊的,因伊常與壬○○一起用餐,他與被告一起送紅酒1瓶,伊認為不算賄選因金額不高,也不知道餐費及紅酒是誰請客的,收到紅酒當下,壬○○跟被告一起讓伊拿紅酒,伊不知道紅酒是鎮長還是壬○○送的,伊拿了紅酒,這次是壬○○跟總會長找伊,可能是會長這邊處理,伊當下認為紅酒只是小禮物,111年8月15日就聊因為吃飯被約談,才知道那天餐會是被告付的經費,那天總會長交接,伊認為是總會長自己處理,以為是聯誼會處理,之後聊吃飯是鎮公所付的經費,但酒是否鎮公所付的伊不知道,那天沒有聊到酒的事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㈡第87頁至第89頁背面、第96頁至第97頁背面)。

⑯證人張元韋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現在戶籍於宜蘭縣○○鄉○○路000號,伊戶籍在這邊大約快50年了,伊沒有參加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伊所加入的是宜蘭縣家長會長協會,伊於該協會任職候補理事,但是伊有加入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證會的LINE群組,本來五結鄉要成立聯誼會,但沒有成立,後來他們說要伊先去加入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學習,所以伊才會加入,伊有參加系爭餐會,伊不清楚總共幾人,席開大約2至3桌,每桌大約坐10人,伊不知道每桌餐費為何,伊不知道何人支付款項,伊沒有分攤聚餐款項,至於其他人有無支付伊就不清楚,伊認為是壬○○跟盧銘欽出的,被告到達會場後,有上台致詞,致詞内容大約就是說她在任内完成班班有冷氣的政績,至於其她說的就是一些客套話,聯誼會壬○○或盧銘欽應該沒有拜託在場出席人員支持被告連任羅東鎮長,在餐會剛開始壬○○請她致詞時及餐會期間到各桌坐一下致意時,伊沒有聽到被告有拜託在場出席人員支持渠連任羅東鎮長,壬○○有介紹被告的政績,但伊沒有聽到連任的問題,壬○○致詞時,也只有說提出的政策,被告有幫忙處理,伊沒有聽到關於她連任的問題,餐會结束離開時,走出門口的時候伊有拿到紅酒,伊就看到羅東鎮公所人員在門口,依序將紅酒交給與會人員,當輪到伊之後,羅東鎮公所人員就直接將1瓶紅酒交到伊手上,然後也沒有特別跟伊說什麼,伊拿完之後就離開了,伊印象中只有1袋紅酒而已,是鎮公所人員交給伊的,伊沒印象當時被告有無在旁邊,伊看前面有人拿,伊也不好意思當場拒絕,伊以為是壬○○跟盧銘欽請的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㈡第57頁至第60頁、第63頁至第65頁背面)。

⑰證人陳貴逢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系爭餐會總共有多少人出席伊不清楚,但伊印象中系爭餐會共席開4桌,至於每桌經費伊不清楚,系爭餐會費用是誰付款伊也不清楚,伊也沒有出任何錢,系爭餐會是由壬○○及盧銘欽2人邀約,當天被告確實有到場,至於有無鎮公所人員在場伊已經沒印象了,被告與會原因及目的伊不知道,在伊認知這種場合有政治人物來很正常,雖然當天餐會是由壬○○及盧銘欽主辦的,但是否是由他們邀請被告到場的伊不確定,伊已經忘記餐會當天壬○○、盧銘欽或現場與會人員有無拜託在場出席人員支持被告連任羅東鎮長,被告於餐會上有致詞,但是内容伊忘記了,沒有印象,在餐會期間有到各桌坐下致意,但詳細敬酒内容伊忘記了,餐會結束後伊有收到紅酒,但這瓶紅酒伊已經喝完了,伊只記得有人親手拿給伊,但是由誰交給伊的伊忘記了,以往都是聯誼會内各組輪流舉辦,沒印象有看過鎮公所的人員,伊是因為壬○○在群組内發起餐會邀請才會報名參加,餐會費用及會後的紅酒伊也不知道是由誰出資,伊也對餐會中被告的致詞内容沒有印象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㈡第52頁至第53頁、第114頁至第116頁背面)。

⑱證人楊迪修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有出席系爭餐會,但詳細出席人數伊不太清楚,每桌餐費金額伊不清楚,由誰付款伊也不清楚,聯誼會其他成員有無分攤聚餐款項伊也不清楚,伊有看到被告到場,但因為伊較少與羅東鎮公所人員接觸,所以是否還有鎮公所其他人在場伊不清楚,伊不清楚當天被告為何到場,因為這個都是總會長聯絡的,伊沒有印象當天壬○○或盧銘欽有無拜託在場出席人員支持被告連任羅東鎮長,因為這個聯誼會都不帶政治色彩,至於被告在餐會剛開始壬○○請她致詞時及餐會期間到各桌坐一下致意時,有無拜託在場出席人員支持渠連任羅東鎮長,這部分伊也沒有印象,伊沒有印象被告有無講拜託、拜託,伊不確定伊有沒有提早離席,但伊確定伊離開時伊沒有看到被告及鎮公所人員在門口贈送紅酒及致意,伊印象中伊沒有收到紅酒,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之前的聚餐結束之後,沒有送禮物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㈡第159頁背面至第162頁背面、第165頁背面至第167頁)。

⑲證人何家榛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有出席系爭餐會,伊不清楚多少人出席,伊也不知道開幾桌。

不知道餐費金額,不知道誰付錢的,伊沒有分攤聚餐款項,該次不是例行餐會,是理事長壬○○、盧銘欽慰勞的餐會,伊到場的時候伊有看到被告在場,還有一些人穿著鎮公所的背心,伊不清楚被告或鎮公所的人為何會到場,但是她們在場也不稀奇,因為聯誼會本來就3個月會固定聚餐1次,一般聯誼會餐敘本來就都會邀請地方民意代表來讓大家跟他表達意見,何人通知的伊不知道,被告在餐會剛開始壬○○請她致詞時及餐會期間到各桌坐一下致意時沒有拜託在場出席人員支持渠連任羅東鎮長,被告在現場沒有請託、支持的言語或行動,現場沒有任何人從事請託、或競選活動,伊沒有收到紅酒,伊沒有拿到任何禮品,因為用餐到一半伊就先離席,所以之後發生什麼事,伊也不知道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㈡第3頁至第5頁、第8頁至第9頁背面)。

⑳證人方錦龍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有出席系爭餐會,那天伊比較晚才到,聯席會共有幾人伊沒計算,只記得大約開4、5桌左右,每桌餐費伊不知道多少,也不知道何人支付,聯誼會每年都需要繳會費,但伊不是該聯誼會的幹部,所以不知道是否由聯誼會的會費支出,本次餐會亦無另外向與會人員收費,當日被告有到場,鎮公所有人在場,但伊不認識也不知道有幾人,伊不知道原因,伊到的時候致詞流程已結束,伊不清楚致詞內容,被告及壬○○在餐會期間確實有來敬酒,但並無提及選舉相關事情,被告與在場人士互動過程就是吃飯、敬酒,被告有來伊這桌敬酒,但是伊不記得她有請託或競選的話語,伊沒有聽到、看到現場有任何人從事請託、競選活動,伊有收到1瓶紅酒,伊在離開時在包廂出口處有人將該紅酒給伊,但伊沒印象由何人交給伊,也不清楚紅酒為何人贈送,伊想這是伴手禮,伊有應員警的請求,把伊收到的紅酒交給員警處理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㈡第13頁至第15頁背面、第23頁至第24頁背面)。

㉑證人林顯宗於調查站時、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羅東鎮公所於109年間有推國小、國中校園冷氣專案,就會請校長及家長會長定期、不定期開會討論並且餐敘,除此之外並沒有定期的餐敘,羅東的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學校之校長及家長會會長聯誼會每年定期會有4次輪流舉辦聯誼餐敘,伊印象中是羅東鎮内國小、國中校長的LINE群組中有位公正國小校長丑○○在群組裡轉貼羅東鎮公所邀請羅東鎮各國中小學校長及家長會長,於3月30日晚上18時,在羅東金門餐廳進行餐敘;

另外,羅東鎮家長會卸任會長壬○○也有在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LINE群組内邀請會長們於前述時地與各會長們進行餐敘共議教育議題,當時伊並沒有注意到到底是何人主辦,因為類似的聚餐很多,所以伊就依照前述時間地點前往赴約,伊記得當時是進去羅東鎮金門餐廳門口後左邊的包廂,不只1、2桌,但伊也不記得確實的桌數,伊印象中有看到各國中小校長及家長會長,但沒辦法確認是哪位有去、哪位沒去,被告有到場一起用餐,其他鎮公所人員伊就不確定了,伊也不確定他們有無穿著印有羅東鎮公所及個人姓名之識別衣服,壬○○是主辦人,他有講話,至於内容伊不確定,伊也沒有特別去注意他講什麼,伊記得被告有上臺致詞,但伊不記得被告是否有向伊表示請求支持渠連任鎮長,一般來說,政治人物致詞時都會講「拜託支持」之類的言語,但伊無法確定當時被告是否有講類似的言語,伊也沒有印象聯誼會壬○○或盧銘欽全場過程中有無拜託在場出席人員在今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支持被告連任羅東鎮長,伊有印象當時聚餐完要離開前有收到1瓶紅酒,但至於是誰送給伊的,伊不記得了,伊沒有支付或均攤系爭餐會之用餐款項,也不知道是何人支付的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㈢第3頁至第8頁、第15頁至第23頁)。

㉒證人林裳絹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目前在羅東鎮公所的社會課擔任課長的職位,111年3月間一樣也是社會課課長,社會課負責的工作有國教也就是跟學校方面有相關業務上的聯繫,還有救助就是關於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是老人的托育、養護以及申請喘息服務等相關的業務,再來就是社區的業務,因為之前有做1個「班班有冷氣」,在推動上因為經費非常龐大,所以在各學校裡都會互相在這部分交換意見,所以伊跟學校的配合度是非常高,也有做相關模範兒童的表揚、兒童節的禮物、教師節或是畢業生的獎項、中輟生,所以一旦有這樣的情形,學校都會跟社會課國教的業務上會有連結,110年間羅東鎮公所主要推動或完成的教育項目有班班有冷氣、防疫桌墊,還有營養午餐的部分新入學的小孩沒有餐盒,社會課也有幫忙準備小朋友的餐盒,中間還有很多學校相關的校慶活動有需要鎮公所配合的時候會給予配合,系爭標案於111年3月20日有55桌,30日有辦理4桌,在金門餐廳分批辦理完畢,這兩個日期的餐會伊都有出席參與,因為公務需要,伊會在那邊幫忙服務以及接待來賓,伊有穿著鎮公所的背心出席,LINE訊息「本所訂於3月30日晚上18時於金門餐廳敬邀本鎮各國中、小學校長及家長會長蒞臨與會」,伊請同仁發給各校長的,這是癸○○發送的,是受伊之命發送,伊請她通知校長,校長自己也有個群組,然後校長再發給校長自己的群組,所以是不是每1個校長都發伊不知道,111年3月30日參與羅東鎮內校長及家長會長餐敘伊沒有對當天有印象特別深刻,既然是公務行程自然長官就會致詞,其他的伊沒有特別印象,被告在致詞時大致提到的內容應該是說很謝謝各位校長以及與會的嘉賓在學校這區塊,不斷的同心齊力的為羅東鎮的莘莘學子做這麼好的設想、計畫,也有很多的付出,印象中伊一直聽到被告謝謝他們,伊沒有印象被告在致詞時有無提到請大家支持年底選舉競選連任的話,當下不會去特別去記憶某一天,當下伊的記憶大概都是在講疫情的事情,那天剛好羅東國中在新聞中爆發校內有感染的事情,整個現場就是很自然的交流,有關於疫情或是學校內的議題,是否有陪被告去每一桌致意,這段伊比較模糊,所以不敢確定,因為中間過程伊可能有去洗手間或是哪裡,伊沒有印象當天在場的家長會長或是校長有沒有人上台致詞,上台致詞的人伊印象只有被告,因為伊的習慣是當伊的長官在致詞的時候,伊會對伊的業務有敏感度會去聽,伊個人沒有感受到有選舉的氣氛或是選舉場,因為伊去就是公務,餐敘結束以後伊沒有幫忙送客、幫忙送禮,伊知道他們可能有拿一些宣導品,剩下的伊就沒有特別去問,伊應該是在後端那邊,看著人家要離開的時候伊就是點個頭這樣,伊沒有聽到有人提到「年底時請支持被告競選連任」等這類的話語,這次伊個人是第1次參加校長跟家長會長公務上的餐敘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6頁至第15頁)。

㉓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11年3月間伊在羅東鎮公所擔任職務觀光發展所的所長,除了三月初三呷拜拜活動,還有藝穗節的活動,再來分四個季節春夏秋冬做羅東一些文化觀光的行銷,被告就任以來,她是教育出身的,所以非常重視文化觀光扎根的活動,在111年春天的時候有請7個國小的學生有666隻老虎的造型放在中山公園附近讓遊客觀賞,夏天的時候有藝穗節,秋天時辦理「羅東囝仔迺羅東」,羅東國際兒童影展也是在秋天的時候舉行,在冬天時就開始製作生肖年的裝置藝術,這些再再都需要各個學校的支持,所以觀光發展所跟學校的關係非常緊密,110年民政課有辦理系爭標案,且這活動在111年3月20日辦55桌次,30日辦4桌次,在金門餐廳分批辦理完畢,伊這兩次都有參與,伊記得比較清楚的是111年3月30日剛好羅東國中發生疫情,所以大家就用這當作話題,那些家長會長就講這兩年的辛苦,然後學校也講一些疫情遭遇到的問題怎麼樣來解決,比較多的部分是在講這些,伊有印象被告有上台致詞,大概就是感謝家長會長跟校長對鎮公所活動的支持,再來就是之後的活動也請他們繼續支持,大概是這樣,沒有記得非常清楚,被告沒有提到請大家多多支持年底競選活動,因為身為公務人員她應該很清楚這樣不太適合,有家長會長上台致詞,但那個人伊不熟,不知道是誰,伊記得有一個不是上台就是在餐桌前面對公眾講話,內容真的沒有記得很清楚,因為那時候也在跟那桌的校長還有家長會長聊天,所以沒有很清楚他講的話,被告致詞時伊沒有全程聽的很清楚,因為伊坐的桌次是在比較後面,伊沒有記錯的話,家長會長與被告的致詞是同時,所以在講的時候伊那桌在聊的蠻開心的,所以沒有聽得很清楚,因為那是很敏感的話題,如果有的話就會拍手這些,伊在當天餐敘現場沒有感受到選舉的氣氛,也就是要支持等選舉場的氣氛,比較感受到疫情的可怕,餐敘結束以後,伊有幫忙送客或是送禮,因為觀光發展所在110年的時候有一個繪本的發行,這繪本講的就是羅東古老的味道,所以伊有看到有送這套書,伊也有看到有送酒,送客的時候是被告親自送,也有鎮公所同仁幫忙送客,送客、送禮的時候沒有任何人提到請支持被告競選連任等話等語(見112年度選字第3號卷㈡第6頁至第15頁)。

㉔證人辛○○於調查站詢問、本院審理時證述:目前擔任宜蘭縣羅東鎮成功國小校長,111年3月間也擔任一樣的職務,學校蠻多東西都受到羅東鎮公所的協助,包含之前羅東鎮推廣班班有冷氣,或是包含營養午餐的部分,乃至於孩子入學一些新生的基礎照顧等等之類,其實蠻多都受到公所的協助,在學校校務的推動除了鎮公所協助以外,家長會跟家長會長也有協助的功能,以伊的學校來講大概就是學校的家長會,以及學校的教育基金會是學校還蠻重要的兩個資源,家長會長都是無薪、無償付出心力跟金錢的,1個部分是學校因為除了會長之外,還有很多委員,參與的委員都會贊助學校一些款項;

第2部分是如果會長本身在外的個人社交關係,可以尋求到一些其他的包含民間團體支援的話,有時候也會幫忙帶進到學校來,歲末年歡公所會邀請,但是看各校的狀況,有時候學校忙的,依據資料顯示,該活動在金門餐廳辦理的時候是在111年3月15、16日、18日辦理完畢,伊沒有參加,後來羅東鎮公所由民政課辦理系爭標案這大概就是所謂的志工餐會,這是在111年3月20日及30日在金門餐廳分批辦理完畢,伊知道這件事情,但因為那段時間剛好學校在辦百周年校慶,事情比較多,伊都沒有參加,伊知道這訊息是LINE群組,當時印象中有在兩個群組看到相關訊息,1個是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的群組,另外1個是國中小校長的群組,家長會長聯誼會的邀請人是壬○○理事長吧,國中小校長群組這樣的訊息通常是由當時的中心學校來幫忙轉知一些相關訊息,當時中心學校應該是公正國小,是公正國小的校長會轉傳羅東鎮公所的訊息給大家,伊沒有印象個人有收到鎮公所癸○○的LINE通知,學校當時在籌辦百周年校慶,那時間點已經很接近了,所以那一陣子都在忙學校校慶的事情居多,才會沒有出席,聯誼會上面的邀請人,跟校長群組的邀請人是不一樣的,伊擔任中小學校長期間有參加過家長聯誼會跟校長舉辦的餐會,這餐會應該是例行性的,大家過往的習慣是會輪流辦理,大家會餐敘聯誼,順便交換一下一些校務經驗,餐會的部分會輪流,就類似這樣1季1個單位,沒有用羅東鎮公所名義發的,伊是106年8月1日接任成功國小校長,之前是冬山鄉大進國小校長,伊以往沒有曾經受邀參加羅東鎮志工活動的餐會,伊有1個羅東鎮的導護志工協會,那個有時候會有一些開會的邀請,坦白講伊不是很確定這餐會的性質到底是不是單純跟志工,或是包含志工或學校單位,只有跟志工的伊沒有什麼印象,當時因為是由兩個LINE的內容,當下調查官問的時候,坦白講這兩則訊息伊有點搞混,後來等到出來之後再做內容的確認,才知道壬○○理事長那邊所傳的是剛才提示給伊看的那個訊息,應該是說伊本來的印象是有收到兩則,但伊個人的習慣是隔一陣子會把LINE刪掉,伊也無法回頭去看,所以是出來之後去問其他夥伴當時確切的訊息內容到底是什麼,伊是因為搞混了才以為壬○○在LINE裡面有提到被告邀約,伊沒有注意羅東鎮公所邀請的是晚上6時,而壬○○邀的是晚上6時30分,伊當時心裡的認知是這兩個是同一個餐會,因為羅東鎮這樣的餐會其實很多,所以當下接到時也沒有特別去設定或是想說這是什麼餐會,反正就接到訊息有空就去,沒有空就沒有去,伊認識鎮公所的癸○○,那時候是科員,很少跟她聯絡,不太確定跟她是否為加LINE的朋友,(本院卷被證13訊息) 癸○○沒有傳給伊,伊沒有參加111年3月30日晚上在金門餐廳舉辦的餐會,當天在餐會中有什麼情況伊不知道,應該說餐會開始的時候伊有打電話問一下其他的校長夥伴,問一下狀況,他們說應該還好,因為那時候伊正在忙校務,所以就跟他們說伊當天就無法過去了等語(見112年度選訴字第3號卷㈠第409頁至第412頁、卷㈡第26頁至第35頁)。

⒉又衡諸我國時下之選舉常態,民選之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時常利用團體舉辦之活動、婚喪喜慶等眾人聚集之機會,到場向選民請託或致意,甚至進而藉機介紹有意參選者歷來對特定團體之貢獻,及進行理念、政見之宣揚,以展現親民作風,博取選民好感,進而增加曝光率或拉抬民意支持度,此實屬現今社會之常態,而與臺灣地區民眾對端正不法賄選之選舉風氣之認知及法律感情並不悖離,此現象於愈近選舉時更為常見,而舉辦餐宴之人,或係出於希望有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之參與,以增強社團之聲勢,乃於餐宴中邀請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到場,亦無違常情,是於宴飲中,有政治人物自行或受邀前來致意,在場主人或基於賞識、支持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或係出於友善之回應,或未免失禮基於社交應酬,而向與會人士推薦尋求支持或陪同致意,甚至發送文宣,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或競選期間尚未開始前,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至於行為人發表如「請大家多多支持」或在場人口呼「願意支持」等談話內容,則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已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已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仍應由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舉證證明之,要非謂凡於競選期間,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合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之言論,不問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不正利益等情,即一律得以投票行賄行為認定。

觀諸在系爭餐會中,壬○○有介紹被告政績,被告亦有致詞,致詞中究如何陳述,上開證人眾說紛紜,而證人作證時間距離系爭餐會已有數月之久,對於被告與壬○○究如何陳述,以宴會常態一般人均不會特別記憶餐會上致詞之人所述之內容為何,又在記憶有限之情況下,實難認定何證人所證述之情節最接近真實,僅大約可得出壬○○或被告有說出「多多支持」之語,然究係指支持教育政務之推行或年底之選舉,於無錄音下,無法比對前後文,現已不可考,以被告為現任羅東鎮鎮長且新聞報導多有報導被告可能參選連任之情況下,或許可推論出與會者係認知到被告有參選年底鎮長選舉之意,而要求多多支持,惟「多多支持」用語,對於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在外社交應酬而言,尚屬正常社交活動,本件尚難僅以被告舉辦系爭餐會,並曾說多多支持等語,逕認行為人主觀上已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已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

況依本件情節而論,即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黃適超主張系爭餐會、紅酒隱含「請求」與會人員支持被告年底之目的,惟被告之行為,是否以希冀獲得教育界人士支持鎮務之推行或是僅為獲得選票為目的而招待用餐及贈送紅酒?得否以被告尋求在場之與會人員多多支持即認定等同係「要求」與會人員為一定投票行為之行使,均尚有可疑。

況縱使壬○○在系爭餐會中有請求與會者支持被告之話語及陪同被告逐桌致意之行為,然觀諸系爭餐會舉辦之時間為111年3月30日,距離111年11月26日之投票日,尚約有8個月之久,雖被告係現任鎮長,競選連任之機率相當大,然適時國民黨尚未辦理初選,國民黨內是否有人欲爭取提名,不得而知,且當時被告亦同因縣長林姿妙涉嫌貪污一案,而同遭檢調搜索、偵查中,被告參選有無勝算,均有變數,以距離選舉尚有數月之情形下,任何事件之出現,均可影響政黨是否要提名,抑或候選人是否要參選,是被告是否要繼續參選年底鎮長選舉,似未成定局,參酌上開證人於偵、審中證述內容,並無證人證述於餐會時或餐會後,已答應將票投給被告,自無從僅因上開餐會中推薦尋求支持行為可使與會者認定此為約定8個月後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自無從認定被告之行為足以影響與會人士之投票意向,且約為投票權之行使。

㈣客觀上被告以羅東鎮公所之系爭標案支付系爭餐會之費用,或被告所交付之紅酒1瓶,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⒈原告黃適超雖主張:參與餐會人士均不知是被告利用公務經費舉辦餐會、贈酒,誤以是壬○○舉辦、邀請,甚至認為是壬○○贈酒,可知被告已達其隱蔽晦邀約系爭餐會之目的云云。

苟被告舉辦系爭餐會之目的係在為年底系爭選舉賄選,被告在主觀上確有以系爭餐會、紅酒,作為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賄賂之賄選行為,則揆諸常理,會選擇在餐會人數聚集時抵達現場,使在場之人感受確因被告之招待,而受有系爭餐會之利益或紅酒之賄賂,被告並以此作為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期約或交付,藉以鞏固或拉拔票源之方式或手段,理應於系爭餐會進行中,告知參與系爭餐會之人,系爭餐會之費用係其以羅東鎮公所之經費所支出,且餐會後將致贈紅酒,然從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於系爭餐會之進行過程中,被告或壬○○均未告知現場參與之人上情,與會者全然不知悉系爭餐會係由被告指示羅東鎮公所職員以系爭標案金額核銷,且亦不確信紅酒與被告之關連,假若被告有主觀行賄之犯意,絕無可能讓與會者全然未感受到與自己或選舉有關,否則即無法達到讓有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目的,則舉辦此賄選餐會或贈送紅酒毫無意義,故被告違乎前述之舉止,實難認有假系爭餐會或紅酒,以實施其賄選之主觀意思;

又與會者在被告或壬○○未告知之情形下,與會者主觀上尚乏自己係收受餐飲之不正利益之認知,亦無認知被告有意藉晚宴活動之舉辦以交付紅酒賄賂。

至於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雖主張被告隱匿系爭餐會之行程,未讓林姿妙縣長或黃琤婷議員參與,不僅與共議教育議題相違,且可佐本意即要行賄云云,惟同政黨之政治人物本即不必然任何餐會行程都一起參與,自無從僅因被告故意不通知林姿妙縣長或黃琤婷議員,遽論被告利用系爭餐會要行賄,況依上開證人證述之內容可知,鎮公所人員均著鎮公所背心在場服務,而金門餐廳為公開場所,被告若要隱匿行賄,卻讓鎮公所人員著背心穿梭會場,不僅讓系爭餐會與會者知悉,且金門餐廳內其他用餐之人亦可知悉被告當日在餐廳內辦活動,顯與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所主張之隱匿行賄相背,又適時疫情未退,與會者會有討論校園中之疫情,且被告到場亦有論及教育施政,縱使與會之校長、家長會長未與鎮公所人員作教育意見交流,亦無違共議教育議題。

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其所謂之賄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而言,其價值之高低雖非所問,然仍須該項財物與其約使有投票權人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二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

又所謂以不公平之金錢手段競選,應於不違背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已如前述。

原告雖主張:每名選民所獲之餐宴利益(約450元)及紅酒價值(一般於宜蘭市價約980元)等語,惟現金與餐飲、紅酒之價值實難等量以觀,以每桌4,500元之價格向飯店訂購之餐宴,飯店所製作之餐飲是否即確有4,500元之價值,已難認定,另證人黃德勝亦證述:紅酒每瓶進價200元,紅酒在伊兒子開設的高雄群島景觀餐酒館每瓶是賣1,200元,宜蘭的市價980元,可是伊都賣450元,因為伊是總經銷,這是剛開始起步,正需要大力推廣,因伊與被告的老公是結拜兄弟,大家感情不錯,所以才主動無償贊助提供給被告,另一方面也希望被告幫伊在外推廣這支紅酒等語(見111年度選他字第1號卷㈢第122頁至第127頁、第132頁至第136頁),有關餐宴、紅酒所值之價值,因人而異,是否已達能約使飲用餐宴者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而認定有對價關係,仍應由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負舉證之責,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徒以換算現金之計算方式,主張有對價關係,本院認為尚難憑採。

而系爭餐會及餐會後所贈送之紅酒,經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充其量僅得解為被告對於與會者表達之謝意,既不足以影響與會者之投票意向,自無何對價關係可言。

⒊再者,縱使與會者收受紅酒,係從被告或羅東鎮公所職員手中所拿取,而可認知到係被告所贈送,然政治人物利用民間或個人之各種婚喪喜慶等活動,或以敦親睦鄰之方式,用以推銷自己,此乃政治人物提高其知名度之方式之一,亦屬民主社會常態,我國大、小選舉實多,政治人物平日勤聯誼、建人脈,選舉時套交情、求支持,乃普遍社會現象,則關於人際間之財務往來,究屬一般聯誼之正當作為,抑或專因特定選舉所提供之賄賂,實有衡酌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以評價期社會相當性之必要,系爭餐會於111年3月30日舉行,離系爭選舉上有8個月之久,壬○○雖於系爭餐會發表前開多多支持被告之語,然探究其主觀目的,無非因被告為現任羅東鎮長,依上開證人所述,均認係政治人物到場,所為場面客套話,實難據此而認定被告藉由壬○○舉辦系爭餐會,主觀上已達企圖左右受邀飲用餐點之人或拿取紅酒之人(即投票者)之投票意向之程度;

本件各該與會人士亦無跡象顯示因此項吃飯、收受紅酒行為因而改變其投票之意向。

本件現存之客觀跡證,尚未能證明本件授受雙方主觀上均已產生系爭餐會之飲宴招待及紅酒,乃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易言之,依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所提相關事證實無從認定本件「對價關係」存在。

反之,如認系爭餐會、紅酒已屬於賄選之客體,則無異是矯枉過正,變相否定所有正常社交往來,實已悖離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立法原意。

㈤本件被告舉辦聚餐所在之金門餐廳,係屬尋常人皆得自由出入之處所,被告就系爭餐會邀約之對象,並非以具有選舉權之羅東鎮民為主,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係基於行賄之意圖而舉行系爭餐會、交付紅酒,已如前述,而依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所舉證人之證詞,更無從證明證人有認識系爭餐會、紅酒係係屬被告行賄之不正利益、賄賂之情,且與會之證人等亦均未證稱被告有對參加餐宴之賓客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更未證稱已就投票權與被告達成如何行使之合致意思,準此,被告與與會者間既無以系爭餐會、紅酒並約使與會者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且與會者亦無因被告之行為而有動搖投票之意向,尚難逕認被告有與與會者已有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不正利益之行為。

則原告主張被告在選舉前舉辦系爭餐會,邀約上開證人及其他校長、家長會長參加餐宴之行為,係意在以違法手段交付不正利益、賄賂期約賄選云云,本院認為尚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主張 被告因有上揭所主張之賄選情事,而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而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起本 訴請求宣告被告當選無效,惟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黃適超既無法舉證被告確有前述所主張之賄選情事 ,則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之訴自均難 認為有理由,自均應予以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適超之訴均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0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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