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選,4,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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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4號
原 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太源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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