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選,9,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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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9號
原 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舜鴻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亦有明定。
查本件訴訟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揭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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